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机制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5

  (三)由于融资和支付引发的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融资风险是由于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往往需要注入大量资金,企业在筹资过程中所采取的筹资方式会导致自身的财务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财务和经营风险的发生。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资金在时间和数量上是否可以保证需要,融资方式是否适合并购动机,现金支付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方面。
  影响主并企业的融资风险有两大因素:一是融资能力。即企业如何利用企业内、外部的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这是关系到企业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二是融资结构。包括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结构。企业融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影响融资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企业通常可采用自有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融资渠道。如果债务融资的资金需要量与期限结构没有根据并购资金需要量与资本结构的现状来安排,就会因并购后利息负担过重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从而也导致财务法律风险的发生。

  (四)产权不明、主体不适格导致的风险
  企业产权明晰化是企业并购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由于对被并购企业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并购后容易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极易造成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形式上属于全民所有,实际上则属于主管部门所有,企业只是作为经营者,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模糊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带有“准全民”的性质。虽然企业改革要求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的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几次变更,有的合并、分立,由全民变集体,或者由集体变民营等等,这些并购主体的不规范性,都直接影响企业并购的过程,容易引发风险和争议。

  (五)由并购协议、程序带来的风险
  实践中,企业并购协议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并不少见。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关于特殊行业准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等规定)和程序规定(如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挂牌交易程序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机关的审批程序等)签订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并购方式安排的风险主要指对并购企业人力资源及资产债务整合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恰当极有可能导致并购方与目标方的纠纷,甚至导致并购后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六)由行政干预导致的风险
  公司并购一般来说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主动做出的决定。然而在我国企业并购的“政府主导”仍然存在,许多并购都是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出现并购主体“双元化”。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并购始终是企业行为,政府一般不介人,更不发布指令,而是作为并购活动的裁判进行行政协调。在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动机,经常通过优惠政策等手段强制或鼓励并购,政府主导型的并购仍然频繁发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违反企业意愿强行并购,限制了企业并购市场的规模,影响了企业并购的效果以及资源的有效流动,阻碍了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发挥,往往给予并购企业带来整合上隐患和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并购应当遵循法律和市场的规律,并成为企业自主的经济法律行为。当前协议并购是我国并购的主导方式,要约并购是最完全的市场主导并购方式,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结束,股份在全流通基础上的要约并购将取代协议并购,成为我国主要的并购方式。

  (七)由目标公司反收购引起的风险
  在对一个企业进行收购时,企业可能出现的反应要么是同意被收购,要么是反对被收购,“非此即彼”。如果企业同意被收购,这种收购被称为“善意收购”,反之则叫做“恶意收购”或“敌意收购”,这里的“恶意收购”绝不带有贬义成分,它是一种纯商业行为。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厢情愿的,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或恶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被并购企业则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设置障碍来进行反收购。
  如,国外常用的措施有:(1)诉讼。目标企业可请求法院禁止收购进行,给自己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抵御被收购提供机会和争取时间。(2)肉搏战。即目标企业乘进攻企业全力收购本企业之际,大量收购对方股票,造成相互收购,以击退进攻企业对本企业的收购。(3)白衣骑士。即选择与本企业关系好的企业,让他们来进行收购。(4)弃宝护身。当获知进攻企业并购自己是为了某一重要信息或资源,而自己又无力与之抗衡时,主动让出这种资源,以避免对方收购自己。(5)焦土战术。即采取各种方式现行将目标企业抛空,降低目标企业的价值,使其失去对进攻企业的吸引力。(6)金色降落伞。当目标企业发现将被收购时,对本企业管理人员支付高额补偿,从而增加收购方需支付的价格。(7)送服“毒药丸”。目标企业将大量发行高利率短期债券,从而迫使对方不得不考虑并购后所承担的沉重包袱,从而减弱甚至取消并购意图。
  目标企业通过这些反并购手段,无论是严重的自残行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还是过分关注管理层利益,或者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都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目标公司自身的利益,当然,其系列反收购的活动会极大的增加了并购的难度和风险,严重影响了并购企业计划的实施。从并购公司方面看,既增大了并购活动的成本和支出,又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人力进行应对,以至导致得不偿失,或者与目标企业两败俱伤,并可能引发更多的法律风险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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