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立何种模式的养老保障体制,是采取目前的办法,继续完善受益基准制和供款基准制相结合的混合型的养老保障方式,还是建立完全的供款基准制的养老保障方式,在我看来,惟一的出路在于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的供款基准制的方针,抓紧解决对老职工的隐性负债的补偿这个症结问题,只有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的基础上,才能使其他的问题迎刃而解。
建立混合型的养老保障方式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人,或者说是要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对这两个目标追求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考虑到中国特定的国情,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值得分析:一方面,财务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够保证。混合型的养老保障体制,其养老金主要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于基础性养老金的收缴属于社会统筹部分,仍然需要以支定收,现收现付,因此,其收缴范围必须覆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考虑到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企业发展的不稳定、不平衡问题,非正式部门及行业所占比重过大以及养老金现收现付难以避免的逃避缴费等问题,能否保证足够的收缴率仍是未知数,所以,风险是存在的。如果预期企业的缴费率因支出压力增大或因收缴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维持收支平衡,要么需要财政予以补贴,要么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在某种程度上陷人旧制度的误区。同时,根据世界银行<中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的报告中的有关预测,在有效地解决了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的基础上,统筹部分的基金在很长的时间内将有节余。因为新职工的大多数暂时到不了退休年龄。但是至2030年以后。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体制内抚养率的逐渐提高,这一统筹部分将会出现赤字。另一方面,一些技术性的问题难以解决,管理难度与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
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国将面临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及迅速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尤其是大批处于各种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的转移过程。同时也会出现大量的阶段性就业以及劳动力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频繁转移等情况。设立混合型的养老保障体制,需要考虑工龄及缴费年限等因素以进行领取资格的限制,体制缺乏开放性,在全面扩大覆盖范围时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进行资格限制或工龄要求很低,则财务上的风险势必大幅度增加。而且,对缴费情况的统计、受益人个人情况的认定都将会非常复杂。此外,中国人口众多,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突出,设立混合型的养老保障体制,如果统筹层次过低,地区间的差距等问题难以避免;如果统筹层次过高,则必然存在较高的管理难度及管理成本。再则,较之于完全的供款基准制,混合制度的资金积累率要低得多,对个人的激励机制也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弱化。
而使用完全积累的供款基准制更加适合中国国情,企业及个人缴费全部进人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透明度较高。由于职工的养老金多少与其个人缴费贡献大小有关,激励作用较强,容易为群众所接受。同时由于养老金完全以收定支,不仅基本避免了统筹体系中几乎肯定会出现的财务危机,还可以提高经济起飞阶段的积累率。考虑到新体制必须全面扩大覆盖范围,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必须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必须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以至城乡之间形成平等的起点和条件,通过个人账户实现的供款基准制也具有明显的优点,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此外,与混合制条件下双重管理体系(省或市级统筹与建立全国调剂基金并存)并存相比,只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也会降低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当然,完全的供款基准制的确存在难以体现公平性原则,尤其是少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能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等问题。对此问题,可通过强化社会救济来解决。即对所有收入水平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政府均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救济体系保证其基本生活。实际上,即使采用其它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了最低养老金制度。社会上仍然不可避免有贫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须通过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人提供帮助。只要政府解决了对职工的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通过一段时期的个人账户积累,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是有保障的。因此,采用完全的供款基准制辅以社会救济制度可能更加适宜。
总的来说。新的保障体制采取完全的供款基准制并结合强有力的社会救济体系。同时以发达的商业保险作补充,更适合中国国情。供款基准制的优点可以充分得以体现。对那些无力自保的社会弱者,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一种制度化、社会化的救济体系,维持其基本生活。在这里,社会保障的互济特征及转移支付特征也能够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