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蕴与十二因缘之关系及其哲学意义(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亦即“无明”。

五蕴的想蕴和十二因缘的痴支虽然大致具有这种对应关系,但也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1)想蕴仅仅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说明,在五蕴中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而痴支则是对人生的一切“苦”的总根源的说明,在十二因缘中具有决定一切的根本意义。《成唯识论》卷六:“云何为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大乘起信论》说:“当知世界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换句话说,整个的十二因缘其实就是痴支的展开化、具体化,具体来说就是时间化、轮回化。可见十二因缘是比五蕴更为成熟的理论,更能彻底地体现佛教哲学的精神实质。(2)十二因缘的痴支既是总根源,就不是由某支所缘生的(本文最后还将说明,这是佛教哲学存在的一个问题);而五蕴的排列顺序如果是有意义的(作者认为这种排列并无实质意义),那么想蕴就是由受蕴缘生的,这就等于是说人生的感触引生了人生的认识。我们说痴支或无明支更为彻底地体现了佛教哲学的精神,在于它把不得解脱的最终原因归结为无明,而把得到解脱最终归结为“明”即“佛”(觉悟)。(3)在十二因缘中,受支是现在果,痴支是过去因,这不仅涉及不同于五蕴的两世,而且其顺序也是跟五蕴正好相反的。这似乎也再次说明,早期佛教理论的五蕴,在排列顺序上显然并无特别的意义,也不能很彻底地体现佛教哲学以“无明”为一切烦恼根源的思想。



4.“行蕴”与“行支”

五蕴的行蕴也可以跟十二因缘的行支对应。“行”与作为纯粹认知活动的“想”相比较,属于纯粹的意向活动。“想-行”的关系,类似中国哲学的“知-行”关系。仅此而言,五蕴的“想蕴—行蕴”这种排列似乎也是多少具有一些实质意义的(但是其它各蕴之间的排列仍无实质意义)[5] 。“行”(Samskārā)的基本意思是“造作”、“迁流”,《俱舍论颂疏》卷一称“造作、迁流二义名‘行’”,即指一切现象的生起、变化,而尤指人的一切“造业”的身、心活动。但“行”尤指造作,亦即意志行为,所以《杂集论》卷一说:“造作相是行相,由此行故,令心造作。”“心”之“造作”即是动机、筹划、目的、意愿等等,都是属于意向心理活动的。行支与行蕴还有一点相通之处,即都有“业”(Karma)的意思。业正是行的造作的结果。如《俱舍论》卷九说:“于宿位中福等业位至今果熟,总得名‘行’。”造作之“业”分为“三业”(身业、口业、意业),而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意业”,“三业皆是意等起故”[6] ,有了意志的造作,才会有身、口的造作。这也表明“行”是属于意向活动范畴的。“意”又称“思”,所以《俱舍论》卷九说:“思即是行。”但此“思”不同于作为认知的思维之思,而是思谋之思:作为认知的“思”即是“思想”(thought),作为意向的“思”则是“意欲”(will, want to do)。把现象归结为意志行为的造作的积聚,这也是五蕴与十二因缘的一致之处。

但是行蕴和行支也不在同一层次上,即不是完全对应的。(1)行蕴只是并列的五蕴之一,即只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说明;十二因缘的行支却是对现在果的过去因的一个总体性说明:今世的一切都是直接由前世的“行”造成的,都是前世的“意”所造之“业”的结果。这也说明五蕴只是“散点”的非时间性的因果,十二因缘则是“线性”的有时间性的因果。(2)十二因缘的行支直接是由痴支缘生的,《俱舍论》卷九说:“谓诸愚夫于缘生法不知、唯行。”“于缘生法不知”即“痴”、“无明”,从而有“行”。而五蕴的平列关系则并没有明确指出想蕴和行蕴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想与行的这种“知—行”联系乃是由十二因缘明确揭示出来的。(3)在十二因缘里,前世的“行”所造之“业”,直接引生今世的“识”,这是一种涉及两世时间的因果关系;而在五蕴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更不涉及前世、后世之间的时间范畴问题。五蕴与十二因缘的重大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含有“时间”这个维度:十二因缘的十二支,全是“无明”的时间性的展开。

5.“识蕴”与“识支”

五蕴的识蕴与十二因缘的识支显然也具有对应关系。“识”(Vij?ānā)一般解释为与物质现象相对的“精神现象”,其实这是不确切的,上文说过,不仅受、想、行都是精神现象,而且色在本质上也是精神现象。在早期佛教哲学中,“识”也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揭示。《俱舍论》卷四说,这类现象“心、意、识体一”,“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别故名‘识’”,它们“义虽有别,而体是一”,总之是“随义建立种种名相”。识分“六识”(Sadvij?ānā),是依据“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对“六境”(色声香味触法)所生的六种作用:见、闻、嗅、味(尝)、触、思虑。这是六种心理功能。有“行”而后与“识”,这似乎带有一点“实践论”的味道。但是一种观点认为,种种名相不过是“识”的产物,这一点后来被发展为“万法唯识”说,这就跟“实践论”无关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境、识三者,“根”是其根本,“由眼等根有转变故,诸识转异,以识随根不随境故”[7] ,这就是把物质性的感知器官视为根据了,与后来大乘瑜伽行派的“唯识”说法不同,更具早期哲学的朴素色彩。

但是十二因缘的识支与五蕴的识蕴也不是完全对应的。(1)识蕴乃是解释一切现象的,不过只是揭示现象的五类原因之一;识支则是直接解释的人生问题,它是对于生命形成的说明,而且把“识”视为现在果的第一支,即是今世人生的一个总因。换句话说,识支已经决定了今世的一切;进一步说,人在母胎中“结生”的一刹那,便已注定陷入了三世轮回之中。这就再次表明,五蕴和十二因缘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俱舍论》卷九说:“于母胎等正结生时一刹那位五蕴名识。”这里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2)在十二因缘里,这是对于个体灵魂的形成的解释,也就是说,今世的灵魂即“识”为“果”,是由前世的意志行为即“行”所造作的“业”决定的。而在五蕴的行蕴和识蕴之间则没有这种两世时间问题。(3)此论明确指出“五蕴”皆“识”,这就是说,五蕴的识蕴与十二因缘的识支并不是对等的,识支包含了全部五蕴。这也再次表明,五蕴乃是十二因缘中全部十二支共同的基础,可见其为十二因缘理论的渊源。



综合上述,五蕴和十二因缘的着眼点颇为不同:虽然都是意在说明现象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个是横向的“共时”的因果,一个是纵向的“历时”的因果。以哲学的观点看,这里的关键在于有无“时间”这个维度:五蕴说是没有时间维度的,它是一种纯粹逻辑的因果关系,所以,五蕴之间实质上是并没有先后顺序问题的,它们只是并列的五种因素;十二因缘说则不然,这十二支乃是一个时间序列,“三世”(过去、现在、未来)及其内在因素之间的顺序乃是不可改变的。这是因为五蕴只是关于现象的一种逻辑分类,仅仅旨在说明现象成立的五类因素而已;而十二因缘则更进一步,意在说明这些因素之间在时间顺序上的因果关联,从而才能成为其“轮回”说的理论基础。

总观五蕴,是对一切现象的解释,因而更具有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俱舍论》卷一说:“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可见五蕴乃是对“有为法”、即对一切具有“生住异灭”特征的现象的解释,包括了物质现象、精神现象在内。[8]所谓“有为法”(Samskrtadharma)其实也是对一切现象的概括,只不过是突出了它们的“造作”的一面:“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9]亦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都是有为法。所以,“蕴”和“有为法”在外延上是对等的,泛指一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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