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补的人类秩序:契约与道德——中西文化中的意识形态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的治权变成宪政制度的漫长道路,一个新的社会时代已无意识地发生了,当几百年后人们意识到文艺复兴运动时已发生时,已经是资本主义时代了。由此可以看出,人与神的分裂是西方社会的秩序之源,但人不是对神的否定,人对神的逃离就是神对人的世俗化让渡,所以人中永远有远有神,这正是西方宗教的永恒价值。在这种理解上,人与神与人与人同在一个秩序中,--但这些只有从中国思想的视角上才能理解,西方文化自身总是以自身分裂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彼岸永不可达到,除了世俗世界的末日。
因此西方社会的秩序是由二个分裂的二方面实现的,一是心灵中的宗教-道德意识,第二是世俗化的经济-政治形式,社会的进步是在社会无意识的革命中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就是社会无意识的观念形式,即理性化的社会秩序观念,--它不是被设计的,而是人的不断自觉化即以让渡的隐喻形式所进行的。比如哈耶克说,人类文明的秩序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等都是"自生"秩序,而不是被意识到和事先设计出来被建构的。宗教改革实际是以宗教面目实现的社会意识形态的革命,但社会和社会中的人并不会自觉到这一点,所以即使是韦伯(Max Weber)也无法阐释这种世俗生活的巨大变化如何能用宗教改革的支持进行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不同的层次的缠绕是逻辑无法胜任的。"资本主义"实际上是一个远不是它的字面意义所表达的"文化形态",它是在经济上上财产权、自由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普选代议制,道德上的个人的权利和自主观念,社会生活中的法治、礼仪等等一起整合的"文化"。
社会无意识比我们想象的更基本,比如,政治自觉就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秩序的自觉,但社会却深深隐藏在无意识之中,所有意识不到或未意识到的地方就是社会无意识,更本质地说,社会本身就是无意识的秩序过程,而且只有在无意识的意义上秩序才是无处不在的,而被意识到的秩序往往是希缺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主流无意识。契约制度如宪法或经济合同当然是意识的秩序的表达,但大多数也即正常的社会行为总是在"无意识"之中完成的,如果人的每一投手举步都要考虑是否违犯了礼仪,如果每一份经济合同都要通过一场官司完成,这样社会不是正常的,当廉洁是无意识时是最好的秩序,廉洁被大力鼓吹时,就是社会腐败的病态了。亚当·斯密解释了市经济的基本原理,所谓"看不见的手"就是指无意识的经济秩序,基于这种比喻,我们也可以说,秩序是看不见的社会形态。马克思·韦伯说,资本主义因素远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或之外广泛存在,我们可以从社会意识形态理论看到,只有当资本主义因素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意识形态时,资本主义才会成为熟的社会制度,政治契约只不过是无数社会契约行为的集中表现,真正的社会政治革命不过是签字或纪念仪式而已,把资本主义当作一种西方社会的专利是一种文化的狭隘,另一方面,把大规模的社会冲突解释为社会进步的革命是对历史的误读和对社会的误导,这两方面应当也正在成为人们的今天的共识。
作为社会结构的法律制度与作为文化的意识形态处在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表现在社会结构中的文化形态就是社会形态,这种观念就是社会意识形态,文化形态具有自身的生命和历史,只会在自己的传统中生长,用消化、吸收的方式实现自已的进步,但不能直接移植或复制,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则可以仿效、改造,但无法脱离文化传统,只有文化形态的自我更新才是真正的无意识的革命,只有当精神信仰、道德规范、社会舆论整合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变革是不可逆转的光荣革命。英国的近代历史说明,发育成熟的私有财产制度本身就是法律体系,就是无意识的社会秩序即社会意识形态,不成文宪法的现实有效性表明,社会无意识不仅是理性的有序之源,而且可以在社会现实中表达理性的意识自身,其实这与中国文化中的历史与现实的同一具有相同的机理,但中国文化是秩序意识的文化,所以中国文化能够具有对秩序的直觉,但缺少对秩序结构的分析和形式表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西文化的对比性和互补性的意义。

三、道德与社会意识形态

由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社会形态在观念意义上实际就是无意识的同义词,但人们总是在寻求对它的意识化表达,正是在这种自觉与不自觉的变易中,人类就处在不断地的理性进步中,这个过程不仅在人类的历史中是连续的,在从自然到人类社会的总过程中也是连续的。但在西方文化中,人对上帝的逃离使人类社会的秩序与自然秩序完全分隔,因此不仅没有秩序的本质性概念,而且这种断裂的秩序一直模糊地混杂在人们的观念中,康德的研究以思辨的概念形式清理了这个庞大的结构体系,在康德看来,自然现象由先验理性整理而成为秩序,自然科学知识领域的纯粹理性可以应用于经验,但不能应用到道德领域,人类社会是由绝对律令驱动的道德自律而实现秩序化,"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令"就是康德世界中的全部秩序。我们可以解读康德的实践理性就是从哲学上讨论人类社会的秩序原理,这里的实践一词不是指经验的社会行为,而是指纯粹理性的自我能力(对照纯粹理性批判中纯粹理性的纯粹形式),就是说康德不是研究道德而是研究道德哲学。实践理性就是指纯粹理性的意志(不是经验的理性意志),即道德的理性动力,这正是他称之为"道德律令"的原因。但是康德在实践理性的研究中无法达到纯粹理性批判那种形式的清晰性,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秩序不是形式的而是本质的,但康德顽强地要用纯粹理性的批判方法来处理它,所以在康德那里,道德、意志、立法形式、律令意义上层层重叠,递推解释。比如人们熟悉的道德律令或绝对命令的定义:不论你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关译)。这里就有几个层次上的意思,第一层是普遍性和永恒性,这由几个副词"不论"、"总"、"永远","同时"确立,第二层意思是立法形式对经验行为的超越性,由"做到……符合……"关系确定,第三层意思是"律令"的超越性产生,就是"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超越地成为"立法原则",于是从个人的经验行为到经验的道德准则,再到立法形式、立法意志,最后是纯粹的理性意志,在语言表达的递推中实现意义转换。当然康德也可以分层地表达,但这些层次的关系就被分解开来,无法表达它们之间的意义同一性,因此康德使这些层次关系缠绕在一种语法相关的结构之中,这就象一个多层的透明中国套盒,你能看到所有的内部,但如果你不理解它的层次性就无法打开它。如果说康德是想理清与自然秩序相对的社会秩序的话,那么纯粹理性的批判方法在这里就一点也帮不上忙,相反导至更多的困难。
因此,尽管康德的道德哲学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深刻性,但和卢梭的神学的道德理想一样,不是真正社会本质意义的,卢梭将神学转变为道德,企图在世俗社会复制天国秩序,康德想以理性的形式纯粹性代替道德本质性,实际都是以道德来直接建设社会意识形态,想以直接的道德方式来实现现实社会的秩序,但世俗的社会和经验的社会是本质的社会,社会秩序在社会之中而不是在上或在外,道德只有通过现实中的人的自我形成才能成为观念形态,如果我们理解历史的文化进程,我们也就可以理解社会秩序是隐藏在现实社会之中的文化本质,因此只有道德生长成为社会化的人性时才是本质的社会秩序。理性与非理性,意识与无意识永在变易之中,只有中国思想的理性直觉能够把握住它,因此尽管西方学术界在概念、形式、结构的分析研究中取得了丰富的成就,但秩序的总体性总在他们的视线之外,更看不到秩序自身意义上的元秩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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