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社时期以政治运动为基础的强力意识形态失去对基层组织的约束作用之后,国家试图通过与农民结盟,来达成对日渐失去控制的基层组织的约束[2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迹象,因为村民自治而有了被抵制的希望。 但是,村民自治只是提供了抑制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希望,也只是提供了保持村庄秩序的可能,真正运作有效的村民自治还必须有特定的社会基础。这个特定的社会基础就是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状况,即村民为了保持村庄秩序而具有的行动能力。 正是构成村民行动能力的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理解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具有统括能力的范畴。近年来,诸多论者发现了诸如宗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资源的正面功能,更多论者对农村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积极后果作了讨论,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组织资源还是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新型关联,都可以构成衡量村民行动能力的指标,乡村权力的运作,国家与社会的对接和村庄秩序的保持,都是在这一复杂的传统与现代社会关联织成的网络中运行的,考察社会关联而不是单项地考察传统文化或经济分化,就可能统括起当前农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以村民一致行动能力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庄社会关联范畴,显然不是说村庄所有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而是说村庄内部不同小集团的行动能力。村庄内部不仅存在纵向的权力分布结构,而且存在横向的权力分割结构,将村庄社会关联的总体分析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具体疏理结合起来,就可能建立起在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之间规范的和实证的研究框架。 ------------------------------------------------------------------------------ * 本文系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人合作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一部分。 [1] 以下均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 [2] 参见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组法》第二、第五、第六、第十九条。 [3] 涂尔干在回答“社会如何可能”时使用了“社会关联”(solidarity,又译为社会团结、社会连带)一词。他关注的重点并不是社会群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形式、性质及状况,而是整体社会的结构特征,他强调社会作为优于个人的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249页,257页。 [4] 村庄内聚力是指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的团结程度与一致行动能力。对村庄内聚力的讨论,比较重要的是波普金的讨论和黄宗智的讨论,前者涉及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后者则讨论了中国二十世纪华北和长江三角洲村庄的内聚力状况。参见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30页,314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159页。 [5] 陈劲松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关联形式时,根据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方式,将社会关联分为巫术关联或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三种形式。他认为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可能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都存在。若以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联来划分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以伦理关联占主导的社会。参见陈劲松“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联形式及其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6] 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82-83页。 [7] 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缘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8]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绪论,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 [9]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257页。 [10] 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 [11] 这是对我们过去一种理想类型的改进。原理想类型的划分参见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 
[12] 如何通过广泛的实地调查,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庄社会关联进行分解和测量,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社会秩序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将是一项工程浩大、令人心动的工作。董磊明在对村庄社会关联的分解上做了一些探索。参见董磊明《传统与嬗变——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苏南农村村级治理》,《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3] 参见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278—288页。 [15] 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徐勇:“由能人到治法——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16] 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50—160页。 [17] 参见郑也夫“新古典经济学‘理性’概念之批判”,《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8] 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3章,中华书局2000年版;《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2章,中华书局2000年版。 [19] 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229—243页。 [20] 项飚:《跨越边界的社区》第6章,三联书店2000年版。 [21] 苏力曾通过对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的分析,形象地说明当前农村习惯法的尴尬处境,和法律服务不足时,村庄秩序本身在国家强制法背景下的尴尬处境。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 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第2章,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 若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化型村庄中,不是有一个特殊的经济能人,而是有一些在村庄有影响的经济能人,情况会大有不同。一些而不是一个经济能人参与村务,就不仅可以通过权力本身的竞争与制衡来抑制个别村干部的违规行为,而且可以广泛动员村民,并可以广泛获得村民的支持,少数村民的违规行为也会受到有效抑制。 [24]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前乡村主要干部普遍从建设公共工程中捞取回扣。这就可以理解为何乡村组织会高息贷款建设一些毫无用途的公共工程,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无效投资和无效工程。 [25] 参看最近的出版物如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26] 陈吉元、胡必亮主编:《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245-247页。 [27] 湖北监利县因为李昌平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而成为农民负担过重的典型。监利县农民应对高额负担的办法,不是群体性对抗,而是逃避,如外出打工、土地抛荒、以及自杀。参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28]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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