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股回归A股模式比较及制度安排(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CDR方式的缺点:(1)由于 CDR制度的核心在于基础证券和预托证券之间的互换,而互换的前提是货币 自由兑换,我国现在的金融制度显然还做不到(包括监管的技术和法律制度)。现时推出 CDR的后果可能将重演 H股、B股市场和A股市场分割的情况,从而出现 CDR和其正股呈现两个市场、两个价格 ,两个市盈率的格局。CDR可能成为炒作投机工具和强势集团的套利工具。(2)因为发行 CDR时较难避免发行的计划管制,推出 CDR可能会带来权利寻租和权利对市场的介入,不利于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3)在发行管制的背景下推出CDR实际上是为红筹股公司在内地筹资提供政策倾斜,不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如果资金的流向仅决定于“资格”而不是边际生产力,则可能带来资金使用的低效率。(4)内地与香港对上市股本的评估标准不同,发行以后业绩纪录的差异以及会计处理准则等问题都有所不同。目前的市场环境可能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发行CDR的情况下更为突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由于 CDR是二级上市 ,一级上市还在香港,这样在 CDR机制下监管主体在香港而相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在内地 ,结果就会使得香港监管当局由于红筹股公司业务在内地而难以监管。同时,内地监管当局会因为红筹股公司在香港注册,无法跨越法律和技术上的困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监管的真空。红筹股公司一旦不受香港资本市场的监控就有可能将通过CDR筹集到的资金大量投入到并非发行前所规定的、净现金流为负的项目中,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5)如果当前主要针对红筹股采用CDR的发行方式,可能导致对于其他内地上市公司的不公平。由于利用了内地的上市场所和资源,那么在 A股上市的红筹公司就应该符合国内法律的要求,否则对国内上市公司而言就不公平。

  3.CDR方式面临的主要障碍

  基于我国发行CDR的目的和国内金融制度的现状,我国发行 CDR不会像 ADR那样的完全市场化运作,它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1)现行外汇制度的障碍。采用CDR方式回归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是中国内地目前的资本项 目可兑换仍受限制CDR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基础股票和存托证券的相互转换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货币兑换问题。我国目前外汇制度尚不允许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这使得外资不能直接到中国来买中国发行的CDR(必须先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从而使得 CDR和正股 的完全替代不能实现。这样一来,基础票据和 CDR之间的价值平衡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两个市场相互割裂,最终导致基础证券和CDR出现两个市场两种价格、两个市盈率。但是如果只是简单的放任CDR在两地间自由兑换,则对我国的汇率机制冲击过大。类似中国移动这样的公司境外的股份和 CDR间的大规模相互自由转换会带来较大的外汇进出,从而带来对外汇市场的冲击。

  (2)采用 CDR方式发行可能导致国内 A股市场定价权旁落。由于红筹股主要上市地在香港,CDR作为第二上市地只是从属市场,这就使得 CDR的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都从属于境外市场,如国内监管机构对 CDR公 司没有主监管权力 ;信息披露规则也将从属境外市场。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CDR模式挂牌的公司市值不计算人内地交易所的总市值范围内,这样将使 A股市场难以享受因中国移动这样的大型公司市值增加带来的繁荣。

  (3)CDR发行存在套利行为不均衡问题。CDR方式的主要障碍在于人民币与港币不能自由对换 ,造成香港股票市场和中国境内 CDR市场之间缺乏平衡两地市场价格的套利均衡机制 ,从而形成两个分割的市场。

  总之,红筹股回归采用这种方式,对 中国资本市场的冲击比较小,通过逐步放开 QFII的数量达到开放资本市场的目的,并且这种方式会使人 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趋于市场决定。由于首批获批准的 QFII数量有限,总共可以投资的金额限制在 95亿美元左右,因此对汇率的影响也是逐步的。

  (二)回归模式二:直接发行上市

  1.直接发行上市模式流程

  直接上市是指红筹公司直接在 A股市场发行股票。红筹股直接发行上市的操作路径与以往的A+H发行的情况类似,差别在于之前A+H两地同时发行股票的企业的注册地在大陆,即国内企业在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同时发行其股票。而如果红筹股实现在A股市场的直接发行上市,则是香港公司(境外公 司)在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发行其股票,中国建行和中国石油采用的是该种回归模式。

  2.直接发行上市模式的优缺点

  直接发行上市的优点:(1)实际操作过程较其他回归方式更为简单 ,在时间上可以更快地实现上市融资。(2)红筹公司直接在内地上市,就如 A+H股一样,实质是两个不同的市场。直接发行 A股的好处是公司的市值可以计算入内地股市的总市值之内。另外 ,A股股价也不会受到在港交易的股票价格影响,一级市场的定价权不会拱手让人。

  直接发行上市的缺点:(1)公司治理方面,内地有关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高管兼职等方面的规定,与香港存在着差异(公司法)。届时红筹公司面临双重监管问题。(2)红筹公司均在海外注册,主账户也在境外,A股上市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无法汇到境外账户,只能在境内使用,从而影响红筹公司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3.直接发行上市面临的主要障碍

  这种方式受到我国现有的法律限制。《证券法》第一章第十四条要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了该企业的公司营业执照。”这事实上要求,发行A股的企业局限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而红筹股的注册地均在境外,仅从字面上理解不符合该项要求。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