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芗大权法下的罗马帝国统治者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29

  在韦伯芗大权法的最后一条,元老院承认了该法通过以前韦伯芗发出的命令和所做的事情的合法性,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韦伯芗大权法下的罗马帝国统治者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韦伯芗大权法授予元首最高权力,拥有“在法之外”特权

  元首制是奥古斯都建立的新政体,它适应了罗马帝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此马克思评价说:“奥古斯都所建立的国家则是最适合他那个时代的国家。”

  塔西佗指出,内战揭示了“帝国的秘密”———在外地可以和在罗马一样拥立元首;“生在皇族之家不过是一种机缘”。在公元 68-69 年的内战中,元首更换频繁,已不为人们所重视(TheLifeofAuto,IX)。公元 69 年,元老院通过了韦伯芗大权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韦伯芗的权力和合法统治,是元首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与朱里亚-克劳狄王朝相比,元首制在弗拉维王朝时有了新的发展。对韦伯芗所拥有的权力也就是元首的权力,公元 2 世纪的罗马学者马克·科尼里乌斯·弗洛图曾经将其归纳为 7 点:1.在元老院里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2. 在公共集会上就各种问题向人民致辞的权力;3. 修正法律不合理之处的权力;4.给帝国各地致信、发布命令的权力;5.与异邦国王谈判和缔约的权力;6.通过布告、法令弥补行省居民过错的权力;7.扬善惩恶的权力。小普林尼指出:“每件事情都依靠一个人也就是元首的意志。”

  作为首席元老和保民官,韦伯芗具有“召集元老院会议、提出议案和批准元老院决议”的权力。从这一点上说,任何未经元首批准的法律都是违法的。根据韦伯芗大权法,韦伯芗具有外交大权,可以“与他愿意的国家缔结条约”,“具有扩大和推进帝国边界权力,只要他认为是符合国家利益的”。在朱里亚-克劳狄王朝时期,形成了以元首为主导、以元老院为辅的外交格局。而从弗拉维王朝开始,元首掌握了完全的外交大权。

  韦伯芗大权法规定:“元首恺撒·韦伯芗不应该为那些法律和公民投票所限制。”这表明元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高于法律,即所谓的“在法之外”特权。罗马帝国大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元首不受法律的制约。”

  但这种“在法之外”特权仅是说元首不受一些特定法律的约束,并不是说元首原则上可以完全蔑视法律的存在和不守法。韦伯芗大权法还规定“:元首恺撒·韦伯芗·奥古斯都应该依法有权去做任何事情。”在法律上确立了元首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元首这种最高权力仅是理论上不受限制的权力,在实际中要受到元老院、贵族、近卫军、军队、行省总督等制约,需要进行一定的让步与妥协,才能保持元首制的稳定运行,因此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无限权力。

  在韦伯芗大权法的最后一条,元老院承认了该法通过以前韦伯芗发出的命令和所做的事情的合法性。为了筹集军费,韦伯芗曾经剥夺了朱里亚-克劳狄家族在埃及的庄园和财产。根据这一法律,它也属于合法行为。

  二、“权力正统”:韦伯芗大权法为弗拉维家族合法性的辩护

  当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宣告结束时,由于王朝没有继承人,新元首需要从朱里亚-克劳狄皇族以外产生,由此带来一个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元首。为证明弗拉维家族是朱里亚-克劳狄家族的正统继承人,韦伯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一,韦伯芗效仿奥古斯都,宣扬自己恢复和平的功绩。罗马人认为,韦伯芗的首要功绩,在于他恢复了帝国的和平和繁荣。雅努斯神庙被罗马人视为罗马城门守护神,大门战时打开,和平时关闭。公元 71 年,韦伯芗也关闭了雅努斯神庙的大门,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

  其二,韦伯芗效仿奥古斯都,明确儿子提图斯和图密善的元首继承人身份。奥古斯都首创授予继承人“青年元首”头衔的先例,韦伯芗也将“青年元首”的头衔授予儿子提图斯和图密善,让儿子提图斯和图密善担任常任执政官,印制两人的肖像。

  其三,韦伯芗继承了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元首们常用的头衔,例如“恺撒”“奥古斯都”“最高祭司”等。在韦伯芗大权法中,韦伯芗的头衔是“恺撒·韦伯芗·奥古斯都”。在非洲出土的一个铭文上,记录了图密善的头衔———“图密善·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克劳狄首创的“日耳曼尼库斯”这一元首头衔,也为图密善所继承。日耳曼尼库斯战功卓着,为取得军队的支持,图密善也采用了“日耳曼尼库斯”的头衔。

  此后,“日耳曼尼库斯”这一头衔成为元首最常使用的名号之一。

  其四,韦伯芗效仿了克劳狄担任监察官的做法。监察官一职在朱里亚 - 克劳狄王朝期间不受重视,仅有克劳狄于公元 47-48 年间担任两年期的监察官。韦伯芗以克劳狄为榜样,只在公元73-74 年担任了两年期的监察官。因为韦伯芗并非贵族出身,而朱里亚-克劳狄王朝的元首皆出身贵族。

  三、“王在法下”:元首仍在法律框架下活动

  韦伯芗大权法是罗马帝国唯一一部关于元首制的成文宪法。从帝国政治史的角度来看,它的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弗拉维王朝的哲学家阿波罗尼乌斯看来,韦伯芗有一种掌握绝对权力的思想,他是罗马国家成立以来的第一位独裁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是绝对的统治者。韦伯芗可以向元老院发出指示、命令,元老院都要予以贯彻和遵守。元老小普林尼曾致信图拉真说:“你所要求的权力并没有超出我们元老的要求,而我们希望你拥有更大的权力。”

  小普林尼所说的这番话,显示在弗拉维王朝之后,元首制已经取得了元老院的全力支持。从公元 69 年到公元 193 年,罗马帝国保持了 120 余年的和平局面,这是韦伯芗大权法巩固元首制的一个重要成果。

  在罗马法制史和西方宪政史上,韦伯芗大权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大法学家盖乌斯认为,元首的最高权力是根据法律而享有的。乌尔比安则进一步指出:“元首所决定的任何事情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已经通过(韦伯芗)大权法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法律转交给他。”

  罗马法学家以“法学的论证”,为统治者的权力来源找到了合法根据,即统治者的权力必须有权利的根据,只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源于法律或权利的法学论证,“成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为后世西方政治哲学家所普遍遵循,对西方政治思维产生过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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