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的构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合作社;等方面为提高弱势群体的综合实力发挥着重要作用[1],国家应鼓励合作社的发展繁荣。其次,作为弱者联合的合作社本身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是因为合作社往往是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社员组成的,故合作社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在同行业同领域中也多相当于中小企业的状况。因此,为保障合作社多重功能的发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国家对合作社的鼓励和支持。
  2.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决定其需要各种法律支持。合作社的本质决定了合作领域的广泛性及合作类型的多样性:合作社因所从事事业不同而有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和工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因组织形式不同也有社区性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之别[2]。各类合作社虽然在本质和价值上有共性,但在组织形式、经营运作等方面差异明显,而且各种合作社的发展程度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不同,因而需要不同层次的、针对不同问题的法律支持。
  3.合作社法律支持须体系化。首先,针对不同合作社的多方位、多层次的支持性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基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和基本原则;其次,各种支持性法律规范在运作机制上具有动力同向性,即都是围绕对合作社的“支持”而产生和运作的。因而从减少立法工作量和提高制度耦合的角度来说,应制定不同层次的合作社、住宅合作制、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而这些领域所涉及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在进行产业立法及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体现出对合作经济发展的支持,相应政策向合作经济倾斜。
  2.财税、信贷政策法规的支持。(1)政府对合作经济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拨款、税收减免和当合作经济组织担负政策性业务时的财政补贴等方面。(2)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业务过程中,资金短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支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国家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农村信用社,央行的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是最大、最直接、最有效的支持。
  3.社会化服务法律规范。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改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而导致包括许多政府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对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的认识较少,因此,对合作社领导者、社员、地方政府官员的培训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技术推广、咨询、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政府应成为各项服务的提供者或推动者。
  4.反垄断豁免。通过反垄断法的豁免,允许合作社联合或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等特定的合法的垄断行为,有利于促成更大范围内的跨地区、跨产业的乃至全国性的联合社,这必然大大提高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四、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的若干具体构成
  (一)合作社组织法的立法模式与具体建议
  合作社组织法应是关于一般合作社与特殊合作社法律规范的具有层次性结构的立法系统。在选择具体立法模式时,应考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特点和我国的立法传统,采取单独综合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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