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蕴含着某种社会目的——使一个地区、城市或者乡村、社区重新焕发活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针对西方社会的一些城市像伦敦、旧金山等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而出现衰落的迹象,掀起的老工业城市复兴浪潮的背后推手就是文化产业。西方城市复兴运动与文化产业的结合,表现在运用传统历史文化建筑、街区、闲置厂房,推动地区经济的重新崛起。伦敦南岸区的泰特美术馆、西班牙毕尔巴鄂市的古根汉姆博物馆、北京的798、上海的石库门的创意仓库等都是文化产业促进旧城区复兴的范例。文化产业作为世界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经济部门,具有创造财富、扩大就业和增加出口收益的潜力,有助于社会利益冲突的缓解,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包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是发展中国家新的现代化路径选择,有利于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集约化发展。现阶段,发展文化产业是克服和消除“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的重要政策选择,是拉动内需、落实大众文化权益和培育良好公共文化环境的生力军,也是挑战文化霸权推行的文化单边主义,对抗强势文化的侵蚀,坚持文化多样性的国际立场的重要手段和力量。文化产业不仅是现代财富增长的重要形式,其发展形态的多样性还使整个社会文化表达呈现多元化特征,而成为民主政治参与的方式。因此,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利益要求都会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表现出来,从而使文化产业成为社会结构变动的一个重要力量领域和社会调谐器。作为一种文明形态,文化产业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一定意义上,什么样的文化产业形态标志着什么样的文明形态,什么样的文化产业结构标志着社会生活发展到怎样的文明水平。就此而言,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是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引领人类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取向与国家利益导向
毋庸置疑,我国文化产业仍徘徊于难以满足需求的产品“稀缺”和“效率”不高的初步阶段。所谓“稀缺是指这样一个状态:相对于需求,物品总是有限的”,而“效率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1 ]面对稀缺这一无可否认的事实,一个经济体系必须决定如何利用其有限的资源。它必须在物品的各种可能的组合之间进行选择(生产什么),在不同的生产技术之间进行选择(如何生产),最后还必须决定谁消费这些物品(为谁生产)。可以说,“市场体系既不是混乱也不是奇迹。它是一个具有自身的内在逻辑的体系。这个逻辑体系在发挥着作用。”[2 ]现实告诉我们,是利润在奖励或惩罚企业并引导市场机制。正是当前文化市场上存在着产品供需的“结构性短缺”和企业追求利润的愿望,才生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内驱动力,因此,政府的简政放权、适当让权和针对性的政策引导,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发展经济学表明:经济开放程度对经济增长有着显著的影响。发展文化产业要有全球视野,在借助科技和市场的力量提升文化产业整体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要自觉地把文化产业发展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把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和向产业高端趋近作为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心。
作为朝阳产业,文化产业离不开一系列有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企业的支撑,企业的生存之道就是坚持市场效益优先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追逐利润成为企业发展的“王道”。但文化企业既要遵循一般企业的发展规律,又要兼顾其特殊性,也就是说它应不止于或者不能单纯追逐利润,而置文化价值传播于不顾。对文化企业来说,就是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如何保持足够的张力,既要尊重一般性规律,又要考虑经营内容的特殊性。中央对文化发展的事业与产业的二分,就在理论和制度上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市场属性,同时也创新了意识形态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在市场中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不再是依靠政府投入和过多干预企业运作,明白政府的扶持是特定时期的、暂时的,否则企业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文化企业要想有生命力、活力和竞争力,就必须尊重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肯定文化产业的经济功能和市场属性,这是文化产业能够发展的前提。只有基于市场逻辑发展壮大的文化产业,才能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体现文化产业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包括意识形态教化的“阵地”功能,因为文化影响力是通过文化产品被大众实实在在的消费实现的。可以说,文化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是“皮”,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是“毛”,没有经济效益的支撑,文化企业就很难在市场上生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把国有文化企业推向市场,就要建立合格的具有独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放手让企业在市场中做大做强。相应地就要创新意识形态管理方式,在对国有文化企业的考核评价方式,及其对担负国家利益和承载主流价值观的产品进行支持,同时,通过市场监管和法律的底线管理实现国家意志。文化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带来的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及其经济强势,经济强势有利于催生文化“高地”效应。文化的高地效应,不同于一般制造业追求做大的目标形成的经济扩张,文化企业更应该在做强上下功夫,提升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最终形成文化特色的凸显和文化辐射力的增强。因此,作为政府要不断提高立法、执法水平,和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能力;同时,政府在期望企业承担国家责任、追求国家文化利益时,首先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理顺国家、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厘清文化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分层。尊重文化企业的特殊性(文化内容的有效供给与消费),不等于遏制企业追求利润的愿望,而是基于特殊性,使文化经济政策能有效地促进文化企业在市场中做强。尊重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还要在对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定位上有突破,既包括在文化生产源头上的开放、松绑,和对“原创内容”的保护,也包括激活下游市场的充分交易,这样才能提高文化产品和产业的竞争力。国家文化安全的程度取决于市场上主流文化产品占市场份额的多少,从而有别于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均等化供给及其主流价值观的灌输式教化,它主要通过文化消费实现。
全球化语境下,文化产业不仅体现国家经济利益,还包含国家的文化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制定和实施怎样的文化产业战略与文化产业的空间布局,就不仅是战略取舍问题,还关涉国家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在文化产业的价值运动中,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社会的功能,都是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满足人的精神消费需求,从而影响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认知模式和行为。在全球化语境下,发展文化产业不仅是满足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引擎功能,更是对一种新的战略资源的掌握,一种战略市场的争夺,一种对于新的文化存在及其运行的主导权的争夺。因此,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战略往往是一个国家的文化战略。文化生产力作为社会生产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是以全新的文化方式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生产力结构,并日益显现出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作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驱动力和现代国力形态的重要存在,不断由边缘存在走向社会发展中心,进入国家战略视野。发展文化产业不仅是现代文化建设的需要,更是培育和形成新的国家力量的战略需求。这在发展文化产业和国家整体利益之间建立了一种逻辑关系:文化产业的发展将影响国家战略利益全局,必须在全球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和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定位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发达和强大不仅为形成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奠定基础,还可以以实力提升国家文化安全系数,有效捍卫国家文化主权,成为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里有两个根本点,一是必须清楚只有实现了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才能实现其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意识形态管理方式的创新要朝着有利于文化企业“轻装上阵”和解放思想来突破,只有解除意识形态观念上的掣肘,才能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差异化的文化权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才能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落实。二是在全球文化思潮的相互激荡和博弈中,文化产业的竞争表现为产品、企业和商业模式的竞争,产业特色及其优势表现为对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文化特性和文化精神的弘扬,因此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取向是不断提升民族的文明程度和民族文化在全球的位态,为国家“软实力”的提升提供有效路径和载体,以及在全球化舞台上形成民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传播的竞争体系。
我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之所以没有把文化产业发展放在国家战略视野中,主要是对文化的理解局限在意识形态功能上,对文化表现形态的丰富性和实现方式与途径的丰富性缺乏科学完整的认识,既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反倒以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把大部分国有文化企业“保护”起来,同时在把国有文化企业“推向”市场的同时,使其负载了诸多的“附加功能”,抑制了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迄今这种局限性还在制约着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使其难以在市场中有大作为,所谓的文化企业集团只是小舢板的集合,而非真正的“文化航母”。现实中文化产业发展布局的不平衡,一方面是各种力量和历史运动的结果,一方面是思想观念在文化产业发展问题上开放程度的差异,尤其是市场分割与资源垄断抑制了市场集中度和充分交易,导致我国是“大国市场、小国经济”,文化“走出去”更是竞争乏力。不能在一个开阔的视野和宽领域思考文化产业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思维观念僵化,是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这极大地妨碍文化企业“四跨”式的兼并重组。视野的开阔取决于观念的更新和思想的解放,取决于思维的战略前瞻性,否则指导思想的狭隘就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通过发展文化产业,建立文化产业制度,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识形态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管理新机制,不仅实现意识形态管理制度的创新,还为创新提供了全新的意识形态理论。文化产业已经客观地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存在形态、传播路径和国际竞争的重要载体,党管意识形态的理论和制度与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间必须建立起新的逻辑关系。发展文化产业不是弱化党对文化的领导,而是从根本上为党的文化领导权夯实基础,以实实在在的市场力量为党的文化领导权培基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