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和谐社会应当利用“宗族”资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调解很难成为农民的选择,结果所谓“健全”民调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调解民间纠纷的出路在于利用自发形成的宗族组织。站在统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决社会纠纷,差不多是“无本万利”。首先,调解人可以利用劳动、工作之外的闲暇时间进行调解(农民称为“说事儿”),并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费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发性社会组织,所以由宗族出面调解纠纷不属于“打官司”,这就不伤当事人的情面,对农户没有什么负面代价。最后,通过调解纠纷,调解人表现了聪明才智,直接获得了乐趣,也赢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会声望,实际上是获得了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这样,纠纷的“解决”本身既创造了“社会效用”,又使调解人获得了很高的个人“收益”。这些社会价值的创造来源于宗族组织及其“职位”,因此,宗族组织及其“职位”也成为创造社会价值的“资源”。

  五、宗族与“黑恶势力” 

  近些年不少学者看到,在农村宗族组织恢复和发展的同时,“黑恶势力”猖獗、基层政权退化现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嵘先生把黑恶势力侵入政权的路径概括为“官员的黑恶化”与“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两种基本模式。笔者以为,所谓“黑恶势力”,不过是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一帮人(的组合)而已。现实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时,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当一个人利用正当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时就是“红势力”,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时就应当属于“黑势力”,社会上好人和坏人并没有明确界限,无法截然区分开来。从科学研究角度看,对“黑恶势力”很难给予严格定义,所以也无法进行严格的经济学分析。 

  笔者也接触到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用正当手段不易达到目的时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找几个哥们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摆平”等。社会对非法手段有如此广泛的“需求”,司法机关的打击就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基层政权或司法机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就更不可能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来解决。 

  “黑恶势力”、“黑社会”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据《历任美国总统》一书介绍,杜鲁门最初竞选议员时,就得到了密苏里州黑社会领袖的举荐和提携。这一背景使他在从政后的处境颇为“尴尬”,因为国会议员的“正统”身份与黑社会举荐这一“出身”很难协调。所幸的是,“恩人”因违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狱中死亡,这使杜鲁门摆脱了难堪的处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称为“密苏里来的小人物”,甚至在继罗斯福任总统后,远东司令官麦克阿瑟还很瞧不起他。在美国那样的法治社会,“黑势力”还有如此影响,可以想见治理的难度。说到底,当抓不住“黑道人物”违法犯罪的证据时,法律对他也无能为力。 
   
  可是中国人却比美国人办法多,“创造”了“综合治理”原则。在中央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级综合治理机构,最基层的乡镇建立了治安联防队。 

  “综合治理”能达到何种效果,则是大可怀疑的。“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治理,而由“政府”实施的“综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对付百姓,于是治安联防队必然成为乡镇政权(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结果非法侵犯公民权就成为家常便饭。“综合治理”为干部实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规渠道。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综合治理”的理念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是冲突的,这样治理“黑恶势力”只能越治理越厉害……   

  有人会问,人为什么选择“黑恶手段”即不正当手段来谋求利益?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是由于正当手段难以达到目的,或说正当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会并没有为正当手段提供获取利益的空间,但却为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展示了广阔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们经常选择非法手段…… 

  至于“黑恶势力”的猖獗与宗族文化的复兴,它们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宗族历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正确利用而已),而“黑恶势力”却总是对正常运行的社会具有破坏作用。一些学者之所以把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一方面由于执政党长期把宗族组织视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资源”,现实生活中有的宗族组织也确实为“黑恶势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把持和利用一样,问题并不在于基层政权的性质。所以当某一基层政权“黑恶化”以后,我们只能重新组建这一政权,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层政权。
 六、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

  作为“生物人”,人们追求生理需要的满足;作为“社会人”,人们追求归属感、尊重、权力、威望等高层次社会需要的满足。满足需要必须消耗资源,物质资源归根到底来源于自然界,而社会资源则产生于“社会结构”之中。创造满足需要的资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把人们对生理满足、物质利益以及社会威望等正当追求导入正常轨道,增加对合法手段的鼓励和对非法手段的制裁,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

  宗族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高层次需要,是一种具有长远意义的“社会资源”,它也能够满足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需要。从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是可资利用的积极力量。利用宗族资源可以大大降低社会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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