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念悖谬
在我看来,文化相对主义的文化观是一种自足论的文化观。它把文化看作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有机整体④,其内部的诸种要素类同于有机体中的各个器官组织之间的关系,而文化的历程也同样被看作是一个自足的从发生到成熟再到自然死亡的有机生命的历程。文化相对主义对文化的相对性、特殊性、多元性的坚持正是建立在此种文化观的基础之上的。可以发现,我们所列举的几种理论言述也都以这样一种文化观为其逻辑前提与理论预设。“不可通约”论本身就是文化自足论的必然推论。其他几种理论则预设了一种本真的、绝对纯一的“东亚性”、“中华性”或“本土性”作为其理论推导与现实判断的前提,这不过是自足论的文化观念的变种而已。比如,在“中华性”论者屡屡提及的“他者化”的背后,不难推想出一个有机自足的文化的“自我”来。
问题在于,这种自足论的文化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悖谬的观念,它对文化的理解陷人了本质主义与实体论思维的谬误之中。一方面,自足论的文化观无视文化内部的诸多流动性、多样性与复杂性,强行地设定某种谁也说不清的“元话语”—如“中华性”、“东亚性”—来作为一种文化的“中心”或“本质”,以便构造出一种“实质”上的文化同一性①。另一方面,自足论的文化观又把文化设定为一种自足的不依赖于他物而存在的文化实体,而作为实体的文化必然要具有一种自足的能动性,因此,文化又被看作是一种有机的生命体。但是,现代哲学与现代科学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了本质主义与实体论思维的荒谬,因为这两者都为了话语的普遍性而无视存在本身的现实性、丰富性与流动性。具体就文化的观念而言,本质主义与实体论的思维将原本丰富、复杂甚至矛盾重重的诸多文化现象从其现实语境中抽离出来,并限制在某些特殊的传统或理论框架之中。可以说,这种文化观念脱离了文化存在的现实,不过是一种主观的抽象。
二、价值迷误
所谓“价值观念的迷误”,是指某种理论的价值秩序混乱及其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迷失,因而存在着价值自我贬值乃至演变为反价值的危险。
当然,首先必须承认,文化相对主义就其价值论上的出发点而言,有其部分的合理性。文化相对主义在价值哲学层面的初衷是为了反对文化进步论与文化中心主义的一元价值观,承认各种文化形态的自身价值,认为各种文化都必须依照其自身的价值结构来考察。这无疑是一种价值多元论的观点。问题在于,文化相对主义的价值多元论又是一种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既然文化是一个自足的有机生命体,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文化现象一经产生之后,它也就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因而独立并超越了人的意志;人不仅不能干预文化的进程,而且,人本身的价值活动也完全是由文化所决定的,人不过是文化这一自行运转的庞大机械装置的“齿轮与螺丝钉”而已。这种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尤其体现在所谓的“东亚价值”论与“中国的现代性”论之中:在“东亚价值”论者看来,作为一个东亚人,就意味着必须认同东亚的(儒家)文化及其价值观,并以此种价值观为荣。“中国的现代性”论者则认为,既然“现代性”有其欧洲特定的文化与历史起源,那么,包括“理性”、“自由”、“民主”、“平等”之类的价值观念也永远烙上了“西方”(欧洲)的印记,因而也就无法成为非西方国家“自己”的现代性诉求的价值理想。
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看,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所隐含着的最大的价值迷误就在于对文化价值的属人性的取消。文化总是人的文化,人总是文化的人。不过,在人与文化的价值关联上,我们必须坚持人本身的价值的优先性。也就是说,人不仅是文化的传承者,还是原初文化的创造者,更是文化传统的批判者与新的文化价值结构的创造者。文化的价值归根到底是人的价值,人的文化性归根到底是文化的属人性。但是,在文化决定论的视野中,人完全是一种被动性的存在,对文化未来的价值走向、趋势毫无掌握和控制的能力,更不用说人是否还有接受外来文化或创造新的文化的可能性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以某种价值观念及其结构为核心的文化本来就是由自为目的的人为实现其自身而在其自我实现的过程中逐渐建造起来的,因而,文化的建造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的过程,也只有在此过程中人的文化性与文化的属人性才得以统一起来。但是,文化相对主义把文化设定为一种自足的生命有机体,并且由之推演出文化的决定论,这就把文化的发展过程设想为一个与文化中的人类个体的理想、意愿和努力无关的过程,人成为了文化进程的自我表达的媒介与文化的“自我价值”得以实现自身的工具,不是人建造着文化并由此建造着自身,而是文化建造着人并建造着自身。很明显,人的文化性被极端地强化,文化与价值的属人性则被有意或无意地遮蔽、遗忘或取消了,而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哲学的出发点及归宿被遗忘、被取消了。从此意义上说,文化相对主义极有可能演变为价值虚无主义。
三、应用匾乏
此处的“应用”概念来自于伽达默尔的哲学淦释学。伽达默尔认为,应用乃一切理解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应用乃建立在理解存在论的基础之上的人文学科及其诸种理论所不可或缺的一种内在品格,即人文理论的应用品格。也就是说,人文理论必须有能应用于该理论的建构者或信奉者的现实境况之中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