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蕴与十二因缘之关系及其哲学意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水火风”;它虽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说明人生,但其人生观乃是建立在朴素的自然哲学宇宙论的基础上的。而十二因缘说则是直接说明人生的,而无意于说明自然现象的本原。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便在五蕴说中,“色”也并不完全等于“物质”概念。固然,色蕴属于与“心法”相对的“色法”,可以说大致相当于物质现象,所以《百法明门论忠疏》说:“质碍名‘色’。”质碍就是具有不可入性的事物,这相当于物质概念。但是“色”只能说“略相当于”物质概念而已,严格说来,佛教哲学一开始就没有真正的“物质”概念:(1)《俱舍论》卷一说:“变、碍故名为‘色’。”具有“变”的性质的事物决不仅仅是物质。又说:“色者,唯五根、五境及无表。”五根指眼耳鼻舌身,这是人体的感觉器官,似乎类似物质范畴(准确说是生理范畴);但五境则是指的色声香味触五种感觉对象,这种对象乃是心理对象,类似于康德所谓“现象界”,亦即并不是客观实在的“物自身”。尤其是其中的“无表色”(Avij?āpti),乃指身、口发动的善、恶二业,这是一种不能表现于外的内在现象;它是与“五境”一样性质的东西,为“六境”之一。(2)归根结底,根据佛教哲学的根本原则,“色”本身,包括五根、五境、无表,甚至包括“四大”(地水火风),也都是“缘起性空”的;换句话说,“色”本身毕竟只是一种“蕴”,亦即积聚缘起的东西,此即所谓“五蕴皆空”、“色即是空”。[3]康德虽然讲“现象界”,毕竟还设定了“物自身”;佛教哲学则是既讲“人无我”、也讲“法无我”的。佛教哲学的根本要义就在于证明“一切唯心”,并以此说明解脱也是“唯是一心”的问题。不过,五蕴和十二因缘对于“色”的理解程度还是有所区别的:十二因缘之“名色”更具心理性,亦即在佛教哲理上更为彻底;而五蕴之“色”更近物质性,即更具有早期朴素自然哲学的性质。

2.“受蕴”与“受支”

五蕴的受蕴和十二因缘的受支也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受”(Vedanā)本义是“领纳”,即对现象的主观感受。受蕴和受支都是对这样一类现象的解释:它们只不过是痛痒、苦乐、忧喜、好恶之类情绪感受的积聚。感受的对象即“境”分为顺境、违境(逆境)、俱非境(非顺非逆),《大乘百法明门论忠疏》说:“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离、合、二非欲故。”亦即“受”所生起的一类现象爱欲分为三类:离欲(远离逆境)、合欲(追求顺境)及“二非”欲。另一种说法,“受”也分三类,即苦、乐和不苦不乐。《俱舍论》卷一说:“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别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这类“境”所生现象之“性”非实,不过是“受”即“领纳”的结果。这是因为“境”本身就是非实的,所以对“境”之“受”即主观感受也是非实的。境分六境,即指色、声、香、味、触、法六种感知对象;又称“六尘”,即如尘埃一样的染污;又称“六妄”,即是虚妄的。尤其是六境中的“法”,泛指一切认识对象,也都是虚幻不实的,如《俱舍论》卷二所说:“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识各一所识,又总皆是意识所识。”“受”作为对“境”的主观感受是非实的,这在五蕴和十二因缘是一致的,均属“心所”范畴。

但是十二因缘的受支与五蕴的受蕴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亦即不是完全对应的。(1)受支是承接“识”“名色”“六处”“触”等而来的,大致属于心理现象;受蕴则直接承继色蕴,这多少具有早期哲学朴素的唯物反映论的色彩。这再次表明五蕴是较早的朴素理论。(2)就其具体涵义来看,十二因缘的六入、触、受三支,实际上都跟五蕴的受蕴有某种意义关联:“受”指生理、心理、伦理方面的情绪感受;“触”是产生这种感受的前提,即身心与物境的接触,“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4] ;“六入”则又是“触”的前提,即指感触器官“六根”。(3)受支是今世“现在果”之一,它又引生作为“现在因”之首的“爱”。而受蕴则是由想蕴承接的(其实这种排列顺序并无实质意义);而与想蕴大约对应的痴支却属于前世“过去因”,涉及现在、过去两世。这再次说明五蕴和十二支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4)受支是由触支直接引生的,即是“六触”的结果。触支(幼年)引生受支(童年),受支引生爱支(青年),这是关于人生阶段的因果序列,涉及时间范畴;而受蕴则不然,它并不是一个人生哲学的时间范畴。下文还将说明,五蕴之间并无十二因缘那样的发生学的时间观意义。



3.“想蕴”与“痴支”

五蕴的想蕴在十二因缘中虽然没有明显的对应分支,但实际上可以讨论如下:

想蕴略相当于心理范畴的“认知”,包括感觉、知觉、表象、概念、语言等等。想(Samj?ā)谓“于境取像”,如《百法明门论忠疏》所说:“‘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各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这是纯粹认识论(狭义)的解释。另一种解释则涉及价值论,例如《俱舍论》卷一说:“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其中“青黄、长短、男女”属于认知范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然而“怨亲、苦乐”属于意向范畴。那么,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呢?我们不妨回顾上文:那里的受蕴也谈及“苦乐”,这里的想蕴也谈及“苦乐”,这两种“苦乐”的意义肯定是不同的。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前者是说的“苦乐”感受本身,是属于意向心理范畴的;这里所说的“苦乐”则是指被“执取”为“相”的,亦即是对苦乐的认识,而非苦乐本身,所以是属于认知心理范畴的。

现在把五蕴的想蕴跟十二因缘中的各支相比较,有没有对应者?显然,我们可以采取两条标准加以衡量:一是采取上面论证了的“纯粹认知”这个尺度;二是它不能与五蕴中既有的任何一个“蕴”重复,亦即不可能是行支、名色支、受支或识支。除此以外,我们就可以用逐一排除的办法解决问题。第一支“痴”意为“无明”,显而易见与“想”是有关系的,《大乘起信论》说:“以一切法本来唯心,实无于念;而有妄心,不觉起念,见诸境界,故说‘无明’”;“当知世界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这就是说,“诸境界”“一切法”都是“妄心”“起念”的结果,亦即错误认识的结果,也就是“想”的“于境取像为性”的结果。《成唯识论》卷六也说:“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闇为性。”

至于其余各支,第五支“六入”或“六处”,《俱舍论》卷九说:“如是名色渐至成熟时,具眼等根,说为六处。”意即胎儿将生之时、眼等感觉器官分化成熟。这显然还谈不上什么“认知”,因而与“想”无关。第六支“触”,《俱舍论》卷十说:“谓根、境、识三和合故,有别,触生。”这似乎是属于认知问题的了;但是《百法明门论忠疏》说:“‘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既然这里明确把“触”列为“想”之“业”,它当然就不是“想”本身了。第八支“爱”、第九支“取”,显而易见地与作为认知范畴的“想”无关,因为爱欲和贪欲、追求和执取都是意向心理范畴(情感、意志)。第十支“有”其实是对作为“现在因”的“爱”和“取”的总括,其着眼点在于说明它是招致后世果报的原因,《俱舍论》卷九说:“由取为缘,积集种种招后有业,说名为‘有’。”至于第十一支“生”和第十二支“老死”,更显然与认知之“想”无关了,因为生死问题本身根本不是认识问题,而是生命存在本身的问题。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五蕴的想蕴是与十二因缘的痴支对应的。想是痴想,而痴是想之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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