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1.3.2基于事实标准的反竞争行为。信息产业中利用事实标准的反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不正当的拒绝许可。即核心技术成为事实标准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竞争者许可其专利技术的行为。例如,在互联网技术领域中,思科公司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用者之一的厂商,通过事实标准,取得国际数据通信网主要设备供应的垄断地位。思科采用事实标准的同时并以不许可(即不授权)给任何其他厂商的方式阻碍标准传播和技术扩散,限制了市场竞争。b.排它性交易协议。指阻止协议一方当事人买或卖其他竞争者商品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相当大市场份额的公司要求所有的消费者全部购买它的产品,从而将其竞争者赶出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支配力就扩大成为实际垄断。例如,在软件行业处在支配地位的微软公司就曾通过“单机许可证”独占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这种许可证要求计算机制造商每销售一台电脑就要向其支付使用费,而不论电脑中是否安装了微软的操作系统。因为无论如何都得向微软支付操作系统使用费,所以计算机制造商非常不愿意安装其他竞争者的操作系统,达到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c.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指附加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例如,通过事实标准占有垄断地位的思科公司把它的因特网操作系统(10S)与别的产品捆绑销售,从而使其10S只有在跟思科自己的设备配合时表现最好,而跟其他公司产品配合时则要差一些。微软公司将其互连网浏览器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一方面排挤网景公司浏览器,另一方面也使只需操作系统的消费者被迫购买浏览器。

2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2.1国外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2.11国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政策。对利用事实标准产生的市场支配力来不合理地限制有关市场的竞争行为,各国都出台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政策(见表1)。其中包括:对拒绝许可者的”强制许可”政策。当拒绝许可者是市场控制者时,美欧日都认为可以根据公益原则,通过反垄断进行强制许可”,开放源代码及界面标准以促进产业竞争。

限制利用专利许可附加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不正当的搭售与排它性的交易。在与事实标准有关的捆绑问题中,专利权人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拥有了捆绑产品的权利,要求买方也购买其未取得专利的产品.排除其他企业销軎相关产品的机会。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第53条第1款对捆绑问题进行了规制,如果捆绑销售协议符合以下条件:销售者在捆绑的主产品上拥有市场力量;协议对捆绑销售的副产品市场的竞争有不利效果;捆绑销售的反竞争效果超过了对效率提高效果则司法机构就会对许可证协议提出反垄断审查。

浅谈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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