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I标准中的采集中就包含有西安西电捷通公司的3项专利。如果该企业不放弃相关专利,则WAPI标准就有可能被其控制,造成标准垄断化的局面。又如,DVD的标准的采集涉及到3C(飞利浦、索尼、先锋)和6C(东芝、日立、松下、三菱、时代华纳、JVC)等公司的核心专利,这些专利人实施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竞争战略使我国的DvD市场遭受了重大打击。
1.2.2事实标准与信息产业竞争。由于信息产业外部性强的特点,一旦一项技术标准通过市场的筛选而成为事实标准,则其在信息技术、通信等高技术领域的“网络效应”使它能够带来巨大的市场支配力。如果滥用由事实标准及其专利而得到的市场支配力来实施一些反竞争行为,就会阻碍竞争和技术进步。只有通过相应的产业竞争政策来进行规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整体社会福利。
由此可见,信息产业中的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中都埋藏着大量的专利技术,从而为控制标准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支配力。如果这些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被滥用或垄断,就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基于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涉及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等问题。
1.3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反竞争行为
1.3.1基于法定标准的反竞争行为。信息产业中利用法定标准的反竞争行为主要是:标准制定机构中的成员声明承担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义务.从而使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成为行业标准.而后又拒不披露其知识产权以图谋控制行业标准的做法。
例如.1992年视频电子标准协会(VESA)采纳了一项计算机硬件标准,即vL—Bus标准.该标准控制计算机CPU跟外围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协会的每一个成员.包括戴尔公司.都投票采纳这个标准VESA规则要求第一个成员确认其不拥有包括vL—Bus标准的任何专利权戴尔公司的代表也确实做出了这样的声明。然而.八个月后(这时VL—Bus标准已经在市场上广泛采用),它提出专利权主张.反对其他VESA成员使用VL—Bus标准。在此案中,戴尔公司做出披露专利的声明后没有履行其义务,使其拥有专利的标准成为行业法定标准。这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知识产权披露义务以图夺得行业标准的行为对竞争的伤害是明显的.受到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