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除了继承制度的模糊性,我们还注意到,在一些地区,家内继承本身在农民土地处分中不再特别重要。继承水平低与土地易手快构成了14世纪末、15世纪许多地方的鲜明特色。例如在坎普塞(Kempsey),每年有多达10%的份地易手。在西米德兰地区的怀特斯通(Whitstones),1377~1389年家庭内部的土地转让占16%,而家庭之间的土地转让占26%;到1390~1399年,前者变为15%,后者变为19%;1430~1439年,前者是14%,后者是5%;1440~1449年,前者17%,后者45%;1450~1459年,前者15%,后者8%;1460~1469年,前者14%,后者20%;1470~1479年,前者21%,后者38%;1480~1499年,前者8%,后者56%[15](pp.283~286)。比较前后两者数字变化,很可以看出农民继承重要性的降低。这种低水平继承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家庭没有继承人所致;也有不少是孩子们离开本地,到其他地方寻求发展的结果。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富余,他们到其他地方也不难获得土地,或者受到雇佣。

    孩子们离开后,父亲就不得不放弃份地。这说明一个家庭的人口减少往往意味着份地减少,而人口增加往往意味着份地增加。这种情形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各地都很普遍。例如西米德兰地区的农民瓦尔特·茹什米尔(Walter Rushemere),1456年大约20岁时从寡母处继承了9英亩土地;1478年作为“下佃户”(sub-tenant)又得到半码地(half-yardland)(注:1 yardland=30英亩。),这时他已有6个孩子,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他们;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到1506年他死时还是只有9英亩土地[15](p.287)。很明显,他的土地的扩大和缩减是与其家庭规模大小相一致的。这种模式甚至在几代人身上重复。例如在前引坎普塞庄园,1450年代托马斯·贝特(Thomas Bate)的土地最多时有18英亩,1456年被没收12英亩,1464年他死时只剩下6英亩:他的儿子瓦尔特·贝特(Walter Bate)1456年得到了他父亲失去的12英亩土地,1470年又从其寡母手中得到6英亩土地,1471年他从自营地中承租了一小块土地,1477年又得到另一块土地,在他32~39岁期间,家庭人口和土地都达到最大规模,但是像他父亲一样,他的孩子中没人接手他的土地,他只能把土地分散出去,到1500年他死时也只剩下6英亩习惯持有地,且落入外人手中[15](P.288)。农民的这种土地处分习惯,造成家庭大农场难以兴起。

    因此,从微观上,农民的继承制度以及他们谋生为主的经济选择,造成他们能够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时候利用有利条件改善生活,但是难以发展成更大的农业,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16](pp.1~24)。然而继承制度只是制约大农场兴起的原因之一,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环境之不利乃是造成农民不愿意扩大农场经营的主要原因。主要的经营障碍有二,一是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一是农业劳动力工资迅速上升[12](p.587);这一升一降造成了经营普遍衰落,领主因此而放弃大规模直接经营,承租农民也被迫面临同样的困难。我们注意到,在黑死病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各地农民承租土地的情形并不踊跃。

 

 

    1500~1640年英国农民的经济状况主要体现出学者们经常强调的两极分化的特征。简·怀特尔新近对诺福克郡的研究表明了两极分化现象之突出。例如该郡的黑文翰比绍普斯庄园,以1509年和1573年相比较,这个庄园中50英亩以上的佃户数从0增加到3,占总佃户数的7.6%;1英亩以下的佃户数则从3增加到7,从占总数的5.8%增加到17.9%,表明这里的富裕者和无地少地农民都有明显增加,两极分化的特征很突出。而在莫尔雷勋爵的土地上,16世纪早期有53%的农民持有土地少于5英亩,持有50英亩以上土地的农民只占4.8%,可见这里两极分化的特征也很突出[6](pp.182~190)。

    马格丽特·斯伯福德的研究证明,剑桥郡的农民经济两极分化现象也很严重。在该郡契潘翰(Chippenham)村庄,1279年农民中根本没有大份地(1码地以上),但是16世纪中叶大份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1636年契约租地和习惯租地中大份地比例更高达45.8%。13世纪该村庄小份地(1/2码以下)所占比例多达88.8%,中份地(1/2码地)占7.6%;到16、17世纪,中份地略有增加,小份地的减少十分突出,而无份地家庭大量增加。1544年的资料显示,该村庄中无份地家庭达到31.8%,1560年则达到45.3%[17](p.73)。

    20世纪初托内的研究证明了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民两极分化存在的普遍性。他的研究涉及英格兰10多个郡的74个庄园,共计有自由佃户390户,习惯佃户1664户(注:1664是原著的统计数字,有误,应该为1665。)。参见表2[18](pp.32~33,pp.64~65)。

    表2. 16世纪农民分化

 

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

 

    利用世俗补助税报告单和遗产清单等材料,学者们还了解到份地之外的农民财产情况。简·怀特尔曾利用1522年、1524年和1525年的世俗补助税资料来分析研究诺福克郡南埃尔平翰(South Erpingham)百户区的农民经济[6](p.211)。在该百户区,财产少于2英镑的人数所占百分比超过50%,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是贫穷的一极;而在富有一极,有不足5%的人拥有财产在20英镑以上。简·怀特尔总结道:“很清楚,无论在土地占有,还是在动产方面,16世纪早期诺福克东北部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呈现出强烈的极化。”[6](p.224)该百户区的情形绝非例外。在整个诺福克郡,财产价值在2英镑以下的农民占总数的45.2%;在伯克郡,这个数字为47.7%;在白金汉郡为42.8%;在萨福克郡为40.2%;在埃塞克斯为42.1%;在苏塞克斯为42.5%[6](p.224)。

    总之,无论份地规模的变化还是财富分布的情形,都显示了两极分化特征之突出。

    当然,对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民的分化还应该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不能笼统地以两极分化来概括之。

    一般说来,两极分化出现在1500年以后,有些地方甚至在16世纪中期以后。例如诺福克郡,两极分化是从16世纪20、30年代开始的;在剑桥郡的欧维尔(Orwell)村庄,1607年公簿农持有的大、中、小份地所占百分比分别为8.3%、52.7%、38.9%,中等份地占据主导;1627年这个百分比变为8.4%、29.1%、62.5%,小份地占据了主导;1670年百分比分别为12.1%、24.2%、63.7%,直到此时大份地才略有增加[17](p.100)。可见,两极分化的发生是越到后来越剧烈。

    即使是16世纪的农民分化,也不能全以“两极”来概括。在许多地方农民发生两极分化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少非两极特征的分化。例如在两极分化严重的诺福克郡,萨克索普迈克尔霍庄园就呈现出相对较少极化的特征。这里20英亩以上的佃户占比重最大(26.8%),每个佃户占有土地的平均规模也最大(19.4英亩),小持有者的比重最小(4.9%)[6](p.182)。这个情况说明,16、17世纪在一些地方,农民分化更多地表现为单极化:大份地和特大份地增加[4](p.662)。

    分析前引剑桥郡的资料,可以发现这里无地少地农民增加的现象更为突出。位于沼泽地带的威廉翰(Willingham)村,17世纪初大份地只占1%,无地者占到54%,加上23%的小份地,则无地少地农民占该村佃户总数的77%。其他两个村庄中无地少地农民也占到60%以上[17](p.149,p.73,p.100)。在埃塞克斯郡的特尔林(Terling)教区,1520年代至1670年代,人口从300多增长到接近600,其中贫穷劳工约占总人口的50%,而16世纪早期只占大约30%[19](pp.33~47)。这是与诺福克郡不同的另一种单极化:农民贫困化。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