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朝行政区划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29

  我国是世界文明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自古便创造出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灿烂文化。在这五千年多年文化中,有夏、商、周、秦、汉等十多个朝代,他们每一个朝代都有着属于自己特有的标志性文化,但是他们却在一件事情上是通力合作,那就是对国家官制的补充与发展,其中地方行政区划与地方官制是最为明显的标志。

  从夏商周开始,各个朝代不断探索、完善,才最终创造出了迄今为止最为稳固地方行政体系。

  一、郡县制

  郡县制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而定制却在战国中期。在春秋时期,列国争霸,被灭之国数不胜数。而大国将一些小国灭掉以后,就把原来国家的都城改建建成邑,并将之封赏给征战有功的大夫,这些邑便是县的雏形。根据左传中记叙“克敌者,上大夫授县,下大夫授郡”中可以看出,在春秋时期县的地位是高于郡的。但到春秋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上升,这些授了封邑的大夫实力开始上升,慢慢危险到了诸侯的统治,这其中最着名的便是“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因此,各诸侯国开始有意识地削弱县的实力。因此,县的地位开始下降,郡的地位开始上升。同时,对于郡的行政长官,诸侯往往采用任命制而不是世袭制,这就使的地方权力逐渐收归中央。到战国中期,原本只设于边境地区的郡开始在内地划分设置,成为最高行政区划单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经过朝中一系列的会议讨论最终确立,废除儒家所倡导的分封制,以郡县制为全国行政区划制度。开始时,秦始皇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后随着秦帝国的不断扩张,疆域不断开拓,郡的数量也从三十六个增至四十八个。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独操一郡的军事与民政;郡守下的属官有尉和监,尉负责一个郡的军事和治安,监负责一个郡的吏治与监察。

  郡的下级行政区划为县。根据其人口、户数的多少,县的行政长官叫法也不同:户数在万户以上的县叫县令;万户以下的县叫县长。而且,根据人口多少、地区险要程度、辖地广狭等情况,县的等级也有所不同。如唐宋时,县就可以划分为八个等级:京、赤、畿、望、紧、上、中、下。在这些县之下,又设置了乡、亭、里、伍等基层组织。郡、县两级行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对中央负责;而县以下基层组织的长官,则是由当地百姓公推德高望重之人来担任。

  自秦以后,县一直作为最基本的行政区划,历代除数量外没有任何变化。而郡到后期地位逐渐下降,最后被废除(后面还将细述,此处不作表达)。

  郡县制的定制,为封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并由此开创了地方管理机制的基本规范。这不仅在中国社会是一次历史性改革,而且在世界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的形成

  随着秦帝国的灭亡、汉帝国的成立,地方行政区划的重新设置便提上日程。当时刘邦及其大臣结合了周、秦两朝灭亡的原因后决定,在西汉帝国内实行“郡国并行制”.起初,封国国王都是西汉开国功臣,后来刘邦又认为异姓王可能会造反,不利于国家统治,因此便将异姓王统统废掉,改封同姓,即刘氏子弟为王。

  此时,王国行政区划等级高于郡,而且这些王国中有自己独立的财权、军权、人事权甚至还有独立的铸币权。这些王国的存在对政权稳定性造成了极大地危险。到汉景帝时期甚至爆发了七王之乱,这场叛乱在平定之后,景帝、武帝父子二人便着手削弱诸侯势力。武帝时,先颁布《推恩令》使得王国越分越小,后又借一由头削去大半诸侯,最终诸侯国无力与中央抗争。

  为加强对郡县的监督与控制,汉武帝又特别增设了专属监察区――州。他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每州设刺史一人,为监察官,而且刺史只有暂时驻所,没有固定的治所,平时在所监督的郡国巡察,到年末回京师奏事、述职。此时刺史对州内郡国行政长官只有监察、弹劾之权,并没有罢黜之权。但到东汉建立、光武改制后,刺史(牧)不再还京奏事,具有固定治所,权力不仅局限于监察,而且也可以行使罢黜之权,实际上成为郡的上级官吏,州也成为了郡的上级行政单位。

  到南北朝时期,各国为争夺人才,便将原有的州、郡割裂,一分位数派人去治理,这就使得州郡的的数目倍增,比例严重失调,使中央集权受到很大削弱。隋统一天下后,炀帝于大业三年(607年)下令,将州一级改为郡。至此,州不再是郡的上级行政区划,而是成为了与郡平级的行政单位。唐武德元年(618年),又改郡为州。天宝元年,唐玄宗又下令改州为郡,肃宗乾元元年再次下令改郡为州,从此郡这一行政区划单位退出历史舞台。

  三、唐道、宋路制度的建立

  初唐时期,全国州郡不胜枚举,这就使得中央政府很难完全对各州郡进行监督管理,为能够充分的管理地方,唐太宗在贞观元年根据山川河流走向划分了十道,设置了黜陟使(也称“观风俗使”,类似于今天的中央巡视小组)来巡查,此时的道只是检查区域,还并非为一级政区划。到唐开元二十一年,唐玄宗将太宗时期的十道改划为为十五道,设置采访使(或观察使)常驻,直到此时,道才正式成为一级行政区划,形成了道-州(郡)-县的地方行政体系。

  唐中期时,为抵抗来自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的侵扰,玄宗在边境设置了藩镇,藩镇的最高负责人称为节度使。安史之乱时,肃宗为鼓励将领英勇作战,便大肆册封节度使,到平定安史之乱后,内地分裂成了数十个方镇,每镇长官称节度使,这些节度使节度使掌握一镇军政、民政、财务、税赋等,权利较大,易形成割据势力。而这些节度使也成为了唐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朝建立后,总结了唐朝的经验,削弱了方镇的职权,同时,又在方镇的基础上重新设置了监察区――路,期初设置了二十一路。但到至道三年(997年)后又定制为十五路。元统一全国后,改设行省为一级行政区划,路为省下的行政区划单位,全国共设一百八十五路。明代废去路一级,从此路退出历史舞台。

  四、行省制度的设立

  唐代所设立的道监察区与宋朝所设立的路监察区,又兼作了中央与地方连接的枢纽。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在特别时期又不能不参与地方行政,这就造成职权和职能的混乱。这既不利于有效地调整两方权力,也不利于中央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因此,元朝建立后,便对地方行政进行改革,首先便是将行省由临时区划改为常设的最高地方政府。

  金朝后期,为集中管理某个地方的行政事务,便将中央最高行政部门的部分官署临时派驻到地方,称为行中书省。忽必烈为有效地控制全国,便把行省变为固定的行政区,而省下又设路、府、州、县四级行政区划。

  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品秩最初与中书省相同,皆称丞相,为正一品。但到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后,罢免各行省所设立的丞相,设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品秩为从一品,行省的地位开始低于中书省,甚至还要受到中书省的节制。

  行省最初职能是掌管地方钱粮、户口、屯种、漕运、刑狱等民政事务,而军政则由行枢密院掌管,成宗即位后,罢行枢密院,颁给行省长官虎符。从此,行省长官把军、政二权合而为一,加强了对地方的统治。

  明代建立后,最初秉承元制,将省作为最高行政区划单位。

  但后来朱元璋又认为地方官员职权太大,便于洪武九年将原来的行省职权一分为三,分别为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司,分别掌行政、监察和军事权力。期初,三司各司其职、互不干扰,确实有利于地方发展。但经过长期实践后发现,三权分立而没有一个监督机构,会导致地方遇事相互推诿、职责,很不利于地方安定,于是朝廷又派巡抚、总督临时督办行省事物,但到后来又将巡抚总督常态化,并最终形成定制。清政府统一全国后也仅是对省级行政区划数量进行了调整,而没有对具体官职调整。

  综上所述,我国通过不断的开发与发展,对我国行政区划进行了适时的调整,而通过对历朝行政区划研究,可以看出当时朝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学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30年[J].中州学刊,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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