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的质量保证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摘 要]高校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的创建主要应该从论文收录范围、论文信息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来确保数据的质量。同时,完善高校教师科研档案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档案的质量,则是确保全文数据库建设质量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高校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科研档案;非法出版物 
  
  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专业作品、科技专利等,是高校学术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这些信息资源不仅有利于丰富高校图书馆的特色馆藏,而且有利于学术信息资源的传播、交流和知识创新。其中,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的开发与建设已引起许多高校图书馆的关注,而保证高校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的质量是关键环节,本文拟对此问题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1 收录范围的确定
  
  研究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收录范围既是为了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又是为了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和保障科研人员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正当权益。高校教师科研档案一般只收录教师、科研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客座教授)署有本单位名称、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报刊上的学术论文和专业作品以及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专业作品。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职务作品范畴的学术论文和专业作品远远超出各高校档案馆教师科研档案的收录范围。其次,合著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有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第三,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其中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四,增刊是正刊的补充,可以收编入总目次和索引,是为了缓解因稿件过多而产生的对正刊的压力而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因此,创建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时,应该以教师科研档案为基础,适当扩大收录范围。这可以从确定作者收录范围和文献收录范围两方面进行处理。
  
  1.1作者收录范围
  (1)凡本校教师,科研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发表的论文或作品,无论所署单位名称是否为本校,或者兼职、客座专家的论文以本校的名义发表,均应视为个人科研成果,可按不同类别分别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
  (2)合著中有属于本校教师,教研人员者,无论作者的排名顺序如何,其论文或作品应视为个人科研成果,可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无论合作者中有几名作者属于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均只收录1次。
  (3)对于本校教师,科研人员一稿多刊的论文或作品仅收录最先发表的,其余的只能检索到题名和文摘。
  (4)本校的兼职人员,客座教授以及已调离本校的教师、科研人员等以本校名义发表的论文或作品仍以本校的名义发表,只要论文或作品符合文献收录范围的基本条件,应视为个人科研成果,可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
  
  1.2文献收录范围
  (1)属于本校范围的作者在正式报刊(无论公开发行还是内部发行)、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正式报刊(无论公开发行还是内部发行)上发表的专业作品和在正式出版的著作中发表的插图应视为个人科研成果,可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
  (2)属于本校范围的作者在增刊(含特刊或专辑的增刊)上刊发的论文或作品应视为个人科研成果,可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但要用“S”或“S1”、“S2”……标识卷(期)。
  
  2 论文来源的甄别
  
  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是教师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学术报告等真实记录,它客观地反映了高校的科研能力。因此,在建设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时,要以教师的科研档案为基础,甄别论文信息源(含论文载体和论文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首先,确认刊载论文的出版物是否合法。如果刊载论文的报刊是非法出版物,其所刊载的论文不得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其次,鉴别论文或作品的内容是否真实。核对教师科研档案中所收录的论文是否在呈报的论文发表报刊上真实存在,否则,不得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另外,作者单位和作者简介不详的论文,除非报刊编辑出版单位能出具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作链接),原则上不能视为个人科研成果,不得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抄袭他人成果、篡改真实数据的学术论文,不能视为个人科研成果,不得收入教师论文全文数据库。
  
  2.1学术论文载体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鉴别
  2.1.1非法出版物的鉴别。非法出版物就是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近几年,假冒国内刊号或利用境外刊号在境内非法设立编辑部、记者站或办事处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非法刊物日益增多,不法分子大肆收取版面费或广告费,骗取钱财的现象也更加猖獗。这些非法出版活动不仅破坏了出版管理制度,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而且误导和欺骗社会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非法出版物的种类很多,大致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假冒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或者以某期刊的增刊或合订本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非国家指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境外期刊;一些正规出版社违背一个刊号只能对应一种刊物的原则,在合法期刊之外另行编辑出版一种或多种期刊;既有国际标准刊号又有国内统一刊号但国内统一刊号不标准的期刊;偷梁换柱,将正规期刊的某些内容替换成自己撰写或收集的文章,仍以原刊的刊名、期号、装帧重新制版印刷;限于内部交流的连续性出版物打着公开出版发行的旗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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