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做出了以下三项原则规定。
  1、“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决定>所提出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个人账户的概念。个人账户制意味着投保人缴纳的供款是所有权仍然属于自己的长期储蓄。虽然对<决定>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所说“社会统筹”可能有不尽相同的理解,但通过个人账户这种特定的养老保障组织方式,将个人最终养老金收益与贡献紧密相结合并进行基金预筹积累。是不容置疑的改革目标和方向。

  根据<决定>的原则规定,劳动部、国家体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经过协调,形成了一个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已于1997年8月公布。
  1997年的方案将以前各地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案统一为一个方案。统一方案的要点是: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降至-r资的3%。老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企业缴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养老金支付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96;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我国现今实行的养老保障体制基本上是按照1997年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运作方式。但这种养老保障方案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其一、国家没有明确表明补偿对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养老金负债。而企图通过继续用“社会统筹”来解决。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讲,如果他们在未来的工作年限足够长,在他们的工作年限内,通过适中的缴费率积累起退休后的养老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是受益基准制的养老金支付方式,养老金现收现付。目前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的个人账户并没有养老金的积累,同时目前在职但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前的工作年限里也没有基金积累,但是按照旧体制下的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中,作为回报,政府承诺在他们年老时提供养老金。换句话说。政府对这部分职工负有养老金债务,称为隐性债务。这是必须偿还的。

  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理论上可能的基本解决方法有二:一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新职工实施供款基准制,对老职工仍然现收现付的办法。让目前的企业和年轻职工缴费解决;二是由政府统一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做出专门处理。实行“新人新办法”的问题很大:其一,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前所述,老职工虽然没有直接为个人进行基金积累,但在旧体制下,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的办法上缴给了国家,并且转化为国有资产,真正对他们负有责任的是国家和公有制经济本身。继续让年轻职T承担他们的养老金是不合理的。其二,即使不考虑国家对老职工的养老金的隐性负债问题,继续让年轻职工为他们承担养老金在财务上也行不通。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大约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一18%;随着更多老职工进入退休年龄,体制内抚养率还会进一步提高。为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需要的缴费率也需要提高。如果通过企业缴费完成对“新人”与“老人”的双重任务,即使考虑新制度中的个人缴费因素,所需的企业缴费率也要达到30%左右。显然,如此沉重的缴费压力企业是无法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真正实现从受益基准制向供款基准制的转轨,必须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作出专门处理,即由政府统一偿还旧体制下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由于目前国有资产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由老职工的保障基金形成的,因此,在养老保障转轨过程中,应当从国有资产中“切一块”还给老职工。

  其二、这一制度,从产权结构上看,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企业另外一部分缴费与职工个人缴费并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是所有权仍归职工所有的长期储蓄,因此,它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混合;从财务制度看,由于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基金并入社会统筹,用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其实质是一种基金的现收现付制,企业缴纳的另外一部分基金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基金并入个人账户,形成在职职工今后养老金的积累,因此.养老金的构成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的混合;从给付刚性上看,由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分为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性养老金实质上是一种固定津贴型的养老金,数额与职工缴费多少无关,目的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了职工个人账户积累数额的多少,与职工本人缴费贡献大小有关,更多的反映了供款基准制的要求,因此它是既定的给付制度与供款制度的混合。所以,现今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受益基准制与供款基准制相结合的混合制,但在实际上,“统筹”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进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承担过高的“统筹缴费”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金需要。而目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又是必须保证的,所以,惟一的办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进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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