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展非营利组织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因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非营利组织能对政府管理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之所以说发展非营利组织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是基于以下这些原因:
(1)发展非营利组织才能真正实现“有限政府”。政府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自我扩张性,仅仅依靠政府自身的改革不可能做到从根本上控制政府规模的增长、实现“有限政府”。同时,政府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职能创新,这样就有不少职能要从政府机构转移出来,若社会没有足够的自治能力和相应的组织来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这些职能,最终政府只好又承接起这些职能,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这样,政府机构改革就只能是又陷入“精简一膨胀”的怪圈,政府依然是以前的那种“全能政府”“万能政府”,而没有从具体社会事务的微观管理中抽身出来、转到以宏观管理为主,实现政府管理创新。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使社会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能力,走向成熟与完善,使社会通过自身的力量来满足社会需求,降低对政府的依赖,从而有利于抑制政府规模的过度膨胀,实现“有限政府”,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2)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克服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市场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而不能成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而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却难以避免自身的失败,即也存在政府失灵。公共物品的供给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然而由于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缘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共物品领域的双边垄断、信息不对称和预算最大化问题。
而非营利组织不像私人营利部门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它是非营利的,从而使得非营利组织能够成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同时,非营利组织有服务成本低、效率高、方式灵活多样等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机制的欠缺或失灵。事实上,政府失灵正是非营利组织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3)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构织社会安全网。首先它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渠道,从而有利于缓解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压力和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压力。1980—1990年间美、德、法等国家的新增就业机会中有13%是来自于非营利组织;1995年,法国的非营利组织吸收了97.5万名全职工作人员,接近法国全国就业人口总数的5%,日本的非营利组织雇用了大约210万名全薪职员,相当于日本全国非农业就业总数的3.5%,服务业就业总数的14%;其次,非营利组织能够提高社会的整合程度,从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整体社会对政府改革的承受能力,减缓由于改革而给社会带来的震荡,这对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
(4)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政府也一样。没有制约的权力是恐怖的,阿克顿勋爵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政府的制约力量除了来自政府本身之外,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政府以外的社会的力量,但社会中分散的单独的个人是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制约政府的,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影响力,才能制约政府。非营利组织是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强大的非营利组织能够扩大公民自我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从而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力,能够监督政府行为、推进政府改革、推动政府的法制化、民主化等。同时,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等对政府管理创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发展非营利组织有赖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实现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发展非营利组织对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是其必然选择。但与此同时,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不能仅仅依靠自身而获得,也有赖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健全有赖于政府管理创新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轨道。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着的许多问题,有不少是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管理法规规格不高,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法;同时,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法规各项专项也不多,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的法规、不同组织形态的专业化管理法规都不健全,比如,国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还未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
(2)部门法规的配套不够,相关政策的衔接不协调。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要随着对它的认识程度的加深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随着它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另外,新出台的法律条文如何与既有的法律实施体系衔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如《公益捐赠法》的内容非常好,但海关、税务等部门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申请范围、申请程序、监督措施等均没有规定,使其难以得到真正落实。而这些问题要得到较好的解决,都离不开政府管理创新。只有实现了政府管理创新,政府才能从大量繁琐的社会事务中脱身,从而才能集中力量搞好宏观规制、法律法规的制订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2.资金的充足有赖于政府管理创新
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政府拨款、成员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助以及非营利目的的服务所得等四个方面。
(1)从政府拨款方面来看,目前由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占50%,政府以项目为引导的经费支持占3.6%。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以及社会对非营利组织需求的增加,单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来维持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已经不太现实。
(2)除政府拨款外,会费收入和企业赞助占相当一部分比重,约为26.8%,但这一部分资金的来源毕竟有限。
(3)此外,非营利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运营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组织的已有资源,努力为组织成员或社会公益提供最佳服务,因此非营利目的的服务所得所占的比重很小,仅为6%。
(4)其他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资助合计不到5%,这与社会各界的自愿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但也与人们对非营利组织在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上的信任度一般较低有较大关系,信任度低严重影响筹资的进行。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决定了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处于严重的资金不足的境地,几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有的甚至等米下锅,难以为继。根据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在2000年对全国社团组织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短缺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那么其他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呢?根据美国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的一项研究,非营利组织的多数收入来自会费和公共部门,而不是来自慈善事业,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占非营利组织收入的近一半(49%),而公共部门的支付占40%。这也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解决资金困难的出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