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乃至先秦儒家,在修己方面所提出的标准,亦即在学术上所立的标准,和在治人方面所提出的标准,亦即在政治上所立的标准,显然是不同的。修己的学术上的标准,总是将自然生命不断底向德性上提,决不在自然生命上立足,决不在自然生命上安设价值。治人的政治上的标准,当然还是承认德性的标准;但这只是居于第二的地位,而必以人民的自然生命的要求居于第一的地位。治人的政治上的价值,首先是安设在人民的自然生命的要求之上;其它价值必附丽于此一价值而始有其价值。(7)
按照徐复观的理解,则儒家对于“幸福”的态度,一方面,不能以治人的标准来律己,若然,则是误认为儒家精神乃停顿在自然生命之上,而将其修己以“立人极”的工夫完全抹杀掉;另一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亦不能以修己之标准治人,果尔,势必酿成“以理杀人”的悲剧。儒家之所以能有这种思想,这决不是基于逻辑的分析或先验的批判,而是在道德主体的质实的场域中觉悟,即仁心之不容已而始可能的。这才是人文主义的切义。为了进一步表明中国的人文主义在“幸福”的问题上的这种胜义,再列举下面二段文字: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
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唯救死而恐不瞻,奚暇治礼义哉?(《孟子·梁惠王上》)
把这种胜义说得更为清楚明白的,是下面的一段话:
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孔子谓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后加教。语樊迟曰:治身者先难而后获。以此之谓治身之与治民,所先后者不同焉矣。《诗》云: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又曰:坎坎伐辐,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先其事,后其食,谓治身也。《春秋》刺上之过,而矜下之苦。……求诸己谓之厚,求诸人谓之薄。自责以备谓之明,责人以备谓之惑。是故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为礼不敬也(《春秋繁露·卷第八·仁义法第二十九》)。
由上所述,在“幸福”的问题上,儒家由道德的主体所开启的人文主义,既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着眼于自然生命本身,其结果是对物欲的满足与欣赏。亦不同于康德的批判哲学,着眼于纯粹理性的先验批判,其结果只发现抽象的规导原则。前者因未为幸福确立一个对立的场域,故幸福在那里会发生流弊;后者因只为幸福确立了一个形式性的场域(抽象性的原则其实不能叫做场域,这里用“形式性的场域”正表示它是——依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没有质料塞入的空概念),故人的现实生活却并不能因此而得到规导。唯有在由内在于人的生命的道德主体所开显的场域中,如前所述,幸福才会切实地调适而上遂。一方面,它不会流为纯粹的物欲;另一方面,它不会沦为“以理杀人”。总之,唯有在儒家由道德的主体所开启的人文主义中,幸福才会尽其性,使仁者心安也。这是儒家对幸福问题的解决的最后结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页。
(2)唐君毅:《人文精神之重建》,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第141页。
(3)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第197页。
(4)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收入凡人等译:《萨特哲学论文集》,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14页。
(5)以上关于康德的幸福与道德的关系的思想,俱见Norman Kemp Smith的英译本:Critique of Pure Reason,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1999,PP635-644.
(6)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83页。
(7)徐复观:《释论语“民无信不立”》,收入氏著:《学术与政治之间》(新版),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第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