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方法新规则——试论布迪厄对涂尔干社会学方法规则的超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内容摘要
本文从布迪厄对涂尔干客观主义社会学的批判性继承出发,对其社会学方法规则进行了理论性探索。涂尔干指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就必须与各种浅见和成见划清界线并将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的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另一方面,布迪厄则主张应该将受涂尔干排斥的“行为者的浅见和成见”同样视为社会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他确立了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规则:社会事实除了如涂尔干所主张的那样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外部事物之外,还应该包括行动者所持有的关于社会世界的基本表象。布迪厄的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对立的社会学方法论如今已成为社会学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方法论范式之一。
 
关 键 词:社会学方法论、布迪厄、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
 
自社会学成立以来,方法论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传统社会学对此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涂尔干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另一类则是以韦伯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将独立于行动者的社会现象作为认识对象,认为由于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像自然科学对待自然现象那样将社会现象看作一个客观事物。而另一方面,方法论个人主义则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截然不同,它们不仅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而且各自遵循着自己的规律在运行。因此,社会学绝不能简单地照搬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而应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规则。此外,方法论个人主义还反对把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现象视为社会学的认识对象,主张应该将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主要认识与理解对象。
这两种互相对立、截然不同的立场使社会学陷入分裂的境地。也就是说,它不仅致使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出现了严重分裂,而且也将社会学家们划分成两大对立阵营。这一分裂与对立在上一世纪中叶发展到了极至。以功能主义和社会系统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如帕森斯的的结构功能主义)与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以及符号互动论(许茨、加芬克尔、米德及戈夫曼等人)等注重行动者主观体验的社会学理论之间形成了尖锐对立。而当时强调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实证主义则成为社会学的主流思潮、处于支配性地位。但从20世纪70~80年代起,这种对立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实证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大批来着欧洲大陆的年轻社会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主张社会学应该克服这种方法论的二元论倾向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范畴。在此背景之下,西方社会学涌现出许多强调多元综合的全新理论。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及布迪厄的建构论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理论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但它们却基于一个共同认识,那就是试图通过对存在于社会学领域内部各种二元论式思考方式的批判,打破迄今为止相互对立的社会学理论传统,克服并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并实现它们的统一。
布迪厄则进一步设计出一套可以同时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保持其优点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是一个在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之上重新导入被其忽略掉的行动者直接体验的规则。具体地讲,就是首先运用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首要原则——系统地摒弃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的原则——实现其“认识论式的断裂”,即首先将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个人并且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的客观事物(客观结构)。紧接着再对这一客观主义认识进一步实施对象化与客观化操作,并把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动者的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看作社会结构的一种象征补充并将其放到客观结构与被身体化了的结构(惯习),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辨证关系中加以把握。布迪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摆脱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二者择一的二元论倾向,通过吸收与融合这两种表面看来似乎相互对立的方法优点的手法,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视角。
 
1.     涂尔干的方法规则
从认识论的层面探讨社会学与社会学理论的生产过程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学的主要认识对象,即社会世界存在着以下两大特征: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有着完全相同的特征;‚在以社会世界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产生之前,社会世界早已是社会行动者主要的认识与理解对象了。因此,如何区别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认识与科学认识——如何利用科学的认识替代常识性认识——便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率先提出并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的是实证科学方法论奠基者、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他通过将社会学认识对象规定为对行动者个人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社会事实”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学研究“必须排除一切成见”,“必须将社会事实当作事物来看待”等著名的方法规则并确立了社会学的地位。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社会事实)。[i]
在此,涂尔干将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力所获得的行为及思维状态定义为“社会事实”。它清楚地表明,社会事实是无法还原为表现行动者思想、主观和表象等个人事物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独特的集合性存在(集体表象)。它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等特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表明它不仅比行动者个人更为重要,而且其作用独立于行动者。强制力指某种约束力或胁迫性力量,社会世界正是凭借着这一力量实施对个人的控制的。但涂尔干同时指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自觉地服从于来自团体的压力并甘愿受其左右的,所以平时他们并未意识到这一强制力的存在。只有当他们试图奋起反抗并因此而遭到惩罚时,才会切切实实地感受到这种无所不在的强制性力量。显然,涂尔干强调的,决不仅仅只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性力量,他实际上是在提倡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
涂尔干的这一带有社会决定论色彩的主张体现了一种结构主义倾向[ii]。他运用其决定论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进行了详尽地考察并得出以下结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非产生于行动者直接体验或经验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观念、印象及行为。它是一个体现“集体信仰、倾向和守则”③[iii]的社会事实。这一主张从根本上颠覆了我们对社会世界的常识性理解。它告诉人们,如果社会学不与那些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观念彻底决裂(认识论断裂)并确立一种科学的研究对象的话,那么是很难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与个人事实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并坚持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了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涂尔干又进一步对社会学的方法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把一切现象都看作是事物,是所有科学的出发点。社会现象毫无疑问体现着这种性质。例如价值,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意念——意念是不可捉摸的——而是价值在人们经济交易中实实在在的关系。关于道德的现象,不是道德思想的各种概念,而是那些有效地规定人们行为举止的一整套规则。关于经济的现象,不是利用或者财富的意念,而是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