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住宅资产流动转换以发挥养老保障功效的探讨(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住宅价值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需要将住宅这种不动产通过一定的机制创新,得以实现价值的流动。只有不断地处于流动过程中,住宅实物资产与货币金融资产的相互间转换,才能顺利、低成本的进行。在这种相互间的转换过程中,即住宅的购售、租赁等的行为中,体现了最大的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与创新,从而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不同年龄特点、状况的人员,对住宅和货币的不同需求的满足。

  三、住宅资产流动需要具备的环境

    住宅资产价值的流动及其表现形态的转换,以更好地实现据以养老的目标,需要拥有何种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机制及运作工具呢?这是需要予以深人探讨的。

    它包括的内容有:(1)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是否完善;(2)房地产交易的工具创新,能否使其满足交易行为发生的种种需要;(3)交易的政策、法律环境是否足够,是否能够得到最大的政策、法律的支持以鼓励这种交易行为的实现,降低交易成本:(4)是否有适合交易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在尚不具备这一条件时,能否组织对相关金融工具及产品的创新并顺利推广运用;(5)大众、金融保险部门、房地产部门以及政府对此事项的参与态度是否积极,意识观念是否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能够也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同时取得相当的利益。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是可以加以考虑的,以实现房产价值的真正流动,并大大降低流动中的成本。

    住房因其异质性,没有两幢房屋是完全相同的,最少也有坐落地段、朝向、楼层的差异。它不像一般的股票、债券那样,同一种股票、债券资产具有高度的同一体。所以,交易成本通常都是表现得很高,如住房信息资料的搜集、实物的踏勘、交涉、谈判、签约、违约处理等。所以,住房资产与货币资产的形式转换中,也需要借鉴货币资产与短期证券投资转换中的经验。这一转换的好处是极其明确。可表现为:(1)有完善的交易平台供随时的转让交易;(2)价格发现功能俱备,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寻找价格;(3)交易成本较低,一定的税费外再无其他。今日住房与货币的交易转让中,问题已经有较多的出现,目前尚无规范的,可供大规模交易的市场,众多的交易场所因相互间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而使得交易成本大量发生,价格发现功能无法体现。

    房地产交易的目的有三:(1)将住房作为一种居住品,通过购买或租赁,取得所需要的住房(不论是新开发住房还是二手旧房),这是表现内容最多的;(2)将住房作为一种经营投资品,借经营开发房地产或购进并再出售房地产,以谋取经济和物质上的收益;(3)将住房作为一种养老保障,通过住房的出售、出租等,实现其价值流动化,达到养老保障的目的。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雏形已基本形成,但还不很完备,交易的内容也仅限于住宅开发与销售行为。近几年来二手房交易、住房银行也形成一定规模。但人们参与这一交易,主要是为着取得住房或借此实现投资收益。围绕住房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手段,为达此目标而发生住房交易、租售的行为,还尚未发生。这需要扩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规模,增加新的业务品种的开发。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完善,需要有相关信息的很好提供与具备。但目前的交易行为中,尤其是旧房出售出租中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行为,还表现有很多。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现象也是比比皆是。房地产交易实现不动产价值的流动化,除了实物的产权、使用权的流动外,还有重要的价值上的流动,如变现套现、融资投资等种种事项。

    为实现房产养老的目标,房地产交易市场必须大力发展,为此应当提供众多的服务窗口和交易平台,通过这种低成本的有效交易转让机制,将为住房养老模式的实现给予强有力的保证;还可以借此发现价值(通过众多的交易行为及其间的集合定价模式,寻找到大多数人较为认同的价格作为其交易价格);还可借此减弱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加速住房这种不动产的价值流动化。将来大家购买住宅,可能购买的是其完全永久性的产权,或只是其永久性的使用权(长期租人),或是其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如旅馆、酒店式的招租服务、分时制产权等)。将众多的闲置房屋通过一定形式的运作,产权、使用权的转换,即可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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