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得到降低
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混业经营,难以准确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按工业和商业分别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来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了50%,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大优惠。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购建固定资产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必须计入成本
例1,某火力发电厂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标程序购入需要安装的#1发电机,价款为25 000万元,增值税款为4 250万元,已到货,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竣工报告已编审通过,假设为一次性付款,电厂支付某省火电安装公司安装费1 840万元时,在建工程一并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310 900 000
贷: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银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须单独计算,承上例,其分录分别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电厂支付安装费1840万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68 400 000
贷: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银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当实施增值税转型后,该电厂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比转型前少4 250万元(31 090-26 840),而电厂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影响利润总额相应增加4 250万元。
(二)购入发电用煤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资源类的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承上例,该发电厂购入发电用煤一船,为50 000吨,价款3 500万元,增值税款为3 500×13%=455万元,已验收,货款已付,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 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550 000
贷:银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作为发电用的动力煤,其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承上例,其进项税额=3 500×17%=59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 000
贷:银行存款40 9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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