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之间:轴心时期文化转型的比较——以《周易》为透视文(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在这个意义上,道家哲学无疑属于个体本位哲学。在我看来,这也正是道家哲学最大的现实意义所在。而道家哲学的创始人老子的思想跟《周易》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

但是,这种个体精神在《周易》古经里也在逐渐地淡出。我们知道,宗法礼制正是在周代、尤其是在“制礼作乐”的周公那里得到加强的,而《周易》正是这种制度构建在观念形态上的产物之一。周公是中国古代宗法关系的制度化的第一个集大成者,《尚书大传》:“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卫侯,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王国维先生曾指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作为“制度”的《周礼》是否周公亲作,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公案,但其基本观念无疑是由周公制定的;而《周易》古经据说正是在他手上完成的。《周易》古经所强调的宗法体制,体现在对人的等级森严的划分的称谓系列:天子、大君、大人、王、王母、祖、妣、君子、公、侯、国君、君、臣、长子、弟子、史巫、家人、武人、邑人、王臣、臣、童仆、妾、须、娣、宫人、小人、幽人等等。这种宗法制度的加强,如同人卦所讲的“同人于野,同人于门,同人于宗”,是有现实需要的。

四.《左传》筮例的意义

从《周易》古经(西周)到大传(战国)的演变,中间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但一向为人们所忽略的环节,就是《左传》以及《国语》(春秋时代)[28] 的筮例体现出来的思想观念:一方面是人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神的地位的进一步衰落;另一方面则是群体精神的进一步加强,个体精神的进一步削弱。从材料上来讲,高亨先生的《〈左传〉〈国语〉的〈周易〉说通解》[29] 是非常方便的。高亨先生得出了一条重要的结论:“春秋时人基本是从占筮的角度来利用《周易》,但已经开始从哲理角度来理解《周易》了。这个时代,《周易》已经由筮书领域开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领域。”

《左》《国》筮例既取象数,也取义理。纯粹象数的如《国语·周语》:“(单襄公)曰:‘成公之归也,吾闻晋之筮之也,遇乾之否,曰:“配而不终,君三出焉。”’”晋国赵穿杀灵公,迎成公为君,成公此时客于周,归晋时,晋人占筮,得乾之否。按《说卦传》“乾为天为君”,则乾卦上卦为天,下卦为君,这是以君配天之象,应是吉占;但是乾卦变为否卦,下卦三爻由三阳(乾)变三阴(坤),按《说卦传》“坤为臣”,则由君变臣。所以其结论为“配而不终,君三出焉”。纯粹义理的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史墨回答魏献子,引用乾、坤两卦,证明龙的存在:“龙,水物也。……《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但是总体来看,义理的解释正在开始逐渐形成一种时尚,因为它更远离早期龟卜那样的吉凶取决于神定的观念,更符合蓍筮的吉凶取决于人定的观念。而且,单就解释来看,在西周时代,对《周易》古经的解释还是比较“严格”的,而到了春秋时期的《左》《国》筮例,其解释就更为“随意”了。例如据《左传·昭公七年》载,卫襄公去世后,大夫孔成子对于立谁为国君拿不定主意。孔成子和史朝都梦到康叔叫他们“立元”,但“元”字有解释方面的歧义:或指名为“元”的次子,或指名为“絷”的长子(“元”有“长”义,《文言》:“元者,善之长也。”)。占了一卦,遇屯之比,结果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史朝根据卦辞“元亨”,主张立次子“元”:“元亨,又何疑焉!”孔成子表示疑惑说:“(元)非‘长’之谓乎?”于是史朝大发了一番议论,便说服了孔成子。这个筮例说明,决定人事的不是卦辞神意本身,而是人对它的解释,这种解释归根结底其实是取决于人自己的意愿的。

类似的例子,如《国语·晋语》载,后来成为晋文公的晋公子重耳,欲借秦国力量取得对晋国的领导权,占了一卦,“得贞屯悔豫”。筮史认为“不吉。闭而不通,爻无为也”;但司空季子认为“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两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筮史所根据的是卦象,司空季子所根据的也涉及卦象,但主要是卦名、卦辞。这表明《周易》文本的卦名、卦辞和卦象并不一定一致,这需要人的解释。还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左传·僖公十五年》载:“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车败。诘之,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三败及韩。”这件事的最终结果(三败乃胜)到底是不是出于神意,这很难说,实际上应是取决于当时秦晋两国之间的实际情况的对比;而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吃败仗无疑是与蓍筮的结论“吉”相违背的。占筮的吉凶,完全取决于卜徒父的解释。

人们有时甚至连解释也觉得多余,干脆抛开神意,专依人意行事。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崔武子想娶齐棠公的遗孀,占了一卦,“遇困之大过”,史官都认为吉,但陈文子认为不吉:“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取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藜,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筮辞显示的神意是再明白不过的了,但崔武子却无所谓:“‘嫠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这是因为那时在春秋思潮的背景下,人们已对神意产生了怀疑,认为吉凶取决于人自己。例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当初晋献公嫁伯姬于秦,筮得归妹之睽,史苏认为“不吉”,经过一番解释,其结论是“姪从其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后来的史实似乎映证了这一点,但韩简却说:“先君之败德,其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意思是说,当年即使依从了史苏的占断,也是于事无补的,因为吉凶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德行。

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左传·襄公九年》: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关于穆姜的未来命运,史官的乐观是依据的对卦名“随”的解释,而穆姜的悲观是根据的对卦辞“元亨利贞无咎”的解释。此例的重大意义在于:解释的义理发挥可以否定筮辞本身的吉凶断定。换句话说,吉凶并不取决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谕本身,而取决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这里就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易不可诬。

根据这种精神,《左传》筮例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易不可以占险。”《左传·昭公十二年》:

南蒯之将叛也(将欲叛鲁降齐),……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坤卦六五),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者,中之色也;裳者,下之饰也;元者,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恭),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能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这个筮例具有极为典型的意义,表明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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