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制度的目标选择与交易制度的选择
证券市场制度的总体目标包括流动性、稳定性、效率性和透明度四个方面。这四个目标从理论上讲是一致的,目标之间有着互利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矛盾与冲突。对于多元目标的取舍,最终取决于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一般而言,在市场设立之初,市场制度的目标主要侧重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方面:而当市场成熟后、市场制度的目标则主要侧重于提高市场效率性和透明度方面。另一方面,从交易制度看,报价驱动制度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股价方面有其独特的功效,而指令驱动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性。因此,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市场制度的目标设计,选择报价驱动制度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渐进式发展方略。
(三)市场现有的资源与交易制度的选择
创业板市场设立于深圳市场,如何充分利用好深圳市场的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系统现有资源,是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选择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若原封不动地采用原来的指令驱动制度、香港创业板应成为国内创业板市场的“前车之鉴”;若选择完全照搬}rASD aQ的报价驱动制,深圳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己经建立的一整套与指令驱动制度相适应的法规监管体系、电子撮合设备及软件体系以及运行管理体系都要完全摒弃,所带来巨大的成本损失使其变得不明智。
(四)市场风险的假设与交易制度的选择
创业板市场的主体是新兴中小企业、首先,与成立己久、运作良好的企业相比,其自身发展不是很成熟,管理不够规范,前景也不很明朗,失败率较高,市场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股价往往大幅度偏离价值进行剧烈波动;其次,因其股本偏小,其股价更易被操纵,市场风险较大;再次,由于成立时间短,知名度较低、投资者的了解程度也较低,易使交易不活跃,引起流动性风险。而在报价驱动制度下,首先,做市商不会使股票的价格大幅度偏离价值,因为过高的价格既不利于出售,又会导致存货的价格风险;其次,由于做市商的存在,旁人也不愿操纵股价与其对抗,减少了股价被操纵的风险;再次,由于做市商对企业的了解程度远远胜过普通投资者,其对企业的推介有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美国NASDAQ的投资者正是出于对做市商的信任才敢于对原本不了解的公司进行投资。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选择报价驱动制,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
(五)对市场参与者成熟度的假设与交易制度的选择
指令驱动制度的假设前提是市场参与者都是成熟、理性的主体,能熟练收集、分析信息,能够对价格走势做出独立的判断,并将这些判断变成交易指令,交由市场验证、而报价驱动制度的前提是市场参与者尚不成熟且欠理性、由其收集、分析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通过专家分析信息、提出报价,然后交由市场去判断,投资者对报价的认同将促使报价逼近真实价值.以实现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目前,在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中仍以散户为主(截至2000年3月,上证所机构开户数为9. 29万户.仅占开户总数的0. 384%,持股市值尚不到10 0lo),且其文化程度较低.投机倾向极强,远未达到指令驱动制度假设前提的要求,因此就现状而言,我国创业板市场选择报价驱动制度较为适宜。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从理论上讲,报价驱动制度更为符合处于初创期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要求,但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报价驱动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市场机制和规则与其配合,就目前实际来看,在监管、技术、交易主体等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障碍。因此、应在借鉴、吸收海外二板市场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理性地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作出选择。
三、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
我国主板市场采用指令驱动制度虽然有过度炒作和少数人操纵市场等问题,但也有透明度较高、容易监管、效率较高等优越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初创期可以以指令驱动制度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引人报价驱动制度,即实行指令与报价混合驱动的交易制度.这样既可以保留指令驱动制度透明度较高、容易监管、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的优点,又能充分发挥报价驱动制度在增强价格稳定性和加强市场流动性方面的体制优势.从而实现两种交易制度的优势互补.以确保我国创业板市场平稳渡过初创期。
(一)以指令驱动制度为基础
作出这一选择,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1,市场承受能力。目前中国深沪市场采用的都是指令驱动的电子集中竞价制度,虽有一些弊端.但已被广大投资者及证券公司所熟悉和掌握,将其推倒而重新起用一套全新的交易制度将会带来巨大的震荡。从指令驱动制度完全切换到报价驱动制度,不仅需要从技术上修改交易系统和运行流程,更需要从制度上对经纪、自营和做市活动的利益冲突、股票卖空、以及《证券法》中有关收购兼并、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修改,因而涉及整个市场制度和运行框架的重构,实施成本将是非常高昂的,而且将需要多方面的适应,包括投资者、券商和监管部门等的适应。对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的任何巨大的、激烈的改变都将可能引起巨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