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晚期政治暴力现象泛滥的成因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29

  除执政官、副执政官外,市政官和三人行刑官(triumviri capitales)也承担了一定的警察职能,但他们的职权范围和执行能力限制了其有效镇压政治暴力的可能性。共和国时期,市政官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照看街道(负责维修和保持通畅)、监管市场、举办赛会等。除前186年镇压巴库斯行动[3]39.14,9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有权力或实际参与了镇压犯罪行动。更重要的是,除就其职责范围内事务召集民众会议外,市政官并不具有主持选举、立法会议的职责,而罗马会议遵循“谁主持,谁负责”[16]228的原则,因此,镇压政治暴力并不属于市政官的职责范围,他们在控制政治暴力冲突中处于边缘地位。同样,作为低级官员,三人行刑官的警察职能更受限制。据李维记载,三人行刑官创职于前290-前287年,其名称显示他们负有管理监狱和监管行刑之责,并负责对携带武器行凶、同性恋斗殴,偷窃等案件的审查和判决。但他们的强制权大概仅针对奴隶或地位低贱的公民,而非全体公民。只有在获得民众支持时,他们才可能去惩治犯罪活动,行使某些审判权。更何况,他们根本不具备任何召集民众大会的权力。易言之,三人行刑官实际上被排除出了管控政治暴力的职责范围。并且,较于高级官员,市政官与三人行刑官所能调用的人手更为有限。因此,他们的职责范围及其掌控能力都决定了其既无足够权威也无足够资源扮演政治警察角色。

  即便有权,他们势必无能为力。因此,作为低级官员,罗马政体内部缺乏专门的警察力量,某些官职虽承担了一定的警察职能,但该职能仅是其众多职责中模糊不清的一项。对于政治暴力的实际管控能力,即便是对政治暴力管控负主要职责的高级官员,也受人手不足、公民申诉权强化、保民官等机构多重因素制约。罗马政体并未赋予高级官员足够的执行力以维护政治秩序,他们的权威和执行力的大小取决于公民对他们的认可程度。概言之,共和国官职系统及其政治体制的缺陷导致其应对暴力冲突的软弱无力。并且,在共和国晚期,随着国家疆域和人口的增加、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监管的难度增加,而罗马官员管控政治暴力的权力非但没有获得强化,反而进一步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罗马从未试图设置或授予某些官职足够的执行力,从制度层面解决政治暴力问题。这种制度层面上的不作为态度源于其政治体制的内在本质,在罗马崇尚相互制衡、憎恨个人专制统治的城邦共和制度下,一个严厉且有镇压性质的机构与共和国的贵族集体统治精神相冲突。罗马人认为,政治领袖一旦大权在握,就难免出现个人集权化倾向,势必会彻底破坏贵族统治及其所依赖的政治结构。作为统治阶层的贵族集体绝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法律监管的缺失

  前78年,罗马才通过了首个反对暴力的法律,即《路塔提亚法》(Lex Lutatia),该法禁止针对城邦的暴行,惩处对象包含元凶及其支持者,惩处范围包括攻击元老院和官员,占领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持剑,危害城邦利益。随后,前78-前63年期间,《普劳提亚法》(Lex Plautia)出台,该法主要是对《路塔提亚法》的重申,同时大概调整了惩罚力度和程序。前76年,卢库鲁斯颁布一项法律,限制使用武器和组建帮派,试图藉此抑制政治暴力[1]29.前56年,罗马将控制范围延伸至为帮派提供人员的基层组织苏达利塔斯或戴库里亚(sodalitas or decuria)。同年,还成立了两个审理暴力的职能法庭。前52年,颁布了一项具有针对性的《关于暴力的庞培法》(Lex Pompeia de vi),除打猎、海上或陆上旅行外,禁止在家中贮藏武器,禁止在城内携带武器[17]34,139.

  上述数项法规均颁布于前78年之后,这意味着在共和国绝大部分时期内,并无任何专门法律对政治暴力行为进行规范,除暗杀外,运用暴力手段干涉立法、选举及审判的行为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为。即便有关反暴力法通过后,实际上仍缺乏对暴力行为的具体界定,且法律也从未完全限制暴力的使用,不免为政治领袖们留下了操纵空间。例如,对于武器的使用,除了最严厉的《关于暴力的庞培法》外,其他法律均为武器的使用预设了例外情况,即将打猎、航行或旅行排除在外,从而为法律的误用和滥用留下了缺口。就法庭而言,直到共和国灭亡,也未为审判暴力的职能法庭任命常设主持法官,没有治权的市政官往往被临时任命为法官。从审判技术角度而言,较大规模的政治暴力一般涉及两个对立派别,界定责任人并非轻而易举,而又不可能对众多的参与者全部提出诉讼,加上罗马自助传统的干扰,审判的难度大概又会翻倍[11]110.更重要的是,上述大多法律未将之纳入刑法范畴,对施暴者最严厉的惩罚只不过是流放,并无剥夺财产的惩处[10]27.更何况,对暴力的审判也鲜有判罪案例,甚至法庭本身也屡次遭到暴力冲击,被迫放弃审判。一旦政治施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那么“没有什么比不受惩罚更能诱惑人去犯罪了。”

  实际上,从主观立场来看,罗马当局大概也无意完全杜绝政治暴力。因为这一利器的主要运用者正是政治精英本身,如果严格限制暴力行为,那么便是“将武器调转过来反对他们自己或雇佣的人员”[18]187.因而政治精英主观上不愿对之加以严格限制。基于此,上述法律实施效果远非理想,政治暴力非但没有被铲除,反而呈现出泛滥趋势。

  在共和国晚期,当常规手段无法遏制政治暴力时,罗马采取颁布“元老院最后决议”(下文简称“决议”)这一非常规措施加以应对。最初,罗马主要通过任命独裁官应对紧急局势,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罗马废止了这一作法,转而颁布“决议”,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暂停城邦的日常工作,将国家委托给某一位或几位官员,要求他们针对具体局势采取应对措施,保卫国家安全[6]134-135.“按照罗马惯例,元老院授予高级官吏的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它有权征募军队,发动战争,可以用任何办法迫使联盟者和公民负起他们的义务,允许他在国内和战场上行使无限的行政权和军事指挥权;而在其他情况下,除非有人民的命令,执政官是不能有这些特权中的任何一种的。”

  [6]135简言之,为保卫国家安全,决议授予官员不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权力。首个“决议”颁布于前121年,任命执政官奥普米乌斯镇压盖乌斯·格拉古及其支持者,自此至前49年,元老院先后多次颁发了“决议”.“决议”虽平息了不少骚乱,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元老院本身咨询机构的地位,决定了“决议”仅为应对紧急状况的临时策略,而非正式法律,因而其合法性饱受质疑;执行者应在何时及何种程度上运用武力也不无争议。尽管在前120年的诉讼中,首个“决议”的执行者执政官奥皮米乌斯被判为无罪,为官员在“决议”的标签下采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处理时局提供了范例。但这并不代表它的合法性得到普遍认可。当“决议”导致大量公民尤其是显要人物死亡时,执行者往往会受到严厉指责。前100年杀死萨图宁的拉比鲁斯遭到起诉,前63年处死喀提林同谋者的西塞罗被迫流亡,皆表明“决议”的合法性并未获得统治阶层内部的一致认同。总之,作为权宜之计,“决议”的出发点是及时迅捷有效地处理混乱局势,且在某些时候发挥了一定的镇压政治暴力、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它以中止和破坏正常法制的运行、践踏部分公民的权益为代价,势必会引发统治阶层内部的纷争,甚至激化政治暴力冲突[1]4.事实上,正是前49年的“决议”将共和国推向内战的深渊。因此,“决议”也并非应付政治暴力的灵丹妙药。

  综上所述,在早期,由于国家疆域和公民人口都颇为有限,罗马共和国实际上是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治理起来相对简单。但是,至晚期,随着征服的不断成功推进,罗马事实上已经成长为一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治理难度倍增。然而,在管理体制方面,罗马并未及时有效地做出回应。上述官制和法律层面的分析表明,共和国晚期基本上保持了早期简单的官制,虽然立法工作有所推进,甚至偶有创新之举,如“元老院最后决议”的创设,但这些方面的努力始终成效细微,根本无法有效遏制政治暴力的滋长。易言之,适合统治小国寡民的城邦体制已不能满足庞大帝国的统治需要,无法对政治暴力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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