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2、如何更有效地保证养老金增值保值
  在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为具体的政策都比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无疑取决于改革后的管理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这一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障体系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经济进一步发展。

  从中国近几年对极为有限的养老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一直存在严重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障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不分,不仅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回报。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各种管理不善甚至腐败问题都相当突出。根据国内外经验、教训,要实施和完善供款基准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养老金经营机构必须分开。在这一问题上,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因。

  鉴于此,可以考虑采用下述方案予以解决:
  其一,政府应让民营管理机构经营基金,并且多家机构竞争,优胜劣汰。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拥有一定数量的投保人和与之相应的资本金。就能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

  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对各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其主要职责是批准或拒绝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或从事该项业务;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及经营状况、投资回报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等。同时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上述各项综合指标对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强化对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批露。并向社会定期公开。以此来指导职工自由选择任何一家养老金管理公司或中途转换公司。

  每一养老金管理公司应从其自有资金中拿出相当于职工缴纳的养老金一定比率的准备金。与基金捆在一起进行投资经营,若其投资回报率低于某一底线,则必须用自有资金补足。若无力产生最低收益和补足法定资本金。则需停业、破产。管理公司破产后。投保人个人账户可以自由转向其他公司。

  为防止舞弊行为并保证投保人利益,各管理公司的投资范围需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投资范围及份额限度进行。同时,政府应会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发布各种金融工具的风险评级.凡政府认为不宜购买的金融商品,管理公司不得经营。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随时对管理公司的经营等问题进行监督审查,管理公司也必须按时向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提供有关投资经营状况的材料和报告,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及服务质量等问题。即可进行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各种处罚。

  上述方案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鉴的。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对大致具备经营条件的一些金融、保险机构进行改造。把他们改造成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专职承担基金经营任务。但无论如何,一定要有竞争机制。

  其二,必须健全行政管理与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有关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收监督,体现法制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将目前分散于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该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执行各种管理、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作为管理者。该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的基金经营活动。

  其三,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为基金经营机构提供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及有关风险分解的政策条件与环境条件,促进基金投资效益的提高。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很多在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发展的金融工具尚待开发。因此,在实施基金积累制的初期可以将基金投资范围定窄一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以及基金积累数额的扩大,对投资规定再逐步灵活调整。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