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为何屡遭批判和责难(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人的利益,其净余额是增加了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总量。但这一主张是集体主义有别于其它伦理学流派唯一而根本的特征吗?不是!事实上,不仅集体主义主张在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利己主义流派同样主张,在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合理利己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就说得很清楚:“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个别民族利益,全民族利益高于少数等级利益,多数等级利益高于少数等级的利益。在理论上,这一次序是毋庸置疑的,它只是把几何公理――‘整体大于部分’、‘大数大于小数’――运用到社会问题上来罢了。”⑧ 
    
    而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集体主义一般表现为“自我牺牲”原则。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自我牺牲其差是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的,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且,自我牺牲从总体上说是有利自我的。因为,总体上说,只有自我牺牲,每个人事实上选择了一种较小可能的死亡,当然这是利己的。这一道理,合理利己主义大师爱尔维修就曾举例说明。他设想,有一百个人因轮船失事滞留在一座无物可食的荒岛上,等待救援。终于有一天到了如果不吃人所有的人都会饿死的关头。这时,每个人显然都会同意抽签,而中签者自我牺牲,被其他人吃掉。从表面上看,中签者是损己,但总体看,显然是利己,因为他选择了较小的死亡可能――1%。可见,在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只有自我牺牲,才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也只有在这一情况下,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才与道德终极标准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集体主义作为评价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作为伦理学流派之一的集体主义,是否具备作为终极评价标准的资格。就是说,集体主义作为一个伦理学流派,它本身就有一个被评价是优是劣的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主义根本不可能作为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它也不可能是推出其它道德原则的原则――终极道德标准。要成为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必须要看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如果增加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那集体主义就是优良的道德,反之,则是恶劣的道德。
    
    如前所述,集体主义的道德主张只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才最接近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因此可以说,只有在这种特殊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才可发挥作用。显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不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集体主义的道德主张是不合时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固执地要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来规范人们的一切伦理行为的话,其结果肯定是减少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和范围更大一些,数量更多一些,时间更长一些,而冲突的情况必定是少数,是特殊,是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如果用特殊情况下的道德原则来规范一般情况下的伦理行为时,无异于张冠李戴,其危害可想而知,显然会减少而不是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有违道德终极评价标准要求的。
    
    在一般情况下,即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未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原则应当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对此论证得较系统和全面的是当代经济学家帕累托。他说:“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有两个问题待解决。如果某些分配的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将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做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各个人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个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的别人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作此变动对整个社会为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做出任何一种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⑨ 简而言之,帕累托标准可以这样表述:即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个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用孟子的话说,在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不为也。”帕累托事实上发现了人们在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就是说,此时,如果损害了那怕仅仅一个人的利益,即就是增进了何等巨大的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可知,集体主义之所以屡遭批判和责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一方面,它把非常情况下的――即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衡量行为善恶的直接标准,夸大成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衡量行为善恶的标准;另一方面,它把特殊情况下、例外情况下――即在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发生冲突――衡量道德规则优劣的标准,夸大成为在任何情况下衡量道德优劣的道德终极评价标准。以笔者陋见,这种在理论上的根本性方向性迷失和缺陷,是集体主义屡遭批判和责难的根本原因。



    从实践方面看,集体主义之所以屡遭批判和责难,是因为大量的事实表明,奉行集体主义并没有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没有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每个人的人生境界,并没有如集体主义者所想的那样,激发了全社会的首创精神和创业热情,并没有衍生出现代社会需要的那种社会公德意识,个人责任意识等等积极的道德品性。
    
    这无疑是由于集体主义理论本身的缺陷所致。如前所述,集体主义虽然是作为终极的道德评价标准,但它仅仅是行为主体利益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下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在行为主体利益一致且能两全的情况下,应当有另一种道德评价标准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这就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种张冠李戴式的终极道德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肯定会遭遇种种困难,使行为主体无所适从,从而失去规范指导行为的意义,难以发挥道德的职能和作用。而且,由于它将特殊情况下的终极分标准夸大为一般情况下的终极道德标准,这种理论上的原则性越位,其结果肯定会导致行为者行为的越位和错位,甚至失位。另一方面,由于集体主义将自己在特殊情况下,即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发生冲突情况下评价道德规则优劣的道德终极标准夸大为在任何情况下评价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实践中,往往会导致集体主义一家独尊,排斥和忽视其它伦理学流派贡献的倾向,破坏伦理学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压抑甚至打击伦理学研究者追求真理追求真伦理的热情和信心。
    
    而且,由于集体主义在理论源头的迷失和缺陷,在实践中,集体主义很容易成为一些人攫取个人和集团私利的幌子,根据他们小集团和个人的私利,对集体主义进行任意的裁剪和利用。特别是在集体利益的“虚幻性”、“虚构性”现象未完全消除之时,这种对集体主义的断章取义以及滥用、借用,直至歪曲将难以杜绝。再加上传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机制的惯性,集体主义将会完全背离其倡导者的善良初衷。
    
    对“虚幻集体”的分析,马克思有精辟的论述。马克思对“虚幻集体”与“真实集体”曾经作过经典的区分。他认为,私有制社会中“虚幻的集体”不是人们自由的联合。他指出:“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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