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和规定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内容提要】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任何描述都必须以相应的规定为前提。作 为主体为描述对象所做的规范性设定,任何规定都在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的张力中形成 。这意味着描述具有明显的人类学特征,任何描述都具有规范的性质。描述的意义和适 用范围是相对于作为其前提的规定而言的。当描述涉及作为自身前提的规定时,会因达 到该描述的边界而失去意义。但在更高层次的新的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超越原有规定的描 述,则构成人类描述发展的基本方式。规定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描述与作 为自身前提的隐含规定相冲突是悖论产生的根源。规定及以其为前提的描述不仅具有相 对 性,而且具有合理性。规定和描述的合理化是人类描述发展的重要内容。 

  由于向来被看作是主体对对象的客观写照,描述(description)本身似乎没有什么可追 问的。然而,通过作为其前提的规定(stipulation)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描述都具有 明显的人类学特征。即使在所谓“客观”的描述中,也有主观规定的因素。任何描述都 具有规范的性质。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以及由此而具有的人类学特征,在更深层次上 反 映了人类认识的本性。 

      一、从悖理性看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 

  在认识论意义上,描述可以定义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verbal account)或 摹写(verbal portrayal)。它既不是照相式的描绘,不是形象绘画或象征性的标示;也 不是纯粹的主观表达,不是情绪的表达或愿望的表达。正是由于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 —符号说明或摹写,描述绝不是不成问题的。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严格的学术探索中, 一些描述的悖理性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说到这样一类话而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等等。在语言的实际使用中,这样的表述总是有其意义,甚至并 非可有可无,只是作为严格的描述,它们涉及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 

  从语言的日常使用看,“不是办法的办法”似乎是一种十分自然的说法,但从描述的角度看,这种表述却明显相互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用它表明这样一种意思: 不是办法,但是作为办法来使用。或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把它权当一种办法。只是 严格追究起来,这里涉及“办法”的定义或规定:“不是办法的办法”到底是办法还是 不是办法? 

  同样,“什么都不可信”似乎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相互矛盾之处,但这类描述也深藏着悖理性。说“什么都不可信”,也就是说不相信任何东西,然而“不相信任何东西”也 仍然是一种信仰:什么都是不能相信的。当有人说“什么都不可信”的时候,事实上他 正在表达一种信仰,并且还可能企图让别人相信它。 

  类似的例子不仅出现在日常生活里,而且可以在严格的学术讨论中看到。譬如作为一种极端的哲学观点,“一切都不可知”这一描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既然一切都不可知 ,那人们又是怎么知道“一切都不可知”这一命题本身的?这种情况甚至出现在一些科 学家的严谨思考之中。量子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尼尔斯·波尔在谈及量子力学时,就 曾提到“没有定律的定律”这一说法,意思是量子理论会得到这样一条定律:不存在经 典物理学中的所谓“定律”。(注:约翰·惠勒:《物理学与质朴性》,安徽科学技术 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45页。)这里则涉及“定律”的定义或规定:“没有定律的定 律”本身是不是“定律”? 

  如果说,这还只是一些浅显或不严格的表述,那么,我们在人类认识的深层可以找到更耐人寻味的例子。后现代哲学中的“非哲学”(non-philosophy)概念就最为典型。正 像“什么都不相信”也是一种信仰,即使以对哲学的否定形式出现,“非哲学”也仍然 是一种哲学。“非哲学”并没有也不可能“逃离”哲学,正像同为后现代哲学家的雅克 ·德里达所说,“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可以轻而易举地‘走出哲学’。那些 以为自己已经这样做了的人事实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正是在整个谈论的过程中,他们 常常为自己声称已被摆脱的形而上学所吞噬。”(注:Jacques Derrida,Writing andDifference.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284.)而当理查德·罗蒂声称 “应当放弃整个认识论事业,即放弃就知识说任何普遍的(或‘深刻的’,或‘哲学的 ’)话”(注:Christopher B.Kulp,The End of Epistemology.Westport,Conn.,Greenwood Press,1992,p.194.)时,则在表达了一种深刻的思想的同时,某种意义上也 无疑打了自己的嘴巴。 

  众所周知,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最集中地表现在经典悖论之中。“理发师悖论”和“说谎者悖论”代表着两类最能说明问题的典型例子。当某村庄中一位理发师规定自己 “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时,他本人给还是不给自己刮胡子 ?这看上去的确是一种真正的两难。而说谎者悖论的极端形式——“我正在说的这句话 是假话”则似乎陷入真正的自相矛盾:如果这句话要是假的,那么它就必须是真的,即 当且仅当这句话本身是真的,它才可能是假的。而关于这些悖论产生的根本原因,人们 认为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弄清楚。这不仅意味着悖论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而且表明其中 必定隐含着重要的未解之谜。 

  事实上,这种包括经典悖论在内的包含悖理性的表述,都是一些特别的描述:不无意义但包含相互矛盾的结果。在所有这类描述中,似乎都隐藏着某种我们至今仍不甚了了 的问题。我们不能不问:这种现象究竟意味着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一些著名哲学思想家那里找到一些关注和思考。 

  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中曾涉及这种情况。他写道:“有一样东西,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那就是巴黎的标准米。但是,这 当然不是赋予它任何特别的属性,而只是标示它在用一把米尺进行测量的语言游戏中的 特殊作用。让我们想象像标准米那样存放在巴黎的色样。我们把‘棕褐’定义为密封保 存在那儿的标准棕褐色的颜色。这样一来,无论说这个色样是或不是这种颜色都将毫无 意义。”(注: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London,theMacmillan Company,1953,p.25.(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 ,三联书店,1992年,第36页))在维特根斯坦的这席话中,我们看到描述似乎另有条件 ,而且我们对此并不十分了了,甚至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对于存放在巴黎的国际米原 器,我们无疑可以用其他方式描述其长度,但我们的确不能说它是还是不是一米长。在 这里,我们仍不甚了了的问题似乎与“国际米原器”密切相关,它是我们描述长度的一 种规定。一遇到这个规定本身,我们描述长度的米制方式似乎就走到了某种边界。 

  如果说,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还只是涉及一个简单的事实,那么,在埃德蒙特·胡塞尔那里我们则可以在更深层次上看到这一问题的性质。 

  当谈到真理时,胡塞尔认为否定真理是荒谬悖理的,因为它无异于说:“存在这样一个真理,那就是不存在真理”(注: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s.London, Routledge,1970,p.103.)。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悖论,它更深入地揭示了一个复杂的描 述问题。当你说“不存在真理”时,事实上你是以存在真理为前提的。因为当你否定真 理存在的时候,你正试图说出一个真理,因而毫无疑问已经隐含着一个前提:我能够说 出真理,哪怕只是惟一的一个。在这里,我们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则似乎与“我能够 说出真理”紧密相联。它也是与“不存在真理”这一描述有关的一种规定,只是不像“ 国际米原器”那样显而易见。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依稀感觉到似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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