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企业并购交易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运行的,除了国家为保障企业并购交易的有效运行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显规则外,也存在着大量的、体现着一定日的和意图的隐规则,文章从企业并购交易的自组织性、共生性、协同性、组织性及作用机制等五个角度揭示了企业并购交易的这种隐秩序。
论文关键词:并购交易;隐秩序;企业
一、企业并购交易的自组织性
经济是由具有不同需求的很多个体组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经济行为主体的行动是相互独立的,他们都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只要并购企业有了并购目标并准备实施之际,并购双方就会自组织的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此同时,市场上的各种中介机构也会在并购交易标识下自组织的聚集到并购双方的身边。标识足为了聚集和边界生成而普遍存在的一个机制。并购交易系统的标识就是并购交易双方所发出的拟并购或被并购的信息或信号。在企业并购交易过程中,并购交易双方都会在并购目标的吸引下,吸引着中介机构的加盟,从而使并购交易的行为主体与各中介机构形成一种聚集的模式,不管是并购交易双方主动的,还是并购财务顾问策划的,最终都会导致并购市场中的各方中介机构聚集到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周围,形成并购交易过程的两大利益集团。一旦聚集行为发生,各方中介机构就会与核心体自组织聚合成一个集体,共同形成企业内部的一个新的临时组织,由这个集体必然地衍生出一整套集体理性或集体秩序,这样,集体性目的、利益与准则在确定的方向和一定程度上约束着每个独立个体的行为标准,凡是符合集体利益的,能够促进集体目标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预期,才可为这个集体所接受。凡与这个集体存有明显差异的,其结果只能是被这个集体所淘汰,并由另外一个独立个体填补这个空缺,从而使得这个集体可以继续按着既定的目的前进。
所有这些独立的行为主体并不知道他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更不知道是谁策划了这一切,也没有人决定谁应该怎么做,所有这些都是自然产生的,交易目的及该过程的合作本性导致了一种自发地组织化、有序化的自组织行为。合作成了一个不言而喻的约定,规则也自发产生去约束参与者的行为,这样他们才会彼此信任。由此可见,在并购交易的共同目标吸引下,并购交易的行为主体自组织地聚集到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在并购交易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然而,当这些行为主体相互作用时,其作用的结果却大于所有这些部分之和。
二、并购交易的共生性
“共生”源自于生物学,是指两种不同物种参与者之间有规则的且不受干扰的合作生活。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社会体系、经济体系中。在大多数社会科学的文献中,共生是指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一种相互需求、相互依存、共存共荣的状态。共生至少有三个基本层面的涵义:一是两个以上独立主体的共同存在;二是这种共同存在是相互需求的、动态的、活生生的;三是共生包含了合作与竞争。
共生的原则是互惠,互惠共生、协同合作、共生进化是共生系统的本质,共生体内的各共生单元之间的互惠互利正是在合作中得到优化、进化和发展。这既是自然界中一个主要的组织规则,同样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规则。人类社会分工的出现和存在就意味着人和人之间具有了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得共生成为可能,共生能合理地配置人与人所具有的不同的生存禀赋的比较优势。合作并非是利他,合作是因为能共同获利。人们只有与他人共生——互通有无,从而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中共同适应、共同进化和发展,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共生也是一种自组织过程,它既具有自组织过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共生过程的独特个性。共生,不是共生单元之间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吸引和合作;不是自身状态和性质的丧失,而是继承与保留;不是一种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
并购交易系统的共生结构一方面是企业和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并购交易的进行过程和结束就是企业与这些行为主体共生共荣的过程。企业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它和其他行为主体之间是一种在政府权威指导下的共生关系。各中介机构作为行为主体在满足雇主——并购交易行为主体要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满足自己的利益、声誉的要求。通过利他的同时实现利己的目的,才能更好地存活下去。各中介机构与并购交易行为主体的共生关系一嗣并购交易结束,即随着并购交易系统的结束而结束。一般而言,在并购交易的共生关系形成中,共生伙伴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表现出某种规律性,即那些有利于自己功能提高的、能力强、口碑好、匹配性能好(匹配成本低)的将被优先选择。而且被选择的共生体往往与行为主体的规模、地位相匹配。并购交易对于行为主体而言一般都不是重复博弈,换句话说,是一次否决,即只要有一次合作不愉快,一般就不会有第二次合作,因为竞争给了行为主体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