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方法新规则——试论布迪厄对涂尔干社会学方法规则的超越(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实际情况”[iv]。
显然,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科学,就必须摆脱观念论与主观主义的束缚并将集合性社会事实而不是行动者个人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认识与理解看作一种客观事物来加以研究。由于在社会学出现之前社会世界就已经是行动者主要的认识对象了,所以在他们的脑海中其实早已形成一个有关社会世界的大致表象。但是,那些建立在行动者常识性表象之上的自生社会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它们不是陷入观念论的泥潭就是仍然停留在主观层面之上。因此在涂尔干看来,作为一切科学基础并“占据了事实位置”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常识性观念至多不过是一种“浅见或成见”。它们产生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且与科学毫无关联,是一些在“实用中产生,也是为了实用而创造的”[v]表象。因此,尽管这些浅见或成见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在理论上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社会学如果要将社会事实当作一个客观事物来看待的话,首先就必须与这些浅见或成见彻底决裂。
 
2.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从涂尔干关于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方法规则出发的。他指出,“认识论式的断裂”尤其对于社会学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由于观察者(研究者)本身也是社会世界的一员,即观察者同样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以如果他们不与自己的想象与幻想等成见划清界线,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认识社会世界并建构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体系的话,那么必将陷入“只须凭借自己的思考就能够理解社会事实”的自生社会学陷阱。因此“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与常识划清界线的科学,只有运用有关社会事实的认识理论,对自生社会学的庞大野心展开有组织的反击”[vi]。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与上述这种“自生社会学”彻底决裂、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呢?布迪厄首先对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外部的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vii]——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规则不仅“有力地破除了‘社会世界透明性的幻觉’”,而且还使我们“和常识性理解划清了界限”。“这一立场有能力发现男女众生在‘生产他们的社会存在’时不得不涉入的‘决定关系’(马克思语)”[viii]。
但与此同时,布迪厄也从认识论的层面对涂尔干的客观主义进行了反思。他指出,其实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属于一种与实践相脱节的学术性知识。主观主义由于始终将“生存”的体验,即行动者的“直接体验”视为某种必然并将其贯穿于理论之中,所以它根本无法对“实践”进行客观化与对象化操作。而另一方面,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客观主义者尽管将超越个人意识与意志的“客观规律(结构、法则、有关关系的体系等等)”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却由于忽略了对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进行客观化的操作,也就是说,客观主义者由于忘记了在与“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保持一定距离”的同时,“从外部”对客观关系进行对象化的操作,所以他们同样无法说明由其自身所建构的“客观意义”与主观主义所说的“生存意义”之间的关系。总之,客观主义同样无法对其自身的认识结构进行客观化的操作。所以在布迪厄看来,客观主义至多只能揭示那种“学究”式的实践观,因为“就在它赖以捕捉到它宣称要把握的现实的那个运动的过程中,它也正在破坏着这一现实的某一部分。”[ix] 
因此,要保持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这两种认识方式优点的同时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除了必须仿效涂尔干与各种浅见或成见作认识论式的决裂之外,还必须对客观主义实施“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客观化的客观化”是布迪厄为克服涂尔干的客观主义倾向而发明的一种操作方法。具体地说,“客观化的客观化”就是对诸如行动者(研究者)客观态度的内在前提条件、行动者与对象的关系以及在客观世界的理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等问题实施客观化的操作。布迪厄指出,社会学要避免陷入客观主义式的化约论陷阱,就必须摆脱结构实在论的困扰。“问题是如何才能摆脱结构实在论的束缚。和行动者的直接体验切断了任何联系,作为一种建构客观关系的重要契机的客观主义,由于将这些关系视为一种早已建构于个人与集体历史之外的客观实在来加以把握,所以它在进行实体化操作时必然会陷入结构实在论的陷阱”[x]。因此,要摆脱注重“实在”及“客观结构”的客观主义的束缚,有必要在对象研究中重新导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
与涂尔干试图建构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直接体验的客观对象所不同的是,布迪厄将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也同样看作是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布迪厄看来,尽管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客观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本质上也是由“表象与意志”所构成的。而那种与主体的日常生活经验切断了任何联系的对象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将“直接体验”视为某种生成物的社会建构物而已。
从以上这一认识出发,布迪厄阐释了他本人的方法规则。他指出,要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就必须遵守“非意识性规则”和“关系暂时性规则”这两大方法论原则。“非意识性规则”继承了涂尔干的社会学规则,将社会规定为独立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与具有强制性功能的客观体系。“即使最具个性、最为‘透明’的行为的意义,也不属于执行这一行为的主体。它属于使其得以实现的关系的体系总体”[xi]。而“关系暂时性规则”则是布迪厄为了抵制那些“容忍(社会)常识与学者的常识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互依赖关系的暧昧方法”而提出的另一个方法规则。它通过赋予历史·社会关系体系以优先地位的方法,强调了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反映行动者动机和意图的各种主观关系。因为“社会诸关系成立于各种社会条件与各种社会位置之间,而这些关系体系比维系主体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xii]。显然,布迪厄的这一主张深受马克思的影响。他担心人们可能由于过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浮于表面的相互作用之上,从而忽略或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即忽略或掩盖了隐藏在这些相互作用背后的、使其得以成立的场域的结构。
那么,经历了暂定性客观主义洗礼的研究者又是如何进行对象建构的呢?布迪厄援用索绪尔关于“视点建构对象”的命题阐释了运用研究者视点建构对象的必要性。他指出,社会学不能“忽略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如果忽略了此项工作的话,就会轻易地采纳常识性经验和自生社会学所设计的各种问题。但是,“不论我们怎么增加由日常经验拼凑而成的各种规则组合(如‘巴黎东郊社区成人的娱乐’等类型的研究主题),也无法完成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这些规则组合至多不过是一个由对象和现实的碎片拼凑而成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获得科学对象的资格”[xiii]。为了建构科学的认识对象,布迪厄竭力提倡被称之为“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的著名方法。关系主义视角本身并不新颖,它源自于结构主义。马克思和列维-斯特劳斯等结构主义大师都十分强调关系的重要性。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清晰地表述了这一观点:“社会并不只有个人所组成,它还体现着个人在其中发现自己的各种联结和关系的总和。”[xiv]布迪厄不遗余力地推广“关系主义思考方式”,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摆脱朴素自生实在论的束缚、颠覆理论与经验之间关系的社会学方法。不过他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实体主义的顽固性。通常情况下,从诸如集团或个人等触手可及的现实入手远比从关系的角度着手要容易。例如,人们在分析社会分化问题时,像实在论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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