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大股东利益侵占研究方法综述(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Baeeta1.认为利益侵占很可能成为企业集团实施并购的重要动机。这是因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了整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不惜牺牲部分子公司的利益用业绩较好的子公司对业绩差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从而损害了业绩较好的收购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为此,Baeeta1.考察了韩国公司发生并购时的股价效应。发现隶属企业集团的收购公司宣告效应显著为负,并且收购公司的宣告效应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显著负相关,而包括目标公司在内的集团其他公司综合宣告效应却与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收购公司小股东利益受损但集团内其他公司却受益表明利益发生了转移,而并购后的各方损益变化与收购公司控股股东间存在显著相关,表明收购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受损与集团实际控制人的有意安排密不可分,因此证实了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存在。

第二类是对再融资行为的考察。Beaketa1.建立的集团内定向增发财富效应模型表明:对于折价发行,当控股股东在发行方的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比它在购买方的认购比例中所享有部分还要小时,财富可能从发行方通过购买方向控股股东转移;溢价发行情形正好相反,如果增发后控股股东在发行方的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比它在购买方的认购比例中所享有部分还要大时,财富更有可能从购买方通过发行方向控股股东转移。为此,作者对韩国1989—2000年间企业集团内定向增发事件进行研究,结果证实韩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定向增发实施利益侵占。

第三类是对现金股利的考察。现金股利早已被视为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这是因为,分配现金股利可以减少公司自由现金流,也可以减少大股东可掠取的资源。Laportaeta1.提出了现金股利的两种代理模型:即“结果模型”outcomemode1)和“替代模型”(subsittutemode1)。前者指现金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结果。在法律保护较弱的情况下,大股东为了方便资源的掠夺很可能不愿意发放较高的现金股利,这样低现金股利就成为利益侵占的一种结果。因此,结果模型预计法律保护较差(或大股东侵占较严重)的国家公司现金股利更低。后者是指现金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即在法律保护较差(或大股东侵占较严重)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公众的投资公司会发放更高现金股利。作者对33个国家4000家公司进行了大样本检验,发现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现金股利更低。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同时间接证实大股东利用低现金股利政策以实施利益侵占。

第四类是对关联交易的综合考察。即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购销、股权转让、资金担保、劳务委托、资金占用等行为统一纳入考察范围,研究大股东是否利用这些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Cheungeta1.以1998—2000年间香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375宗关联交易为研究对象,按照对公司的价值影响将关联交易分成可能有害于上市公司、可能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对公司无明显价值影响的三类,发现第一类关联交易事件宣告效应以及随后12个月的异常回报显著较低。宣告效应及随后12月的异常回报反映了小股东的利益变化,而第一类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可能性最大,因此Cheungeta1.的结果证实了小股东的损失与大股东利益侵占密切相关。

三、总结与借鉴

1、国外验证方法总结

纵观上述研究,不难发现各研究在验证过程中都试图回答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小股东利益是否受损,二是如果受损那么这种损失是否由大股东造成。对这两个方面同时考察成为了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验证原则。具体的检验方法可归纳为两种:一是对比法。即分别考察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损益变化,检验是否小股东利益受损而大股东却从中获益,如果得证便直接证实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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