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和合——论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摘 要: 妇女的中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是全家人安身立命之本,其所有权只能为血缘群体所共有,这种独特的“对内实行血缘群体共有制,对外才具有私有制性质的”私有制形态,不但从根本上取消了血缘群体内任何成员(无论男女)拥有个体财产私有权的可能性,而且还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家族之中,迫使他们必须以家族利益为根本利益。累世聚居的农耕生活传统及由此而产生的祖先崇拜意识,又使中国的父家长们不得不承担起传宗接代和光宗耀祖的重担。
    (二)血缘群体私有财产虽然由父系所拥有并在父系中传承,它赋予了各级血缘群体父家长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力与权利,正像俗话所说“家有千口,需主事一人”;但同时也限制着他们不能为一己之私随心所欲地滥用手中的大权。中国血缘群体父家长们实际所拥有的,只是将“家事统于尊”的家族财产的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或一些学者所谓的“不完全”的个体财产私有权。[4]“子妇”们之所以被要求“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承担着整个家族生存与发展重任的父家长能够拥有专制集权;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他们都是家族财产的共有者,对于父家长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倘若父家长以权谋私,独断专行或无德无能并危及家族利益,他们便可以理所当然地根据血缘群体利益至上原则,对父家长权力与权利进行制约。中国父家长与“子妇”间这种彼此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向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比如《大明律集解附例·户部》“卑幼私擅用财”之纂注中,对此便有如下规定:“同居二字最重要,盖同居则共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幼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不均平,是为利己。”这项条款既要求父家长绝不能将家产据为一己之私,必须本着以德服人的“公平心”,履行养家糊口职责;同时也要求“子妇”们不得擅自私用由父家长掌管的家族共有财产,必须服从父家长的“均平”分配。倘若父家长退位或去世,本着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继承原则,他们亦不得擅自把家产赠给或传给血缘群体以外的人,而只能按照约定俗成的家产诸子均分习惯法,确保家产在子孙中均平地分配与传承,若有违背,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就像《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擅用财”条疏义规定的:“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违此条文者,是为不均平……坐赃论,减三等。”
    (三)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拟血缘君主专制集权,不过是将血缘群体父家长权力与权利扩大到拟血缘国家中。因为中国君主的权威不是西方式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凭借雄厚经济、军事、政治实力而树立的个人权威;而是由血缘或拟血缘群体所赋予的,旨在维护或平衡群体利益的某种权威的象征。所以,中国君主的地位虽至高无上,却也是有限的——一方面,他可以集政治、军事、经济、宗法、宗教、祭祀、占卜等大权于一身,从而具有西方君主无法比拟的大一统集权;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以皇族利益和关系到皇族千秋大业的“天下”为己任,“虽天子,必有尊也” (《孝经·应感章第十六》)。故“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孝经·孝治章第八》)。身为一国之君的他们,也不得不在祖制及血缘和拟血缘统治集团的利益面前俯首贴耳,不可能像西方君主那样为所欲为。所以,纵观中国两千年君主专制史,在母后、皇族、外戚、宦官或朝臣势力的掣肘与左右下,除开国皇帝和少数中兴之主尚能驾驭平衡这些力量外,大多数的皇帝竟都是平庸无能之辈,实际上成了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争相把持的“国玺”。
    (四)在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中,从一国之君到一家之长,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父家长们专制集权的大小、个人权威的高低,是同他们统辖的血缘及拟血缘的群体大小成正比的。他们应该或能够享受到的社会财富与享乐特权,也主要是按他们社会权力等级分配的:身为帝王,便可三宫六院,极尽钟鸣鼎食;身为官宦,便可有三妻四妾,享尽荣华富贵;即使无权无势,亦可统御妻儿,颐指气使,显尽家长威仪。如果说,西方父家长是金钱与权力的化身,那么,中国的父家长则是权力与权利象征。
    总之,在中国独特血缘群体私有制下,个体家庭并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横向的夫妻关系也不是家族关系的主轴,“以父尊子卑为经,以夫尊妻卑为纬”编织而成的父权制家族,才是整个社会的基石,在它们之上,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家——一种“以君尊民卑为经,以男尊女卑为纬”编织而成的君主专制政治金字塔体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中国妇女的社会角色、社会分工及其社会地位,也必然呈现出与西方妇女不同特色。
    首先,随着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的确立,中国妇女便失去了掌管、支配与继承家产的权力,并逐渐被排斥在“唯祀与戎”的国家大事之外,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男外女内”的社会分工及“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角色等差。但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也反过来保护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及“男耕女织”的基本生产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社会分工相对很不发达——商业手工业始终只能作为农业的附属而存在,而且,奴隶制亦不能像古代西方那样兴盛。这便使得绝大多数妇女(包括中等富裕家族的妻女们)都不得不从事具有社会生产劳动性质的“绩桑麻、务蚕织”劳作,不仅如此,她们还始终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力量,正是农夫村妇们的密切配合、辛勤耕织,才保障了整个拟血缘国家的共有经济。所以,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妇女不仅一直为社会提供着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她们始终都是家族经济的重要支撑。也正因如此,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虽剥夺了她们掌管、支配和继承家产的权力,但却也将她们置于必不可少的“相夫教子”,“主中馈”的“内子”或“内助”的地位。

    其次,在“以家族为本位”的拟血缘国家中,身兼血缘与拟血缘双重身份的父家长们,无不以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家族事业为他们人生的头等、也几乎是唯一的大事;而他们所有在拟血缘群体中所做的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职业或事业,都不过是为达到这一根本目标的而运用的手段或资本。所以,他们不仅不是西方式的“不在家的男人”,而且堪称是世界上少有的“为家族生存而奋斗”的男人。但他们为家族生存与发展所从事的“主外”的事业越大,就意味着越需要“主内”女人们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尚后院失火,不仅家外职业或事业难保,而且,若妻离子散,则再不可一世的父家长也会丧失安身立命之本,沦为孤家寡人。所以,凡治国理家者,无不以齐家为要。不仅“……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而况于妻子乎?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孝经·孝治章第八》);而且,“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不惟外辅,亦有内助,治乱所由,盛衰从之”(《魏志·郭皇后传》)。如此看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但妇女们“主中馈”、“相夫教子”等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连她们的道德规范、行为举止也成都成了关乎家国存亡在大事。所以《易·家人卦》才说:“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足见中国人家与国的千秋大业,都只能在男女双方齐心协力下方能实现。出于“妻以夫荣,母以子贵”的传统人生梦想,那些真正享有“主内”大权的女人们,亦无不以“家族大业”为已任。她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主中馈、育儿女、侍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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