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之别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最近在论坛里看到许多人在谈论自由主义的问题,但是我发现有的人似乎没有把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区分开来。其实这两种“自由主义”是很区别的,有时候甚至是对立的。所以觉得有必要说点什么,于是有了这个帖子。

  一、经济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主张限制政府在经济事务中的操控,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经济自由主义者并非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并非一概反对政府的作用.
  
  总结经济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

  (1)主张明晰界定和保障财产权利.认为:有恒产,始有恒心;反对通货膨胀,认为通货膨胀永远是潜在的大敌,因为垄断发钞权的政府,往往难以抑制靠发钞来征敛财富的动机;反对财政赤字并主张减税,因为政府不比私人更精打细算,;反对创造就业政策,因为强行设置的工作岗位会造成社会更大的浪费;反对产业扶持政策,因为政府无法确定什么是值得扶持的行业和企业,真正值得扶持的,恰恰是那些无须扶持就能健康发展的产业。
  
  (2)他们还反对价格管制,只有让价格充分自由地浮动,才能避免资源浪费;反对贸易保护,分工和贸易不仅对富国有利,对穷国也一样有利;反对用民主投票方式代替钞票投票的方式,选票不能反映选择的代价,民主选举只是避免交易费用过高的权宜之计,实施过多的民主投票,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社会损失,这对富人和穷人同样成立。

  二、政治自由主义(以下摘自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三个主要理念

  从一开始我们就看到,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前三讲陈述了将公平正义解释为有关这一问题的独立观点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提出了具体规定公民相互合作之公平项目——该规定是在社会基本制度达于正义时具体化的——的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解释的第二阶段——我们现在转入这一阶段——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之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论特征是既定的,该社会如何建立并保持统一和稳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因此,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理念,该理念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在此种共识中,各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

  通过考察政治自由主义本身如何可能、并解释了稳定问题之后,我把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区别开来。然后我再考查一下人们对这种基于该共识基础上的社会统一理念所提出的好几种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需要给予回答,因为,它们妨碍我们通达我以为是适合于我们的最合乎理性的社会统一基础。




  第一节 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

  1.各种正义观念之间最深刻的区别之一,是下面两类正义观念之间的区别:其一是那些允许尽管相互对立、然而却是合乎理性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保持它们各自的善观念这一多元论状况的正义观念,而与之对立的,是那些坚持只能有一种可以为所有具备充分理性和合理性的公民所承认的善观念存在的正义观念。对立两方的正义观念,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由奥古斯丁、阿奎那所代表的基督教传统,属于主张理性的和合理的善的正义观念一方。他们认为,制度只有在其有效促进善之增长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其正当性证明。的确,从古希腊思想开始,占支配地位的传统似乎一直都认为,只存在一种理性的和合理的善观念。这样,政治哲学的主要目的——政治哲学总是被目为道德哲学的一部分,且与神学和形上学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决定它的本性和内容。边沁、艾奇沃思和西季威克的古典功利主义属于这种占支配性的传统。

  与之相对,我们业已看到,政治自由主义假设,存在着许多相互冲突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及其善观念,只要每一种学说可以通过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资源而得以确定,它与人类个人的充分合理性就是相容的。如前备释(第一讲第六节之二),我们把各种相互冲突的无公度性学说之间的理性多元论,看作是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实践理性长期产生特殊作用的结果。所以,占支配地位的传统所试图回答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答: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都不适合于作为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

  2.在探讨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之前,让我们解释一下,在立宪政体中,政治关系具有这样两个独特的特征:
  
    第一,它是社会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结构内的一种个人关系,对这一基本制度结构能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这大概是我们可以适当假定的)。在我们看来,我们已经物化,仿佛不是从任何地方来到这社会世界中的某一位置上的,按照我们的幸运或恶运来看,也仿佛无所谓利弊好坏。我之所以说「我们仿佛」“不来自任何地方”,是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先验的公共认同或非公共认同:我们并不是从某个地方来到这个社会世界上的。政治社会是封闭性的:我们是慢慢在社会世界内存在的,我们不是、确实也不能随意地进出这个社会世界。

  第二,政治权力总是依靠政府使用制裁而形成的强制性权力,因为只有政府在建立其法律时,我们只才有使用强权的权威。在立宪政体中,这种政治关系的独特特征表现在:在终极意义上说,政治权力乃是公共的权力,即是说,它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按照规则强加在作为个体和作为各联合体成员的公民头上的,在这些公民中,有一些可能不接受被人们广泛说成是证明政治权威之普遍结构——即宪法——的正当性的那些理由,或者,当他们接受这种结构时,他们也不会把他们所服从的司法机构所执行的许多法制看作是已证明为正当合理的结构。

  3.这就产生了公共理性的理念(第六讲)与之密切联系的权威之普遍结构的合法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背景是,我们永远把公民看作是理性的、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而且,我们也把民主社会中所发现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看作是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倘若我们承认这一点,并把政治权力看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公民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使用这种权力才是合适的呢?这就是说,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我们必须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和理想才能把我们自己看成是在履行这种权力——假如我们对其他公民行使该权力是正当合理的,而且也尊重他们的理性和合理性存在的话——呢?

  对这一问题,政治自由主义的回答是: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对此,政治自由主义还补充一点:在立法中所提出的所有涉及或接近于宪法根本或基本正义问题的问题,也都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公民们以同样方式认可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加以解决。惟有可能理性地期许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才能作为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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