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研究(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5

  在多方合作层面,由国资、民资与外资共同组成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基金,例如当前已出现的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浦东发展集团联合外资建立的股权式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3.2.3发展中小企业商业银行

  与组建国家中小企业银行相配套,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外企参股建立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在相当的封闭期内限定其主要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特别保证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对于达标者给予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贷款利率浮动、发放金融债券、封闭期满放宽业务范围等优惠。

  3.2.4担保体系创新

  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赖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原则上应以支持国家创新战略为中心,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创新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路径可从出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担保、非官方且非营利的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等3个层面展开。

  在官方政策性层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整体发展较晚,与国家创新型国家相比,在以国家担保基金支持国家创新战略,尤其是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方面,亟待加大机制创新与财政投入力度,首先应解决国家级再担保机构缺位。而我国地方政府出资和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初具规模,而事实上要对中小企业全面进行融资担保实力还是十分有限的。地方政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今后的创新总体上要注重支持国家创新战略,具体要使有限资源在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倾斜中发挥放大效应。

  在非官方且非营利层面。主要是以非营利性法人形式设立的担保机构运作和企业之间互保。创新型国家大都是以基金、财团或协会等独立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形式的担保机构,如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法国的SO-FARIS、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各级组织健全机制完善,非政府直接干预但间接却能体现支持国家创新战略导向作用。而我国非官方非营利担保和企业之间互保,目前只有地方工商联、私企协会及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的互助基金会,担保资金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层次低范围小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要求。

  在商业性担保层面。我国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起步较早机构多,商业性公司已占到担保机构总数的83%,但担保规模过小放大倍率低,加之运作不规范而银行认同度低,同时缺乏再担保等补偿机制,担保效应难以发挥。总之上述问题都有待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系统创新得到完善和优化。

  3.2.5创新型中小企业与创业板政策创新

  股市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十分重要的融资途径,在我国缺乏相应的资本市场环境下,部分创新型企业到境外或香港上市就是例证。我国设立中小企业板4年多来,对较为优秀的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家创新战略正在呼唤创业板制度的出台,而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当是创业板市场的主角,经过认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直接进入创业板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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