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的构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在这种模式中,既不必针对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单独制定法律,也不可在一部法律中详细规范各类合作社,而应通过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文本对各类合作社进行立体性规范,具体表现为[6]:(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内容适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对不同合作社的共性进行规范,并为制定相关的法规提供法律依据;(2)由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不同行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在相应区域内实施。目前,应抓紧制定的有供销合作社条例、信用合作社条例、信用合作社存款保险条例、农业保险合作社条例、住宅合作社条例等;(3)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和相应的产业政策制定鼓励相关合作社发展的办法、通知等规章。如对农业保险合作社、科技服务合作社、信息服务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进行鼓励;(4)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现有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制定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供相关合作社参照。
此外,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我们一个提示,即在上述第(2)项的有关条例随着相应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在相关合作社发展较为规范、规范较为统一完备时,制定立法计划,提高其法律位阶,扩展其适用范围。
(二)产业支持法规与政策
针对合作经济的主要活动领域——农业、农村领域,对合作社的产业支持重点应放在农业和农村范围的相关合作社,突出支持的重点。
在产业结构政策方面,应突出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主体地位、流通合作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地位,增加扶持措施和扶持资金。
在产业组织政策方面,一方面,应允许、鼓励和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合作社联合组织以增强其竞争实力,同时应当对合作社适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范;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以农业产业化为目标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纵向联合。
在具体产业支持措施方面,结合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规定,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面进步。WTO农业协议对政府向农业部门提供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的投资和补贴没有限制。因此,政府可以在这些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合作社加大支持份额,以加大农业发展的后劲。
(三)财税支持法律规范
1.利用财政支持,建立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合作社信用担保基金并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是解决当前合作社资金困难的当务之急。作为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重要措施,所需担保资金来源应以政府出资(主要是财政拨款)为主,以合作社入股、会员风险保证金和社会捐赠为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社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多种性质担保机构并存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即以地市、行业为主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以省、国家为主从事再担保业务的再担保机构为主的全国性的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政府主导的合作社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应以公益性、政策性为主要目标,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带动技术升级和扩大就业的合作社。
2.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是各国合作经济发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一是针对合作社自身的税收优惠,针对规范后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家对其执行免交所得税、附加税和减交营业税的政策。待国家财政好转后,再向免交一切税赋的国际惯例靠拢。如:对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交易,由于合作社是社员的自助互益性组织,因此对此类交易应给与全面的免税优惠;对合作社的利润所得也应给与免税优惠;合作社购买有关的生产资料、大型器械时,凭票证可以享受退税。
二是对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组织的税收优惠,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上述向合作社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较高标准的税收减免,对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专门咨询机构、培训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等。
3.财政补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处农村,服务农业、农民,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和农民联结市场的桥梁,同时担负着许多政策性支农任务。对合作经济组织因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落实国家扶持农业政策而带来的亏损,国家财政应予补贴。
(四)社会化服务规范
1.明确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随着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越来越积极,鼓励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文件也越来越多,为防止混乱,增强部门间的交流和协调,有必要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主管部门。如工商局负责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事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资料;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农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住宅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帮助。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简化合作社的申办手续,尽量实行一次性手续。严格控制设立合作社所需的表格,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3.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安排设立并逐步增加合作社专项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
4.鼓励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提供创业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等。对此类咨询机构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赵阳林.合作社的本质是弱者的联合[J].中国合作经济,2005,(6).
[2]董忠.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几个问题[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7).
[3]赵新龙.论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的运作机理[J].特区经济,2007(6).
[4]欧阳仁根.我国合作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J].财贸研究,1998,(3).
[5]何黎清,邓声菊.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合作社立法的一些规定[J].农村经营管理,2006,(3).
[6]欧阳仁根.试论我国合作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J].中国农村观察,2003,(2).
此外,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我们一个提示,即在上述第(2)项的有关条例随着相应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在相关合作社发展较为规范、规范较为统一完备时,制定立法计划,提高其法律位阶,扩展其适用范围。
(二)产业支持法规与政策
针对合作经济的主要活动领域——农业、农村领域,对合作社的产业支持重点应放在农业和农村范围的相关合作社,突出支持的重点。
在产业结构政策方面,应突出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主体地位、流通合作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地位,增加扶持措施和扶持资金。
在产业组织政策方面,一方面,应允许、鼓励和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合作社联合组织以增强其竞争实力,同时应当对合作社适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范;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以农业产业化为目标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纵向联合。
在具体产业支持措施方面,结合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规定,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面进步。WTO农业协议对政府向农业部门提供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的投资和补贴没有限制。因此,政府可以在这些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合作社加大支持份额,以加大农业发展的后劲。
(三)财税支持法律规范
1.利用财政支持,建立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合作社信用担保基金并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是解决当前合作社资金困难的当务之急。作为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重要措施,所需担保资金来源应以政府出资(主要是财政拨款)为主,以合作社入股、会员风险保证金和社会捐赠为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社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多种性质担保机构并存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即以地市、行业为主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以省、国家为主从事再担保业务的再担保机构为主的全国性的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政府主导的合作社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应以公益性、政策性为主要目标,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带动技术升级和扩大就业的合作社。
2.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是各国合作经济发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一是针对合作社自身的税收优惠,针对规范后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家对其执行免交所得税、附加税和减交营业税的政策。待国家财政好转后,再向免交一切税赋的国际惯例靠拢。如:对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交易,由于合作社是社员的自助互益性组织,因此对此类交易应给与全面的免税优惠;对合作社的利润所得也应给与免税优惠;合作社购买有关的生产资料、大型器械时,凭票证可以享受退税。
二是对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组织的税收优惠,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上述向合作社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较高标准的税收减免,对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专门咨询机构、培训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等。
3.财政补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处农村,服务农业、农民,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和农民联结市场的桥梁,同时担负着许多政策性支农任务。对合作经济组织因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落实国家扶持农业政策而带来的亏损,国家财政应予补贴。
(四)社会化服务规范
1.明确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随着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越来越积极,鼓励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文件也越来越多,为防止混乱,增强部门间的交流和协调,有必要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主管部门。如工商局负责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事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资料;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农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住宅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帮助。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简化合作社的申办手续,尽量实行一次性手续。严格控制设立合作社所需的表格,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3.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安排设立并逐步增加合作社专项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
4.鼓励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提供创业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等。对此类咨询机构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赵阳林.合作社的本质是弱者的联合[J].中国合作经济,2005,(6).
[2]董忠.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几个问题[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7).
[3]赵新龙.论合作社法律支持体系的运作机理[J].特区经济,2007(6).
[4]欧阳仁根.我国合作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J].财贸研究,1998,(3).
[5]何黎清,邓声菊.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合作社立法的一些规定[J].农村经营管理,2006,(3).
[6]欧阳仁根.试论我国合作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J].中国农村观察,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