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晚期政治暴力现象泛滥的成因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29

  首先,共和国晚期选举竞争日趋激烈,选举暴力相应增多。共和国晚期政治环境和制度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官职竞争的激烈化。其一,共和国晚期公民权大规模扩散。实际上,罗马公民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随着对外扩张的推进,公民权也随之缓慢向外扩散。然而,前90年代同盟战争却急剧地改变了罗马人口状况,公民人数骤然飙升至91万[12]63;98,官职选举环境由此发生显着变化。因为凭借着公民身份,意大利人可加入罗马官职竞争之中,加剧了本已非常激烈的选举竞争。其二,公职数量和结构的变化使选举竞争进一步加剧。为适应日益繁杂的城邦内外事务,罗马不断增设官职,官职数量及其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共和国中期,财务官数量为12位,苏拉时期剧增至20位;副执政官的数量从原先的2位增至前197年的6位,至苏拉时多达8位;但最高公职---执政官及监察官一直只有两个席位。且前181年《任职年年限法》规定了财务官---副执政官---执政官的严格任职序列,由此形成了上窄下宽的梯形官职结构。有资格竞选最高官职的人越来越多,但其席位却一直没有相应增长,竞争必然日趋激烈。其三,高级官员收益的增加强化了官职候选人运用暴力的主观愿望。共和国中后期以来,不断增设的行省使高级官员卸任后就可出任行省总督,但国家对总督的监管和制约体制严重不健全,致使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洗劫行省。因此,较之以往,晚期高级官员的预期收益明显增大,诱惑着更多人馋涎于高级官职。实际上,对于罗马精英而言,官职不仅意味物质利益,还决定了其个人及家族的政治地位、荣誉乃至命运。然而,在共和国晚期官职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败选的风险大为上升。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先机,某些精英不惜铤而走险使用暴力助选,其他人则竞相效尤,致使选举活动中屡现暴力现象。值得提及的是,罗马官职竞选的惯例实际上也易于引发暴力冲突。在罗马,候选人组建一支由元老、骑士、门客、被释奴及平民等各色人等组成的队伍游说拉票是传统习俗,这在共和国晚期尤为盛行。最直观的体现是竞选游说队伍规模空前扩大。在相互竞争的背景下,彼此怀有敌意的庞大竞争团体之间发生摩擦乃至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大增。相互间的语言攻击司空见惯,投掷石块甚至使用刀剑的情形也常有发生。因此,为降低游说队伍之间的冲突,元老院曾颁布法令限制其规模。

  其次,立法竞争的激烈化使暴力立法的倾向日渐突出。共和国晚期,立法会议程序简化、门槛降低,但所涉团体和利益规模的日渐增加使立法竞争趋于激烈,成为政治暴力滋长的温床之一。部落平民大会是共和国晚期最主要的立法机构[13]74.长期以来,罗马传统立法程序是,法律草案由元老院预先讨论通过后,才能提请人民大会投票表决。也就是说,元老院决定着草案能否进入人民大会最终表决阶段。此举无外乎是希望通过以保守着称的元老院抑制激进官员尤其保民官的立法冒险行为。然而,共和国晚期,格拉古率先打破了这一传统,官员的提案不再需要元老院预审即可直接提交人民大会[13]15;19;20.因此,不少激进的立法者得以绕开元老院,直接将提案交付人民大会表决,但这类草案往往没有预先在统治阶层内部达成共识,因而易于引发分裂及冲突。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该点。共和国晚期,立法层面的暴力冲突发生了20余次,且大多有保民官参与其中[1]209-216.

  更重要的是,随帝国的日益扩张,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例如,作为一个新近崛起的独立阶层---骑士,要求获得更大的政治发言权;处于罗马政治联盟内部的意大利人渴望获得罗马公民权;下层民众力求改善自身现实处境;具有军事背景的政治强人不断崛起,试图攫取超乎寻常的权势;而保守分子以维护元老院权威为旗号,强烈反对政治强人及人民派领袖。上述种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复杂问题都需摆到立法会议上,由法律加以界定。因而,立法会议成为各方激烈角逐的战场,政治精英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潜在可能性也随之大为上涨。

  其三,法庭斗争的激化,促使暴力干预审判的现象增加。共和国晚期政治生活中,法庭不仅是处理日常纠纷、惩治犯罪的场所,也是受政治精英青睐的斗争舞台。长期以来,罗马并没有常设法庭,仅有就具体事务召集的临时性法庭。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和政治活动趋于繁杂,各种新纠纷不断涌现,临时法庭已无法满足需求。前2世纪后半叶,罗马开始陆续增设法庭,至前70年代,大概已有8个常设职能法庭。法庭的特殊性使其迅速成为晚期共和国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首先,法庭斗争的门槛相当低,对参与者身份与地位几无任何特殊要求。传统政治舞台---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参与者皆有明确的门槛限制。元老院的参与者仅限于数量有限的元老,并且仅担任过低级官职的元老发言权相当有限,往往被戏称为“举手元老”或“沉默元老”[13]129.人民大会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更为有限,只有主持官及得其允许的人员才有发言权。而法庭对控辩双方的资格要求低得多,除公民资格外,无任何社会身份或政治地位的硬性限制。高超的演说才能是法庭斗争的唯一筹码。因此,低门槛的法庭成为那些没有资格参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斗争的青年精英捞取政治资本的大好舞台。其次,法庭斗争效用显着。通过法庭斗争,不仅能有效地改变政治斗争的既成格局,还可能将对手赶出罗马,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就法庭对选战影响而言,在选举正式举行之前,可以通过起诉剥夺竞争对手的参选资格;人民大会投票后,还可以通过起诉剥夺获胜对手的就任资格。如前75年,科塔和托尔夸图斯正是通过法庭起诉击败了本已在人民大会投票中赢得选举的苏拉和帕图斯,成为最后赢家。另外,法庭诉讼还涉及对政治精英行为的判决和定性,一旦抗辩败诉,可能意味着其整个政治生涯的终结,对于任何政治精英来说,这都堪称灭顶之灾。因此,一旦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取得胜利,政治领袖就可能将暴力手段引入其中。例如,前66年,审理奥特洛尼乌斯选举舞弊案的法庭、前65年审理曼尼利乌斯叛国罪的法庭以及前61年审判克劳迪乌斯亵渎罪的法庭均遭到被告及其支持者的暴力袭击[14]15,17.进入前50年代,政治强人们对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争夺白热化,法庭暴力更是层出不穷。前58年对凯撒支持者瓦提尼乌斯、前57年对克劳迪乌斯、前56年对米罗、前54年对庞培派加宾尼乌斯等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均发生了暴力冲突。

  概言之,共和国晚期增设的常设法庭,具有数量多、门槛低、效用显着的特征,诱使不少政治精英尤其是年轻精英选择以法庭为斗争舞台,为了获得成功,不惜使用暴力,使政治暴力在法庭层面上也呈增长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共和国晚期客观政治环境变化的刺激下,政治精英运用暴力的主观意识越来越强烈。一方面,随着国家的成功扩张,财富的增多,共和国后期政治斗争关涉的利益越来越大。为了赢得斗争的胜利,政治精英投入的赌注也越来越高。而同时,选举、立法及法庭层面的制度变革使竞争趋于激烈,造成失败风险增加。一旦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进展或成功时,为了避免失败厄运,暴力这一利器就可能成为他们扭转政局的首选。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正义和自助的传统观点默认运用暴力手段具有合理性,从而为精明的政治精英蓄意滥用,成为他们发动政治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掩饰他们争权夺利的本质目的。因此,共和国晚期客观政治环境和传统习惯都刺激着政治精英,强化了他们使用政治暴力的主观意愿,正是在他们的推波助澜之下,政治暴力不断扩散。

  三、警察机构有限的执行权和法律监管的缺位

  现代政治学的研究业已证实,强化监管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暴力水平。随着罗马从最初的小国寡民的城邦成长为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社会矛盾也日益错综复杂,对制度及法律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面对现实的剧烈改变,罗马仍大体延续了早期原始而简单的城邦制度。警察机构殊为有限的执行权严重制约了其有效镇压政治暴力的能力;虽然当局也试图以立法对之加以管控,并在一些危急时刻,出台了“元老院最后法令”应付混乱政局,但法律及“元老院最后法令”本身的缺陷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因此,机构与法律方面的内在问题皆制约着罗马对暴力的监管效能。

  (一)警察机构执行权的有限

  现代社会,警察机构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和必要力量。但有组织的警察队伍是19世纪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罗马共和制度设计中,并无专职警察机构。不过,就广义而言,只要存在有组织的政府,就存在法律及其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就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警察角色。据此,共和国官职体系中的执政官、副执政官两大高级官员与市政官、三人行刑官等中低级官员等确实承担着一定警察职能,但它们维护社会秩序、控制政治暴力的能力受多方限制,尤其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约更为显着,而国内事务却日益繁杂,这使他们更加难以对监管政治暴力进行有效监管。

  拥有治权的高级官员---执政官和副执政官享有包括罚款、逮捕、监禁、鞭笞及行刑等在内的强制权,并有时刻相随的扈从执行其命令,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警察职能。然而,他们监管暴力的能力受下述三方面限制。其一,实际强制能力的有限。高级官员在城内享有的是受到限制的城内治权而非更为独断的军事治权,因而他们无法通过军事征募的方式去征集士兵执行其意志,所能依靠的仅是数量有限的扈从。握有最高治权的执政官仅有12位扈从,较低治权的副执政官则低至6位。这决定了高级官员的实际管控能力相当有限。毫无疑问,当遭遇公民集体骚动或暴力抵制时,寥寥数位扈从根本无法有效应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高级官员只是城邦纪律和惩罚权威的理论象征。前67年执政官皮索的遭遇就是对上述观点的生动注解。在反对科尔涅利乌斯的草案时,皮索遭到民众恐吓,“当他命令扈从逮捕那些举手威胁他的人时,他的法西斯被打破了,甚至连会场最边缘之处也有飞石袭击他”[15]58C.随后,扈从及皮索本人皆被轰赶出会场。为应对这类尴尬局面,一些官员利用私人资源组建私人护卫队。如前述皮索,被赶出会场后,组织了一支强大的私人队伍折返会场,对付捣乱分子[11]36,39.同样,前63年,无论在主持气氛紧张的年度执政官选举会议,还是在逮捕阿洛布罗吉斯人时,执政官西塞罗所能依赖的只是他的朋友、亲属、门客等组成的私人力量,而非官方力量。值得注意的是,高级官员使用私人武装虽有利于其意志的贯彻,但其正当性不免遭到质疑,易于引发立场相异的人士以暴易暴,激化冲突。官员进一步建议,他们引发动荡,因为它为了部分人的利益而践踏了法律。其二,申诉权的限制。随着共和国民主因素的缓慢增长,高级官员愈加受公民申诉权的限制。申诉权是附属于罗马公民权的重要权力,保护公民不受行政官员擅权行为的侵害。早在共和国早中期,罗马就颁布了数项关于申诉权的法令[16]81-82.但前2世纪以来,申诉权得到进一步强化。相继颁布的三项《波西乌斯法》及一项禁止鞭笞公民的法律,将申诉权的效用范围扩展至军事领域,使公民在战时也可免于指挥官即时随意的制裁。前121年,盖乌斯·格拉古的《森普洛尼亚法》再次强调不经审判不得处以公民死刑。前58年,克劳迪乌斯重申了该法。因此,法律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在处理涉及公民的政治暴力冲突事件时,共和国晚期的高级官员尤须谨慎行事,否则将会面临违法的风险。其三,其他权力机构对高级官员的制约。在罗马崇尚平衡和制约的体制中,即便作为国家首脑的执政官,他们的权力也深受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尤其是保民官等其他权力机构的有效制约。保民官产生于社会等级冲突之中,它的职责就是帮助平民对抗高级官员。由于他们享有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且拥有帮助权和否决权等重要权力,在实际政治斗争中往往能够有效抗衡高级官员。前151年、前138年及前60年执政官被保民官监禁的事件[11]37,50,正反映了高级官员深受保民官掣肘的事实。可以说,在罗马共和国三足鼎立的权力机构中,高级官员的执行权多受限,他们从来不是政治暴力问题的最终和最权威的裁断者,因而往往无法及时有效管控政治暴力行为。由此,政治暴力具有持续蔓延和扩大化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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