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大股东利益侵占研究方法综述(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首先,具体运用替代法时增加了一种检验途径。在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股票非流通的控股股东几乎不能获取资本利得收益,这样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代表了其拥有的控制权但不能全部反映其享有的现金流权,因此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大其控制权现金流权分离度就越大。这样,中国上市公司就存在两个层面的大股东利益侵占:一是金字塔式股权结构下常见的最终控制人的利益侵占,另一个是此处所谓的股票非流通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这两类利益侵占统称为大股东的利益侵占)。由此,同国外研究相比,表1中的所有检验都增加了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替代控股股东侵占可能性的检验途径。

其次,现金股利的验证设计发生了重要改变。Laportaeta1.的结果模型认为现金股利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也减少了大股东可掠取的资源,因此会相应增加小股东的利益,这即是现金股利的自由现金流假说。然而,在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非流通大股东的股权投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东的投资成本,使得现金股利很可能成为大股东套取公司资源的“合法”工具,因此分配现金股利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这即是现金股利的利益侵占假说。如果前者成立,那么现金股利的宣告效应理应为正,而如果后者成立,宣告效应则应该为负。国外倾向自由现金流假说,而国内可能更适合利益侵占假说,因此为检验利益侵占假说表1设计了与国外不同的待检假设。

此外,现金股利的检验中没有设计以分离度替代大股东侵占可能性的验证途径。理由是,现金股利的利益侵占假说认为控股股东以较低的投资成本取得较高的现金回报所以获益,但是最终控制人却既没有从现金股利中获取现金也没有增加会计利润,因此利益侵占假说下最终控制人与现金股利的关系并不明确。另外,即使考察的结果显示了最终控制人的现金流权与现金股利正相关而分离度与现金股利负相关,也不能证明利益侵占假说的成立,因为这一结果同样适合自由现金流假说。

表中间接考察的类别中并没有Berandeta1.的盈余冲击波及法类别。这是因为该方法要求集团内至少两级公司上市,因此在我国的应用有限。有研究表明增发(配股)、关联交易以及现金红利是国内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重要方式,因此直接检验主要是对这几类具体经济行为的考察。借鉴国外的普遍作法,直接检验中小股东利益均用宣告效应衡量,而间接考察中则用公司价值等经济结果变量反映。理由是宣告效应是股东对具体经济行为的直接反应,因此是衡量小股东利益的较好方法,而间接检验并不针对某具体行为,也就不存在某具体事件的宣告效应,因此用公司价值等经济结果变量反映。由于控制权现金流权分离度越大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或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弱利益侵占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大股东利益一般用这些变量替代。对增发(配股)的检验中增加了以每股净资产衡量大股东利益的一种检验途径,是因为非流通大股东协议转让时往往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绝大部分检验方法都是替代法,这同放弃Bertrandet1a.盈余冲击波及法的理由一样。最后,该表只列出了验证设计的大体框架,具体验证不应局限于此。如关联交易检验时可以将检验假设分成两个部分分别讨论,~是讨论关联交易同大股东持股之间的关系,二是讨论关联交易同宣告效应CAR之间的关系。再如既可采用关联交易金额等连续变量进行OLS分析也可采用关联交易是否发生等二分变量进行logisitc检验,所有这些实践中都可灵活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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