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全球化时代的自由与社群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双重危险
象所有其他的生命一样,人类生活是共享的、接受与给予的生活,是在交流之中息息相通的 生活。今天,这一构成人类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社群正遭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威胁:一方面是现 代人不断升级的个人主义,另一方面是包括人际关系在内的一切事物的全球市场化。那么, 何谓真正的自由:是个体选择的自由、市场中的自由企业,还是社群中的相互信任与团结?
A.现代化意味着人的个体化
一切事物及服务的全球市场化在今天远甚于纯粹的经济行为。它已成为人类生活无所不包的 律令。我们都是顾客与消费者,而不论除此之外我们还会是什么。市场已成为生活哲学与世 界宗教,而对某些人来说甚至意味着“历史的终结”。无所不在的市场化在各个层面给社群 带来了破坏。因为人仅仅以其市场价值而被加以衡量,他们仅仅因其能对市场提供什么以及 能买得起什么而被赋予价值。
传统家庭社群由于一部分成员的超负荷工作和另一部分成员的长期失业而日益遭到削弱。其 社会整合功能也日趋式微。随着德国的重新统一,大量的原东德妇女主动去做绝育手术,以 便能将在就业市场上参与竞争。
市民社会日益向两极化发展:一方是富有的上层阶级,另一方是赤贫的大众。富人生活在镀 金的囚笼之中而从不越雷池一步,穷人则在铁桶般的监狱和贫民区中过着贫乏单调的生活。 富人与穷人之间存在着社会契约吗?这一卢梭颇具讽刺意味的质疑,其答案是否定的。
尤其应提到的是,生产的国际化已使民族社群及其福利状况遭到了削弱。跨国公司对涉及财 产的社会责任的无视何以能够被起诉?他们唯一的目的是股东间的利益分红。在国家的层面 上,他们不再能被加以控制或唤起其责任感。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得国家政府对其施行控制 变得不大可能。相反,它们自身也须依赖其而存在,那么,试问:民族国家已经过时了吗?
人类自由的三个维度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双重危险中的个人一面,并且考察现代世界渐进的个人主义是否能为个 体尊严及个人自由提供支持。
1.自由的第一个定义,就我们所熟悉的政治史而言,是作为支配的自由。因为,迄今为止 的一 切历史都可以被视作针对权利的持续斗争以及个人自身权利的增长,在这一斗争中唯一可称 作自由的人是权利的占有者与支配者。失去权利与受其支配则被称作“不自由”。“自由” 的词源学意义之一来自于奴隶社会:(在其中),只有主人——而非其奴仆、女人与孩童是 自由的。但是将自由理解为支配的人,是以他人为代价的自由。他们的自由意味着对他人的 压迫;他们的财富使他人陷入贫穷;他们的权利使弱者无权无势。
将自由理解为支配的人,事实上只知道视自身为支配性的主体,而除此之外的一切只不过是 他们的产业与附属物。自由的功能是财产。他们不懂得将他人作为人来看待。即使我们今天 说,如果人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做他们喜欢做的事情便意味着自由,我们也仍然只是将自由作 为支配——即人对自身的支配来理解。C·B·麦克弗森指出,资产阶级的解放是如何将封建 制度引向“独享的个人主义”的:没有人是任何主人的奴隶或农奴,人人是自己的主人,人 人属于自己。
任何人都同等地具有自由的权利。个体自由仅受限于其他个体的自由。因此,任何要求自由 权利的人都必须同样尊重他人的自由。人人是他人自由的边界。没有人凌驾于他人之上;人 人仅决定自身。每个人在其自身的意义上是自由的,没有人对他人抱有兴趣。这便是互不干 涉的单一个体的社会——一个人际冷漠的社会。这样,自由被泛化了。但这是真正的自由吗 ?
不:因为一个人不是一个个体。区别是简单的,但很少被触及。按照其拉丁文涵义,个体( individuum)乃绝对不可分之物,就像“原子”(atom)在希腊文中的涵义一样。一个人,相 比 较而言——像马丁·布伯所表达的(追随费尔巴哈、黑格尔以及荷尔德林)——个人存在于 他或她的关系之中,我、你关系、我们、我—自己以及我—它关系的共振区域,在此关系网 络中,个人成为获取与给与、聆听与行动、经验与感知、听觉与回应的人类主体。脱离社群 的个人难以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只有当我们从个人主义走向人格主义,我们才可以探讨人 道主义。


所以我坚持日益增长的个人主义不能保证人的自由。相反,现代社会不断增长的个人主义倾 向导致对人的自由的新的奴役。“分而治之(divide and rule)”是业经证明的罗马式统 治方略。如果我们想要统治他人,则我们必须尽可能地将其 加以分化、孤立、四分五裂并分而治之。一旦我们最终把他们分化到了不可再分的地步,也 就把他们都分化成了受支配的个人。现代的个体因此成为分而治之方法的最终产物。我们所 拥有的便是一个原子化了的世界中的个体。
在个体化的压力下,人类如何能够保护其尊严与自由?通过融入社群并为社群的到来作好准 备。但我们不能退回到传统社会预备下的依附关系中去,那样的话,我们将不得不放弃我们 业已赢得的个人自由,重新生活在传统或等级制度的统治之下,并对我们作出规定。但是, 如果我们向前迈出一步,我们就能保持我们的个人尊严与自由。
尼采曾深刻地洞见到,自由的人是“有能力作出承诺的存在者”;我要补充一点:“(自由 的人是)必须信守诺言的存在者”。通过我的承诺,我使得自己——虽然我是含混的——对 他人和自身而言是明确的。通过承诺,我们表达自身并对他人而言成为可信赖和可量度的, 忘记承诺的人,同样也对自身产生遗忘。担当承诺的人也同样担当自身。如果我们信守诺言 ,我们也便赢得了他人的信任。倘若我们不能履行诺言,他人不信赖我们——并且确实如此 的话,那么我们也就丧失或否弃了我们的尊严,并最终不再能认识自己。
作出承诺与信守承诺,给予和获得信赖,均不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它们是自由采取的具体 形式。从哪里我感受到个人的自由呢?难道是在我可以(就我的经济实力而言)随心所欲去 购物、却无人知道我、甚至连超市吗?还是在一个社群之中,他人按照我本来的样子来认同 我?
第一种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事实,选择个体自由。第二种自由是交往自由的现实存在。第一种 是与物联系在一起的自由,而第二种则是同人联系在一起的自由。
2.自由的第二个定义,来自于我们所熟悉的社会史,即将自由定义为自由社群。这里的自由 并非支配性主体的属性之一。它是对人类主体之间关系的描述,人生活并隶属于这种关系之 中。这便是交往自由的概念。
并非任一社群都是自由社群。对于那些高度排他性与压制性的社群,如果我们要想体验自由 则不得不突破它。德语语言学史表明,友好或仁慈(Freundlichkeit)是自由(Freiheit) 的词源含义。《克鲁格语源词典》中提到,自由的人是友好、仁慈、开放、令人愉悦和爱人 的。德国人所谓的好客之士乃是指宾朋满座、乐善好施。他们任由他人参与到自己的生活中 来并对他人的幸福安康极尽关切。交往主体关系如果是相互尊重、友好的,则可称之为是自 由的。倘若我知道我是受人爱戴与尊重的,那么我便感到自由,因为我可以摆脱自我保护的 外壳,按本来面貌从事。如果我向他人敞开自我,我便可以如其所是地认可他们、热爱他们 。我面向他们打开了一个社会化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如花绽放。
在一个相互尊重,充满好感、友谊与爱的社群,他人不再是对我个人自由的一种限制。他人 是我自身有限自由的社交补充,其结果是一种对他人生活的互惠参与。超越自身生活界限的 人是自由的,相互参与的结果是共享的、美好的生活。我们将此称之为自由社群。这是自由 的社会化的一面,但常常遭到忽视。在基督教团体中,我们将其称之为爱,而在社会学上我 们称其为团结。一个自由的社会因此并非一个私人的、自由个体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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