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翻译自然主义谬论及措施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2-17

  本文从元伦理学入手,揭示文学翻译标准的问题症结———自然主义谬误(对价值和事实的混淆性认识)。作为对策,主张将翻译标准双维度化,在价值和事实两个维度上分别秉承价值原则与变通原则,以增强翻译标准对实践的适应力。

  一元伦理学对自然主义谬误的界定与描述

  元伦理学作为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它不试图发现或提出任何道德原则,而是仅仅用概念分析、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的方法对规范伦理学已经提出的伦理概念、伦理判断进行分析。如果说规范伦理学主要是讨论“应该做什么”的问题,那么元伦理学则主要是讨论“为什么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元伦理学一个核心理念就在于对自然主义谬误的破除。自然主义谬误的概念来自于英国伦理学家摩尔,依据是伦理学界着名的“休谟问题”。18世纪,英国着名哲学家休谟揭示了在以往道德学体系中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是”或“不是”为联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的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①。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构成了后世、特别是20世纪元伦理学讨论的一个主题———事实和价值的区分。这一区分表现在诸多元伦理学家对伦理学追求的目标———“善”的描述中。在他们看来,“善”代表了一种价值,它不能用事实来形容,更不能和事实混为一谈。依据伦理学界普遍认同的说法,这一理念最初来自于被誉为“元伦理学之父”的摩尔。20世纪初,他依据休谟问题进行阐发,得出结论———“善”(即价值)无法依靠事实描述得到准确定义。对此,他这样说道:如果我被问到“什么是善”,我的回答是:善就是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②摩尔将事物的外在表现和事物本身区分开来。正像黄色呈现的视觉特征不能等同于黄色本身,被公认的善行也只是“善”(价值)的外在表现而已,不能与“善”划等号,更不能直接用来支撑“善”的定义。比如我们不能因为为国捐躯是“爱国”这一价值的外在表现,就将为国捐躯作为“爱国”的定义,因为“爱国”还可以在其它的事实行为中得以实现;诸如“勇敢”不等于奋力战斗,“宽容”不等于饶恕错误等等。如果无视这一点,在价值和事实之间划上等号,那么按照摩尔的说法就是在用“善”的性质事实给“善”下定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③。简而言之,该谬误的根源在于对价值与事实———两个本来无必然联系的维度的混淆。自摩尔以后,自然主义谬误成为元伦理学家批判的对象。罗斯认为人们行事的“正当”与“不当”指的是被从事的事情,而“道德上善”和“道德上恶”完全凭它所从出的动机④,从而在作为事实的“正当”行为与作为价值的“道德上善”之间划出了分界线。黑尔指出任何道德判断都不可能是一种纯事实陈述,原因在于:从一系列的关于“其对象的特征”之陈述语句中,不可能推导出任何关于应该做什么的祈使语句,因而也无法从这种陈述语句中推导出任何道德判断⑤。石里克在批评中指出,在判断一个意志决定的道德价值时,尽管人们从来不能完全有把握地预见一个行为的后果,功利主义或其他伦理学流派却仍然坚持依据于这种不乏偶然性的后果,因而这一判断只能被认为是大概的或平均的结果。在他看来,“只有决定(‘意向’),而不是决定引发的活生生的行为,才是道德评价的对象”⑥。这实际上也把价值判断与事实行为分别置于两个维度,使二者不再被混为一谈。元伦理学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打破了自然主义谬误,使人们看到,想当然地以某种行为替代某种价值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不能纯粹靠描述事实来定义价值。任何行为,无论看上去多么值得赞扬,它也只是构成了一种事实而已,而不能保证一定具备价值,就像拒收贿赂不一定代表清廉、向孤儿院捐款不一定代表善良、坚守岗位不一定代表负责……在明确区别价值和事实的前提下,我们才可能做出公正合理的伦理判断。

  二文学翻译标准的自然主义谬误

  文学翻译标准往往都是翻译界争论的焦点所在。“忠实”也好,“通顺”也罢,或是“信、达、雅”、“信、达、切”等等,人们总能够发现这些标准对于实践的不适用之处,产生翻译批评的困惑。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标准大多存在着一个认识误区,即混淆翻译标准的事实表征和价值内涵,依照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此类标准的问题根源在于将所要求的事实行为等同于其蕴含的价值。以“忠实”为例。“忠实”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以毋庸置疑的姿态牢牢占据着翻译规约的制高点———翻译要忠实原文。然而,人们发现不论译者的翻译水平多高,无论他多么小心翼翼地紧跟原文,译文总会对原文有所偏差,产生不忠实的地方。正如谢天振所言,在文学翻译中,译本对原作的忠实永远只是相对的,而不忠实才是绝对的⑦。况且在很多时候由于种种文本外因素的影响,如赞助人、出版审查机关、读者期待等原因,忠实在翻译中是无法达成的。比如在一个性观念较为封闭的国家,译文便可能需要删去原文中赤裸裸的性描写;或如在赞助人的影响下,译文可能需要改写原文中令赞助人反感的内容。对于这些行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打上“不忠实”的印记,则难免流于武断。由此看来,“忠实”似乎又不能成为翻译评价的标准。于是,翻译既要“忠实”,又不能“忠实”,这形成一个悖论。以元伦理学的视角观之,该悖论的根源就在于自然主义谬误。人们往往将“译文紧贴原文”的事实表征等同于“忠实”的价值内涵,殊不知前者不能与后者划等号。换言之,使译文紧贴原文的行为不一定代表“忠实”,而“忠实”也不一定要求译文紧贴原文。二者本来就分属于价值和事实两个层面的问题,尽管存在一定的联系,却不能够彼此等同。当然,我们可以说使译文紧贴原文的行为是“忠实”的表现形式之一,但绝不能说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忠实”。否则,任何译文对原文的偏离都会被视做“忠实”这一价值的沦丧。这样的忠实观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译文有未偏离原文”的表层现象,阻碍他们去思考“译文为什么偏离原文”、“这种偏离是否合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因而造就一种简单化的评价思维,将“忠实”标准推入自然主义谬误的泥潭,使之只管对照双语文本挑错,而不顾翻译“背叛”原文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意义。除了“忠实”,另一个标准———“通顺”也是文学翻译长期以来一个通行的评价尺度。译文要通顺。但“通顺”在很多时候依然难以经得起实践的拷问。这集中反映于一个问题———行文流畅的翻译是否就应当得到正面评价?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很难得到一致的肯定答复。比如,意识流大师乔伊斯的作品《尤利西斯》通过杂乱无序的语言来表现人的意识的断层和紊乱状态,造就了作品的美学特征,如果译者[文秘站:]将其译为流畅的语言,那么这种美学特征就会损失殆尽。再如在新古典主义时期法国译坛归化风气的影响下,有些译者将外语作品译为通顺的法语,结果剥夺了读者领略原文的异域风情的机会,也让法国译坛在引入他者、推动民族语言和文化发展的方面远逊于同时期的德国译坛。在谈到这一段历史的时候,身为法国学者的贝尔曼痛心疾首,认为自古典主义以来的这一译风使法国丢失了“部分的形象和经历”⑧。诸如此类的事例不时动摇着“通顺”标准,制造着种种困惑。究其原因,依然是自然主义谬误在作祟———“译文流畅”本来只是一种事实表征,结果被人们想当然地视为一种价值内涵。而译文流不流畅是一回事,译文的价值高低又是另一回事。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就如同我们不能由刀很锋利这一事实推出造刀的工匠值得称赞一样(可能他造刀是为了帮助侵略者屠杀无辜的人民,或是为了向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等等)。遗憾的是,人们通常认为流畅的译文就等同于“通顺”的价值意义,将客观事实直接作为价值评判依据,不自觉地在价值与事实之间划了等号。那么当翻译标准所标榜的事实表征不具备、甚至有悖于相应的价值内涵时,“通顺”标准就会无可奈何地暴露出问题。

  三对策:翻译批评的双维度化

  如果要消除文学翻译标准的自然主义谬误,就要对症下药,改变混淆价值和事实的一维视角,以一种价值与事实界别分明的二维视角来进行翻译批评。由此,翻译批评被划分到价值与事实两个维度上,实现双维度化。在此,本文主张翻译批评分别秉承不同的原则,即在价值维度上秉承价值原则,在事实维度上秉承变通原则。所谓价值原则,即追求价值的立场。这是翻译批评在价值维度上不可或缺的因素。翻译批评之所以成立,正是因为基于一定的价值目标。换言之,批评家判断译作优劣的依据就在于译文是否达成预期价值。好的译作为什么好?差的译作为什么差?此类问题的答案依托于译作达成什么样的价值。譬如鲁迅的译作之所以受到后世景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其具备展示文化差异、促进文化交流的价值,像许广平就称鲁迅“逐字逐句、一丝不苟地,做一个把别地的异卉奇花移植到中土的辛勤的劳动者”⑨,王育伦则指出,鲁迅在其译作中“外来语的大量引进和通用(有不少次词和成语已经‘溶入’汉语中去了)恰好证明了鲁迅先生的远见卓识”⑩。再如傅雷的译作之所以赢得后人赞誉,在很大程度上因其具备文采斐然、形神兼备的价值,像罗新璋在谈到傅雷译作时就称赞“原着字里行间的涵义和意趣,在译者笔下颇能曲尽其妙,令人击节赞赏”瑏瑡灐H绻不立足于上述价值,这些批评是无法产生的。可见,价值是翻译批评的立足点,它如同一根标尺,衡量着翻译的意义。所谓变通原则,即随机应变的策略倾向。这是翻译批评在事实维度上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以“忠实”、“通顺”等标准的名义要求翻译在事实层面整齐划一地选择某种行为,这等于就是把行为主体当做不能思考的机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译者对原文的增添、删减、修改等行为都只是达成价值目标的工具,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内涵。就如西瓜刀既可以用来切水果也可用来伤人,不能说切水果的西瓜刀是善良的、伤人的西瓜刀是邪恶的一样,我们不能说哪种翻译行为本身是对的,哪种翻译行为本身是错的。明确了这一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翻译批评在事实层面不应拘泥于固定的行为,而应随机应变,适当变通。由于时间、地点、人际关系的差别,实践语境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因而往往会给翻译造成不同的限制和要求。可以说任何一次翻译活动都面临着千差万别的实践语境,都需要经历一次独一无二的文本旅程,会遇到种种不可准确预测的问题和困难。因此,我们很难将某种预设的翻译行为作为包治百病的万灵丹。同样,翻译批评也应因势利导,随机应变,做出变通的评价,不能单纯因为翻译有未采取某种预设行为而妄下定论,否则难免流于武断。譬如,如果将翻译的价值固定于复制原文的“忠实”行为,那么人们在评价林纾的《巴黎茶花女遗事》译本时,就会因译文在内容和文风上与原作出入颇多而加以责难,不会看到译者对原文的改写只是一种顾及当时大众阅读口味的方便法门,更不会看到该译本当时向国人展示西方爱情观、冲击中国旧礼教的积极社会意义;如果将翻译的价值固定于通畅的译文表达,那么人们在评价鲁迅的“硬译”小说时,会因为译文生硬而予以诟病,而看不到译者引入异质、丰富和发展祖国语言和文化的一片苦心。诸如此类的例子昭示着变通原则对于翻译批评的必要性。因此在事实维度上,翻译批评只有将焦点从“是否采取某种预设行为”转移到“是否为实现既定价值选用恰当的行为”,才能打破依托于僵化的评价模式,克服教条主义,做到通达权变。价值维度上的价值原则与事实维度上的变通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说前者造就了刚性的评价立场,那么后者便形成了弹性的评价空间。二者结合起来,构成一个既立场坚定,又不乏应变的翻译批评机制。刚性立场使翻译批评紧握评价准绳,避免陷入虚无主义,弹性手段克服了刻板僵化、执拗迂腐的评价模式,避免陷入教条主义。这种刚柔并济、能屈能伸的批评机制形成对文学翻译标准自然主义谬误的对策。由此观之,本文之前谈到的标准问题便迎刃而解。“忠实”也好,“通顺”也罢……这一切都应从价值和事实两个维度来看。例如,“忠实”在价值维度上表现为一种信仰、一种价值追求(价值原则),但这并不妨碍译者在事实维度上的变通之举(变通原则)。换言之,只要译者坚守对原文的忠实之心,并尽了最大可能对原文的风貌做出保留,那么即便他出于实践语境的限制或需要(如为了通过出版审查而删去性描写)而对原文采取增添、删减、改写等行为,也不会违背“忠实”。同样,一个将“通顺”作为价值信仰的译者也可能译出诘屈聱牙的文字。只要他坚持自己的价值追求,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力使译文通畅,那么即便他出于实践语境的限制或需要(如为了突显意识流作品杂乱无序的语言效果)而在译笔上有失通畅,也不会违背“通顺”。当翻译批评实现了价值和事实的双维度化,翻译标准就能够容纳那些看似“离经叛道”、实则不悖于既定价值观的行为,从而显得更人性化、更宽容,也因此对实践表现出更为强大的适应力。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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