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上市公司的财务虚假问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4)增加了无法追溯重述的规定
  新准则中要求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 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具体做法是:当企业确定前期差错对列报的一个或多个前期比较信息的特定期间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追溯重述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可能是当期);当在当期期初确定差错对所有前期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从最可行的日期开始用未来适用法重述比较信息以更正差错。新准则增加对无法追溯重述的规定,使其更为严谨,更具有可操作性。
  (5)对前期差错在附注的披露要求更具体
  旧准则中只要求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而修订后的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于的下列信息:一是,前期差错的性质;二是,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三是,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盖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并且规定“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新旧准则对比可明显看出,新准则对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更为具体和精准。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会计报表使用者就能更具体的掌握产生前期差错年份的真是财务状况,有利于其据此做出更为正确精准的决策和判断。

  3. 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程序
  3.1 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差错发生后,大都会在会计账目或会计资料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反映,这样,就会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准确。所以必须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1)划线更正法
  划线更正法是在会计核算中,用划线注销原有记录,以更正错误的一种方法。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可运用划线更正法对错误的文字或数字进行更正,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一条或两条细红线予以注销,但被注销的原有字迹仍可辨认,以反映会计错误的原貌。其次,在划线上方空白处用合乎规定的墨水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加盖名章,以明确责任。第三,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能只划掉其中个别数码字。例如,账簿中把正确数字685 000误记为658 000。更正如下:
685 000
658 000
  (2)红字更正法
  红字更正法,是在会计核算中,用红字冲错或冲减原记数额以更正或调整账簿记录的一种方法。凡会计分录记入账簿后,发现帐户对应关系有错误,或对应关系虽无错误,但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均可用红字更正法来更正。对于帐户对应关系的错误,可先编制与错误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其中金额用红字书写,冲销原来的错误关系,然后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对于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可按原来的帐户对应关系编制会计分录,其金额应为原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差额,用红字书写,以冲销多记数。红字书写的金额在计算时骑着冲减的作用。红字更正法也可以用来调整账簿记录。采用红字更正发,有利于正确反映帐户的本期发生额,并能保留原会计错误的本来面貌。
  (3)补充登记法
    在记账或结账以后,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虽然没有错,但发现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可用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更正时,根据原来的帐户对应关系和原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差额填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会计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补记×月×日×号凭证少记数”,据以补充登记入账。如果记账凭证没有错,只是账簿记录少记了的,也用补充登记法补充登记,但在摘要栏中指明“×月×日某项经济业务少记金额现予补记”。另外,若在结帐后,发现有的记账凭证中全部或部分帐户漏记,也用补充登记法根据原始凭证直接在账簿中进行补记。但需要在摘要栏中注明“补记×月×日×号凭证漏帐”字样。
  (4)追溯重述法
  旧准则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是追溯调整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未来适用法,是指不追溯而视同当期差错一样更正。追溯重述法与未来适用法相比,追溯重述法纠错针对性更强、更准确,但过程复杂,成本较大。应用指南同时指出,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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