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2)(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意识中,似乎从来就没有生成 “民主”的“文化拟子”。确切地说,即使一些中国早期思想家(如孟子)曾萌生了民主的思想萌芽,但其“民主”的观念拟子也没有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的普遍意识中得以广泛复制和传播。
  [15]这里,我们自然会联想到英国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John Acton勋爵的那句名言:“权利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利,绝对地腐败”(转引自林毓生,1988,页290-291)。当然,这却不能反过来就断定一个社会有政治民主机制就不会有腐败的市场经济。印度不是既有着英国殖民统治者所遗留给它的形式上颇现代的政治民主机制但同时又有一个腐败现象甚严重和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同样,俄罗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也建构出了该社会内部的民主机制和私有产权制度,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目前俄罗斯内部的“nomenklatura”(即从改革中获取暴利的“大款”和“新贵”们),也把整个俄罗斯经济“腐败”得够可以得了。同样,也不能以印度和俄罗斯的反面例子来否定民主化的政治机制和刚性的产权结构这两个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的先决条件。因为,没有这两个先决条件,就不可能有一个完备的市场经济。不单欧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的近几十年的经济社会演变史已说明了这一点。当然,经济增长可能与市场中的腐败没有直接的负相关关系。但至少我们却不能由此就把腐败(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是“寻租”,即“rent-seeking”)视作为制序变迁的一种必要的成本(necessary cost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16]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白鲁恂(Lucian Pye, 2001)教授最近指出,尽管儒家本身并没有创造出民主的历史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儒学的价值观与支持民主的制度不相兼容。从日本、台湾、南韩的历史发展经验中,白鲁恂(Pye, 2001,p. 182; 另参Pye & Pye, 1985)归纳到,“儒家未能自发创造民主的事实,绝不意味着它不能容纳民主,就象它已经容纳了资本主义那样。因此,尽管我们的分析的焦点是儒家在自然创生民主过程中的阻碍作用,我们最终的结论却是相当乐观的:儒家价值观可以融受民主体制的运作”。然而,对未来中国大陆的社会改革来说,白鲁恂教授的这一断言也许只有有限的参考意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 1991)曾在《第三波》中说明了儒家思想与民主不相兼容,但他也并未排除儒教社会民主化的可能性。他说:“任何主要文化甚至包括儒教都有一些与民主相容的成分,就像清教和基督教中含有的明显不民主的成分一样。儒教民主(Confucian democracy)在也许是个矛盾的词语,但是,一个儒教社会中的民主则未必是”(Huntington, 1991, p. 310)。尽管我们可以接受白鲁恂和亨廷顿所认为的现代民主机制与儒家精神性是可兼容的理论洞识,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儒学的精神性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机制和民主理念的契合和关联之处是怎样的?从一个有着深厚儒家文化历史场景的行政控制经济的集权体制向一个现代市场经济的民主体制过渡的路径又是怎样的?换句话说,从中国的有着深厚儒家文化历史场景的行政控制经济的集权体制向一个现代民主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儒家精神和传统中国文化遗产会起着一种什么样的作用?这些才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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