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农地制度 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苏联具有极为相似的发展背景。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初衷正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影响了工业化,确切地说是妨碍了高速度优先发展重工业对农业剩余过度挖掘的需要。中国农业集体化吸取了苏联的“经验”,此后集体所有制逐渐被塑造成了神圣不可改变的经典,在理论上成了不可触及的雷区。
  其实稍微了解一下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会明白,农地集体所有制既不是我党土地政策的初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中国共产党一直采取的都是“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靠打土豪分田地帮助农民实现了世代拥有土地的梦想才获得了农民支持,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建国初期人民群众建设新制度的巨大热情,农民群众义无反顾地支持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我党正确的土地政策有关。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惯性,特别是由于我们过去对于社会主义的僵化认识,把社会主义简单的等同于公有制+计划经济,而公有制又简单化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所以人们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特别在计划经济破产之后,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在城市和工业中,过去那种僵化的公有制逐渐为股份制所取代。这样,在一些思维僵化的人的头脑中,社会主义就剩下了最后一个“山头”,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成了社会主义的“标志性建筑”,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禁区。尽管城市的改革早已突破禁区,尽管随着改革的深入,“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已成共识,但这种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主要还是指的城市的公有制或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也就是过去所说的全民所有制,往往并不包括农村的集体所有制。这种认识上的人为分隔或片面性正是制约农村改革进程的认识根源。这与前几年的“姓社姓资”的问题实际上如出一辙。在当前,不破除这种僵化的认识,农村的改革就不能有实质进展。
  
  四、让股份制成为农地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思想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上,不仅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公有制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农地制度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实现公有制,让股份制成为农地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甚至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理顺农村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按照“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思想,集中20年来国内农地制度研究的集体智慧,借鉴世界其他国家股份制发展的成功经验,反映农地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当前中国农地改革的理想目标模式应当是国家与个体农民共同所有的农地股份制。其具体内涵是:
  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对现存农地实行股份制改造,废除农村集体组织的所有权,土地权益(股份)在国家和个体农民之间分配,使国家和个体农民各自享有一定比例的土地所有权(股份)。同时,为了切实发挥股份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优势,又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在股本结构上实行严重不等比例分割的悬殊分配:农民占有绝大部分股份,在一般经济意义上掌握绝对控股权;国家以“金股”的形式占有的股份显著少于个体农民,实施宏观调控。作为仅有的两个股东,国家和个体农民分别享有的股份所有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国家所有权是终极所有权,保证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实行土地总量控制,防止滥占耕地和土地腐败;农民所有权是基本所有权或受国家终极所有权限制的一般所有权,在不侵犯国家终极所有权的条件下具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充分享有对土地进行耕种、占有、继承、交换等的一般处置权力,并获取土地收益。废除集体所有制后,过去农地集体所有制中大量中间层次(各级地方政府和官员、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土地权力被彻底清除,有效防止了长期以来农地集体所有制一直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归属模糊的根本缺陷,使土地公有制具体化。这样即保证了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又把土地公有制落到了实处。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共同所有的股份制改造后,一方面,因为农民有了具体的所有权一一土地股权,因而必然关心土地收益和土地命运,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并成为抵制土地腐败的实在力量;另一方面,农民有了更具体实在的土地处置权,可以通过转让他所拥有的那部分土地股权,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农民个人也因此获得稳定收益。当前农地承担的其他各项社会经济功能也可以通过股份制得到更充分、更灵活的实现。国家与个体农民共同所有的农地股份制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农民个人处置权的有机统一,这种制度不仅具有政治合法性和经济理性,而且具有制度正义性和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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