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俗通史·隋唐五代卷》导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在彩楼上进行琵琶演奏比赛,而这种活动的组织和参加者主要都是一般的长安市民。
  除了正式场合之外,在一般的酒宴上都有伎女的歌舞表演,当时官僚的家里,普遍蓄养了歌舞艺人,而皇帝往往也将艺人作为礼物赠予大臣。而且就像要饮酒时要行令作诗一样,唐人饮酒时同样少不了歌妓侑酒,还流行以酒相属,且饮且歌且舞。这些例证都表明,这时的音乐歌舞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南北各地盛行的踏歌风俗,更能体现音乐舞蹈风俗的群众性。劳作之余,青年男女往往要从皓月初升,踏歌到次日清晨。刘禹锡《踏歌词》:“春江月出大堤平,堤上女郎连袂行。唱尽新词欢不见,红霞映树鹧鸪鸣。”就是对这种踏歌风俗的生动写照。而在每年十一月乞寒时,城市的人们更是以坊邑为浑脱队,裸形体,灌衢路,鼓舞跳跃,挥水投泥,大众一起狂欢。
  这一时期的民歌也很发达。吴歈、巴歌、楚调、秦音各领风骚,而且唐诗中的许多名篇佳制也通过歌舞艺人的媒介作用,在民间广泛传唱,丰富了民间音乐风俗的内容。由于王维著名的《渭城曲》的广泛影响,“渭城”甚至成了民歌的代称。总之,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音乐歌舞风俗如此兴盛的时期。

    ⒊胡俗及外来文化的影响

  所谓“胡俗”,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南北朝时就已经传入中原的边疆民族的风俗,一是指在隋唐五代时新传入的边疆民族的风俗。而“外来文化”则是指这一时期从“历史上的中国”[4]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输入的文化。当时人不加区别,将这两种情形都冠以“胡”的名称,如胡人、胡食、胡服、胡乐、胡俗等等,不一而足。
  外来文化及风俗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这一时期大批外国人涌入唐朝境内,带来了各自的生活风俗;二是大量外国物品的传入,在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生活风俗增添了新的内容。
  在饮食、服饰、居住、商业、医药以及音乐歌舞等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都程度不同地受到了边疆民族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医药为例,在唐代,通过外来胡商的兴贩、外国使团的贡献和唐朝使臣的搜求,大批外来药物传入了唐朝境内。与此同时,还有许多胡人医生在唐朝各地行医,而外国医师的医术和外来药物的验方也随之传入,并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最终被载入正式的药典,成为中华民族医学宝库的一个组成部分。眼科医术、咒禁术的流行,仙茅方、补骨脂、悖散汤、耆婆汤等外来药品方剂的出现,都属于这种情况。从胡乐在隋唐时代的流传及演变,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一时期融合边疆地区及外来文化的轨迹。
  隋代将宫廷燕乐分为清商、西凉、龟兹、天竺、康国、疏勒、安国、高丽、礼毕等九部音乐,到了唐朝初年,去礼毕,增燕乐和高昌二部,称十部乐。十部乐中,除了清商和燕乐之外,其余八部都是以地区或国名来命名的。以音乐的来源地命名乐部,表明这些音乐还带有比较强烈的原产地的特色,没有与中原地区固有的音乐融合在一起。以龟兹乐为例,因为传入的地区和时间的差异,甚至有“西国龟兹”、“齐朝龟兹”和“土龟兹”的区别。
  但是到了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原来的命名方式逐渐废止,开始出现了坐、立二部的分类。以演奏方式分类,表明音乐文化融合的新阶段的到来。到天宝三载(公元754年),唐玄宗又将五十余首胡名的乐曲名称改为典雅的汉名,如“苏莫剌耶”改为“玉京春”,“讫陵伽胡歌”改为“来宾引”等等,进一步与中原固有的文化融合。
  到了9世纪时,这些早年传入的音乐舞蹈有许多已经被视为中原的土产。如胡旋舞和柘枝舞都是由中亚地区传到唐朝的舞蹈,但是在9世纪初年,白居易就已明确将早年传入的“胡旋舞”称为“中原自有”的舞蹈,并拿它与新传入的胡旋舞相比较。他还称骠国传入的音乐“有类中国柘枝舞”。表明早期传入的舞蹈已完成了与中原文化融合的过程。外来音乐传入及融合的过程历历可见。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早期传入的音乐舞蹈已与中原地区的文化融为一体,但是外来文化的源头在唐代始终没有终断,所以在坐立部分类出现以后,杜佑在《通典》中仍然另立“四夷乐”,以记述当时外来的音乐舞蹈。
  其他如胡食、胡服对唐人饮食、服饰的重大影响,更是耳熟能详。具体请参见正文,此不一一。

    ⒋节日生活的丰富

  与前代相比,这一时期人们生活风俗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节日和节日假期增多。皇帝的诞节、中和节、降圣节、佛诞节等节日,都是前代所无,由唐代增设的节日。在盛唐时期,除了休沐及各种名目的假期之外,仅政府规定的正式节日假期就有47天之多,这是前代无法比拟的。
  节日及假期的增多之外,这一时期的节日生活内容也相当丰富,饮酒作乐,游赏寻胜之外,在节日期间还有各种游艺活动。另外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这一时期的节日食品也相当丰富,而且几乎每个节日都出现了相对固定的食品,在中华民族节日风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⒌妇女社会生活的多样化

  妇女生活状态如何,是衡量社会风俗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一时期的儿童启蒙教育,主要是由妇女在家庭中完成的。这种情况反映当时妇女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唐人李华对于当时社会中“妇人尊于丈夫,群阴制于太阳”的现象痛心疾首,认为这是“世教沦替”的表现,但即便是这样一位坚持男尊女卑的老人,也特别强调“妇人亦要读书解文字。”可知妇女接受教育比较普遍,而且是整个社会的共识。
  除了家庭教育之外,当时妇女比较广泛地参与了各种社会活动。首先在音乐歌舞风俗中,妇女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不仅轻歌曼舞离不开妇女的参与,甚至象戴竿这种需要强健体魄的杂伎,主要也是由妇女承担的。在唐金乡县主墓出土的泥俑中,就有戴竿妇女的形象,而唐代最著名的戴竿女艺人王大娘、石火胡等,都能戴百尺竿,五大娘的竿上,竟然可以容纳28位表演者。王建在诗中形容戴竿女艺人表演的情形称:“大竿百夫擎不起,袅袅半在青云里。纤腰女儿不动容,戴行直舞一曲终。”从有关资料反映,妇女戴竿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这种杂伎主要就是由妇女来表演的。即使在文化倡明,男女平等的现代,妇女戴竿也是难以想象的,从这件事例可知,柔弱娇矜之类的词句,是不适合用来形容这一时期的妇女和她们的生活的。
  同样,初、盛唐风行一时的女子男装和骑马,甚至参与狩猎的风气,也表明这时的妇女的生活状态比较开放自由。唐代出现了一些很有名气的女政治家、女将领、女才子、女艺术家,甚至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女皇帝武则天,应该说都与妇女的这种生活状态不无关系。妇女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大大丰富了这一时期社会风俗的内容。



  一旦一种社会风俗形成之后,就会产生强大的号召力,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这一时期,七七斋在民间广泛普及。玄宗朝宰相姚崇临死时,遗嘱称佛教风俗为民生之“大弊”,叮咛子孙要遵从儒家“正道”,不得以佛法营葬,但他同时又说:“若未能全依正道,须顺俗情,从初七至终七,任设七僧斋。”虽然明知七七斋追福是诳人的“虚谈”,但最终还是从“须顺俗情”考虑,任由设置斋会。宰相如此,一般民众可知,社会风俗对人们生活影响之大,于此可见。
  社会风俗不仅会对个人的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传统的礼仪制度也会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如果说社会风俗是一种自发的群体行为取向的话,礼仪制度就是由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的规范。从隋唐五代的风俗史实来看,当一种风俗形成之后,往往会与原有礼仪制度发生冲突,并遭到统治者的禁止,但是当它一旦真正赢得了大众之后,就有可能被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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