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5

    ZJ做市商建设和监管。如果创业板市场引进报价驱动制度,做市商的来源主要是证券公司,尤其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但在做市商建设和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做市商主体行为还有侍规范化。目前,许多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证券公司之间进行低水平竞争,这些都会影响其将来在创业板市场上充分发挥做市商功能;(2)存在做市商滥用特权的风险。一般作为对做市商在履行职责时可能承担额外的市场交易风险的补偿,监管当局会给予做市商某些特权,如推迟发布或豁免发布大额交易信息等,但某些做市商在缺乏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就会利用其特权合谋欺诈客户、垄断交易,少披露甚至不披露有关交易信息、以及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进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3)对证券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报价驱动制度下,做市商承担了经纪人、自营商、做市商等多重角色,这可能导致所谓角色冲突,例如,做市商可能会模糊自己的角色,采取拖延披露成交回报、拒绝报价承诺和披露自己的买卖数量等方式谋取私利,证券监管当局取得这些确切的信息并实施惩罚的难度加大。以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状况及证券监管的水平,我国创业板市场以报价驱动制度为基础具有较大的风险。

    (二)适当引人报价驱动制度

    但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选择适当时机有针对性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引人报价驱动制度,在此之前尚有许多基础准备工作要做。

    首先,是建立和完善制度运行所必须的市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较强的市场监管能力。只有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下,报价驱动制度才能走上轨道。同时,该制度的实行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监管增强做市商的守法和自律意识,否则做市商有可能会滥用特权,依仗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联手进行内幕交易或联手垄断价格等,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资本实力雄厚、运营规范,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做市商。报价驱动制度对做市商的要求是全面的、高标准的。只有在资金规模实力、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水平、人才素质和上市公司研究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证券公司方能胜任做市商的角色。

    3.宽松的融资环境和完善的市场机制。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必须相应地为其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市场应为做市商提供畅通的融资和融券渠道,以适应其根据市场的情况,灵活有效地进行存货管理,以降低自身的交易成本的需要,同时市场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做空机制。

    4.交易及清算技术。报价驱动制度的建立,要求在交易及清算技术上达到很高的要求,因为该制度依赖于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迅手段为技术支持的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

    另外,高比重的机构投资者及其格守的长期投资理念是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超常规、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也是报价驱动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

    其次,要建立做市商规则,以规范做市商的市场行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具体规则涵盖:做市商的资格认定、做市申请、做市义务、报价规则、权利、退市机制、试点证券的选择等诸多方面。

    此外,在报价驱动制度的引人步骤上,笔者认为应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做法,可以选择在创业板上市的部分上市公司和一部分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为日后制度的推开创造条件。在引人时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推出的初期,市场的流动性应下存在太大间题,故没有必要仓促引人,可以选择市场较为低迷时期适时推出以激活市场。

    综上所述,结合国外证券市场成熟的经验来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都采用电子撮合指令驱动制度与报价驱动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这都为我国创业极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提供了成功的佐证和可以直接借鉴的范例。因此,笔者认为,实行指令与报价混合驱动的交易制度是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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