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金融业保护期限的迫近,国内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显得刻不容缓。本文以最近发生的淮安市商业银行诉烟台恒丰银行“九州卡”商标侵权案入手,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仅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以简要评析,并提出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对策,以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更大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 知识产权 对策
在我国加入WTO承诺的金融业保护期限即将到来,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的前夜,淮安市商业银行以烟台恒丰银行侵犯其“九州卡”商标权为由,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由于此案被媒体冠以“中国首起金融知识产权诉讼案”之称,因此,自纠纷初起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从“九州卡”商标侵权案人手,对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以简要评析,并就商业银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九州卡”商标侵权案的由来及其意义
2003年淮安市商业银行创立并使用“九州卡”品牌开展业务,为了保护“九州卡”品牌在金融业的专有使用权,淮安市商业银行自创立“九州卡”品牌之日起,就申请注册商标,2005年5月20日,淮安市商业银行正式收到国家商标局核发的“九州”商标的注册证(第3458826号),商标有效期为“自公元2005年5月21日起到公元2015年5月20日止”。然而,淮安市商业银行发现,山东烟台的恒丰银行也在大张旗鼓的使用“九州”品牌开展同类业务。在该银行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客服中心项目列示的“九州借记卡”、“九州卡问答”等内容。淮安市商业银行专程派人到恒丰银行进行交涉,而恒丰银行方面却迟迟未予答复。于是,2005年9月14日,淮安市商业银行一纸诉状将恒丰银行告上法庭,2005年9月16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截至本文完稿时止,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号称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九州卡”商标侵权诉讼究竟结果如何,我们正拭目以待。
其实,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的广州,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之间就“外汇宝”个人外汇实盘买卖业务就发生过品牌之争。两家银行都在媒体上大做宣传,声称“外汇宝”是自己经营的品牌。一时间你来我往好不热闹,令人遗憾的是两家事先均没有对“外汇宝”进行商标注册。2004年4月浙江宁波商业银行也因发行“明州卡”商标侵权,被宁波通惠经贸促进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宁波商业银行不得不将l2万持卡人的“明州卡”换成“汇通卡”,但通惠经贸公司还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案例影响虽然已渐消退.却折射出我国商业银行曾经疏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训。数年之后的“九州卡”商标侵权案所反映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再次引起人们深思。
透过中行与交行间的“外汇宝”之争、“明州卡”商标权属纠纷和淮安市商业银行诉恒丰银行“九州卡”商标侵权案,我们不难看出,随着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的发展与竞争具有了新的内涵,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突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不仅成为金融创新的组成部分,同时也逐渐成为提升银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金融业的市场化趋势决定了未来银行业的竞争必将异常残酷和惨烈,而以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为核心构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是商业银行塑造自身品牌、深化金融服务和进行金融产品持续创新的重要保障。只有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商业银行才能在日渐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人世后各项承诺的逐步兑现,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开放,外资银行大量涌入,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宣传力度,金融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并且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获益良多。然而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商标权和域名方面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加快,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同质化现象日趋明显。为了彰显个性、提高竞争力,各商业银行对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加强了保护。比如招商银行对其“一网通”业务注册了商标,中信实业银行注册了“智能宝”商标,以及工商银行的“牡丹卡”、建设银行的“龙卡”等等均为注册商标。我国银行卡的注册商标占据了商业银行的注册商标中相当大一部分。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在该行的l8件注册商标中,有l4件是银行卡的注册商标。据统计,截至2000年9月,我国申请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个案已超过123万件,其中金融、保险服务类共有9028件,属于银行的注册商标仅有400件,而在这仅有的400件中属于境内银行的才150件,其余的均属国外银行。尽管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注册商标的数量有所增加,但其滞后于金融业整体发展速度的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