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大股东利益侵占研究方法综述(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第二类是以法律体系作为利益侵占可能性的替代变量,通过考察法律体系与公司价值等经济结果变量之间的关系以检验大股东利益侵占是否存在。这种方法的逻辑是,公司价值等经济结果变量反映了小股东利益,而法律保护程度反映了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可能性,因此比较两者关系也可检验利益侵占是否存在。之所以用法律体系作为利益侵占可能性的替代变量,是因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弱意味者小股东的利益越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大股东利益侵占越可能发生。LaPorcaeta1.

对27个富裕国家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公司价值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股东利益法律保护更好的国家公司价值更高。Doidgeetal的研究发现,同一个国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比不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托宾Q值平均高出16.5%。Leuzel:a1.的研究也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盈余管理程度更大。这些研究都间接证实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存在。

第三类是通过考察集团内各公司对盈余冲击(earningsshocks)的不同反应来判断利益侵占是否存在。这种方法最先由Bertrandetal运用于大股东利益侵占的检验。该方法的基本逻辑是:假定一个集团控制H和L两个公司,且对前者拥有相对高的现金流权,如果存在利益转移,那么以下两种情况下会观察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两种情况分别为,一是假定L公司经历了一个本可以给其带来100元收益的冲击,二是假定H公司经历了一个原本给其带来100元收益的冲击。如果第一种情况发生,那么L公司实际观察到的收益应该比100元更小,而H公司即使没有直接受到该冲击的影响却能观察到其收益的增加。相反,如果第二种情况发生,那么H公司观察到的收益不会比100元少,而且也观察不到L公司的收益有显著的增加。因此,通过观察两种情况下两公司的收益变化,如果发现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便可证实利益侵占的存在。

Faccio和Stolin在Bertrandeta1.分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类似方法以检验集团内股权销售过程中的利益侵占行为,将利益侵占定义为非正常比例增加的收益,通过检验股权销售过程中大股东的收益是否非正常地增加来判断利益侵占是否存在。由于Bertrandeta1.提出的盈余冲击波及方法对样本的要求较高(要求集团内至少有两级公司上市),实践中这类方法的应用十分有限。

二、直接检验

直接检验是对可能发生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考察。常用检验方法是,考察某经济行为发生后大小股东各自的财富变化。如果发现大股东财富增加而小股东财富减少,便直接证明了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存在。

第一类是对公司并购行为的考察。由于公司大多信息都经过了内部人的筛选后才对外公布,因此有些事件的股价反应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但是公司并购事件往往未经内部人选择梳理,几乎无一例外都向外公布,因此对并购行为的考察是研究公司代理问题的理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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