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劳资双方的垄断使劳资谈判采取集体谈判来进行,即劳资双方举行的有关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等有关的劳资问题的谈判。谈判的结果是签订集体合同,这也是一种框架合同。而后每个俱乐部在框架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球员的能力与每个球员单独协商签约。
集体谈判制度是劳资双方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较低成本的谈判模式。首先,集体谈判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双方都可以聘请一些专门机构为谈判提供各种服务。对雇主而言,集体谈判使职业联盟得以继续享受一定程度的反垄断法豁免,否则,联盟的许多实际操作包括工资帽、选秀等都涉嫌垄断。其次,集体合同只是一个框架,并不意味工资额一定就达到这么高,避免了各个俱乐部单独谈判哄抬球星工资的问题。从工会的角度看,集体谈判是维护球员权益的有效手段,球员由此可以获得最低的保障。在工会没有集体谈判权时,球员的利益受损时,球员往往以消极比赛甚至打假球等非法手段来对抗,但这无疑将两败俱伤。
2.3签约后的激励和监督制度
2.3.1激励制度
俱乐部成立的联盟类似于一个大俱乐部。俱乐部的成员(球队)可以享受俱乐部(联盟)提供的各种服务,但也带来了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即某个球队可能不愿意进行更大的投人,而希望搭其他球队的“便车”,因此联盟必须制订适当的激励机制以克服外部性问题。联盟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拉大比赛胜负的收益来激励球队之间的竞争。Iazer认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以晋升为目标的锦标赛中,应采用基于相对业绩评价的激励制度,而比赛的赢家应获得绝大多数奖金。这种机制可以剔除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对各成员努力水平的判断更为准确,达到既降低风险成本,又强化激励效果的作用阎。因此,体育比赛的胜利者获得的奖励比失败者要多得多。如欧洲职业足球联赛不同级别联赛的差距很大,德国职业足球联赛媒体转播收人分配比例是:80%分配给德甲is支球队,20%分配给德乙18支球队。同级联赛的情况与此 类似,英超联赛规定25%的电视收人按照联赛排名进行分配,排名每升一位收入多100万英镑,而冠军 还有额外奖励。
胜负的巨大差距促使俱乐部必须努力提高训练比赛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但竞技比赛的本质决定了竞技本身类似一种“零和博弈”,每次比赛有胜利 者就有失败者,这就意味着球队即使不惜巨资也未 必如愿。因此采用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如贿赂裁判 等)对俱乐部来说可能是一种有效而又难以被发现 的办法。这使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成为必须。
2.3.2监督制度
按监督制度的不同层次,可分为联盟内部的总裁监管机制、比赛的裁判监督机制和联盟外部的媒体监督机制三种。
2.3.2.1联盟总裁监督机制
联盟内部一般都通过总裁进行监督。由于职业体育涉及各种利益团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联盟本身也由不同利益团体组成,由各球队选举管理者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常规作法。选出的总裁需要与联盟的各个利益集团沟通和协调,其权力很大。总裁的权力包括:批准球员合同,解决球员、俱乐部、联盟之间的矛盾,处理有关球员俱乐部、董事会成员、所有者的纪律事务,制定规则等。由于总裁的所作所为对联盟整体发展有深远影响,总裁的激励问题也异常重要。国外职业联盟总裁的收人一般不亚于著名运动员。1996年NBA董事会以2 750万美金的年薪与其总裁斯特恩续约5年,使斯特恩的工薪收人与一名NBA的顶级球星相当。
2.3.2.2裁判监督机制
裁判作为比赛规则的直接执行者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比赛的胜负,为减少裁判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如为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国外职业体育组织一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以加大裁判的违约成本。同时,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并增加作弊的成本,裁判的收人一般都比较高,意大利裁判执法一场意甲足球联赛的收入是4800美元,相当于意大利一个普通职员一个月的工资。二是规定裁判必须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客观。如NBA规定不得在裁判员所居住的城市、地区或其公民所属地执法。三是监督处罚制度。根据裁判违规范围和影响的不同,调查处理分三个层面,包括联盟内部调查、司法检察和法院上诉三级。轻微的处理一般由联盟内部执行,包括内部批评、警告和停止执法、吊销裁判资格等,如意甲对违规事件的处罚有明确规定,违规轻者提出警告,遭多次警告就将面临暂停裁判工作6个月的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销裁判资格。如果影响重大、触犯法律的则由司法系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