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和规定(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触到了描述的边界。描述似乎具有某种边界,在这种边界地带,相应的描述失去了意义,或者说出现某种“失范”。走到 这个地步,我们不能再往前走了。而且,这种描述的边界与描述所涉及的某种规定密切 相关。正是这些规定圈定了相应描述的适用范围,使这些描述不能运用于这一规定本身 ,更不能超出这一规定。我们既不能说国际米原器是一米长或者不是一米长,也不能问 午夜是几号?中午是上午还是下午?黎明(黄昏)是白天还是黑夜?0是正数还是负数等等。 而当我们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和“不存在真 理”等等时,则似乎意味着我们的描述已经超出相应的规定,走出了其合法边界。事实 上,我们在开始时所提到的所有问题也都是由此造成的。
“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涉及“办法”的规定。“一切都不可知”则是以可知为隐含前提的。当你说“一切都不可知”的时候,事实上你已默认认知是可能的。总之,当我们 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及“真理不存在”等等 时,就涉及与它们具有内在关联的“办法”、“相信”、“知”和“真理”等有关规定 。“没有定律的定律”涉及“定律”的规定;它涉及一种不同于以往定律的新定律。“ 非哲学”则涉及“哲学”的规定,它是一种不同于以往哲学的新哲学。而在作为这种现 象最集中表现的经典悖论中,我们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引人入胜之 处。
与“不存在真理”的描述一样,“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之所以构成悖论,与这一描述本身所隐含的“我说的是真话”这一规定密切相关。而理发师悖论则涉及更复杂 的规定和规定之间的关系。当规定理发师“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 胡子”时,其中的“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不能包括该理发师本人在内。该理发师本人 既不属于“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或者“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也不属于“本村庄中既 不给自己刮胡子也不给别人刮胡子的人”或者“本村庄中给自己刮胡子而不给别人刮胡 子的人”,而是超出了这些规定。这个“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理 发师超出了给或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的规定,而是“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 胡子的人”!——虽然这有些像是弯弯绕,但由此我们已经开始真正走出悖论的“迷宫 ”。
当然,悖论的根源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内容。这里对于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身临描述的边界,正是描述的边界使我们看到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并在那里清楚 地感觉到由描述与某种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的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要进一步揭 示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及其重要性,从而对描述的边界等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必 须深入探讨描述与规定的关系。
二、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
在与描述内在相关的意义上,规定可以定义为主体为描述对象所做的关于量和质、方式和方法等的规范性设定。包括日常生活中度、量、衡等的规定,也包括科学和哲学中 一些明确做出的或隐含的预设(presupposition)。我们前面谈到的“米原器”和“色样 ”等都是这种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所有被称作“公设”(postulate)的“公理”(axioms),经验科学中的实在性、规律性和可知性预设以及哲学中的“终极预设”(the ultimate presupposition)等也都是这样的规定,只是由于预设的复杂性,这类规定不 像“米原器”那样简单明了。
预设是所有规定中最复杂、最重要的一类。作为与描述具有内在关联的规定,预设是描述中所包含的使其具有意义的先决条件。如断言“不存在真理”的预设是“这句话是 真理”或“我可以说出真理”。只有当这个预设为真,“不存在真理”的断言才可能是 有意义的。预设也是人们缺乏系统研究而又迫切需要深入认识的概念之一。预设概念首 先在语言学中使用,后来被引入哲学研究。在语言学中,预设通常被定义为话语(utterance)含义的一种不言自明的设定。在语言哲学中,预设通常被看作是话语的前提 条件,至于这种条件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至今仍然是语言哲学没有真正解决的问题。从 描述的角度看,这些预设都是一些前提性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与“米原器”、“色样 ”等不完全一样,但它们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都是构成一定描述活动 的规则的基础。
在我们的认识中,规则和规律似乎是泾渭分明的。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游戏都必须有规则(规则赋予游戏以意义),所有的游戏规则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在 社会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必须做出某些规定;所有的法律和规范都是建立在这种规定基 础之上的规则的典型形式。但规定并不仅限于生活领域,即使在对于自然的描述中,规 定都无所不在。如果这一点在经典科学中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那么在相对论和量子理 论中则是再清楚不过了。事实上,只要有描述的地方就有规定。因为描述是在规定的基 础上进行的;任何描述都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都意味着某种相应的规定。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严格的认识活动中,规定都可能具有比作为描述前提更广泛的用处,因而不一定总是作为描述的前提存在,但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 ,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任何描述都必须有一定的规定作为其前提。为了描述温度,我们规定了在一个标准大 气压下水的冰点为零度,沸点为一百度的摄氏标准等;为了描述时间,我们不仅规定了 时、分、秒,而且规定了各种历法;不仅用年、月、日计时,而且根据一定传说或历史 现象规定年代划分的起始标准;为了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我们必须确定长度和重量 单位。长度单位的国际正式规定最初是以通过法国巴黎的子午线,从赤道到北极距离的 一千万分之一为一米,后改用国际米原器。国际米原器是用铂铱合金制成的一根标准米 尺,保存在巴黎的国际度量衡局。在那里,还保存着铂铱合金制成的一个圆柱体,它的 重量就是一公斤的标准重量。这些都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原器。虽然涉及复杂的条件系统 ,但它们所代表的规定都是简单明了的。它们所涉及的是最简单、最明确的规定。
规定可以是明确的,如我们在所有规则中所看到的;规定也可以是隐含的,如我们在某些隐含的预设中所看到的。预设的一个最为重要而又为人们所忽略的性质,是它可以 无意识获得,因而可能是隐含着的。科学中的公理清楚明确,但“不存在真理”这一描 述所包含的预设却是隐含着的。越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定越具有预设的性质。我 们在讨论认识论问题时的最大预设之一是我们(人)可以认识。在这个预设的前提下,讨 论人类能不能进行认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讨论这一问题本身必须有一个预设,那就是 我们可以进行认识,否则我们的所有谈论都没有任何意义。而在一般的认识活动中,这 一预设往往是隐含着的,它常常作为认识本身的前提存在于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之外。
在人类知识中,规定构成了一个系统,它具有不同层次。最表层的是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度、量、衡等基本单位的规定。最深层的是未经审视,甚至还没有发现应当加以审 视,但却作为一种不能动摇的基础的隐含规定。无论是数学、逻辑学还是哲学和经验科 学,都涉及一些深层预设。隐含规定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是牛顿力学中的伽利略参 照系。伽利略参照系并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隐含的预设,是科学理论中的典型隐含规定。 这种隐含规定不同于类似“国际米原器”这样的明确规定。作为明确规定,“国际米原 器”是最能表明规定性质的例子。由于甚至不像温度和历法那样依据自然现象做出,“ 国际米原器”的规定性表现得最为典型。这类规定更明显地建立在主体认识目的和实践 需要的基础之上。
明
“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涉及“办法”的规定。“一切都不可知”则是以可知为隐含前提的。当你说“一切都不可知”的时候,事实上你已默认认知是可能的。总之,当我们 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及“真理不存在”等等 时,就涉及与它们具有内在关联的“办法”、“相信”、“知”和“真理”等有关规定 。“没有定律的定律”涉及“定律”的规定;它涉及一种不同于以往定律的新定律。“ 非哲学”则涉及“哲学”的规定,它是一种不同于以往哲学的新哲学。而在作为这种现 象最集中表现的经典悖论中,我们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引人入胜之 处。
与“不存在真理”的描述一样,“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之所以构成悖论,与这一描述本身所隐含的“我说的是真话”这一规定密切相关。而理发师悖论则涉及更复杂 的规定和规定之间的关系。当规定理发师“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 胡子”时,其中的“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不能包括该理发师本人在内。该理发师本人 既不属于“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或者“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也不属于“本村庄中既 不给自己刮胡子也不给别人刮胡子的人”或者“本村庄中给自己刮胡子而不给别人刮胡 子的人”,而是超出了这些规定。这个“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理 发师超出了给或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的规定,而是“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 胡子的人”!——虽然这有些像是弯弯绕,但由此我们已经开始真正走出悖论的“迷宫 ”。
当然,悖论的根源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内容。这里对于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身临描述的边界,正是描述的边界使我们看到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并在那里清楚 地感觉到由描述与某种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的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要进一步揭 示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及其重要性,从而对描述的边界等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必 须深入探讨描述与规定的关系。
二、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
在与描述内在相关的意义上,规定可以定义为主体为描述对象所做的关于量和质、方式和方法等的规范性设定。包括日常生活中度、量、衡等的规定,也包括科学和哲学中 一些明确做出的或隐含的预设(presupposition)。我们前面谈到的“米原器”和“色样 ”等都是这种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所有被称作“公设”(postulate)的“公理”(axioms),经验科学中的实在性、规律性和可知性预设以及哲学中的“终极预设”(the ultimate presupposition)等也都是这样的规定,只是由于预设的复杂性,这类规定不 像“米原器”那样简单明了。
预设是所有规定中最复杂、最重要的一类。作为与描述具有内在关联的规定,预设是描述中所包含的使其具有意义的先决条件。如断言“不存在真理”的预设是“这句话是 真理”或“我可以说出真理”。只有当这个预设为真,“不存在真理”的断言才可能是 有意义的。预设也是人们缺乏系统研究而又迫切需要深入认识的概念之一。预设概念首 先在语言学中使用,后来被引入哲学研究。在语言学中,预设通常被定义为话语(utterance)含义的一种不言自明的设定。在语言哲学中,预设通常被看作是话语的前提 条件,至于这种条件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至今仍然是语言哲学没有真正解决的问题。从 描述的角度看,这些预设都是一些前提性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与“米原器”、“色样 ”等不完全一样,但它们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都是构成一定描述活动 的规则的基础。
在我们的认识中,规则和规律似乎是泾渭分明的。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游戏都必须有规则(规则赋予游戏以意义),所有的游戏规则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在 社会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必须做出某些规定;所有的法律和规范都是建立在这种规定基 础之上的规则的典型形式。但规定并不仅限于生活领域,即使在对于自然的描述中,规 定都无所不在。如果这一点在经典科学中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那么在相对论和量子理 论中则是再清楚不过了。事实上,只要有描述的地方就有规定。因为描述是在规定的基 础上进行的;任何描述都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都意味着某种相应的规定。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严格的认识活动中,规定都可能具有比作为描述前提更广泛的用处,因而不一定总是作为描述的前提存在,但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 ,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任何描述都必须有一定的规定作为其前提。为了描述温度,我们规定了在一个标准大 气压下水的冰点为零度,沸点为一百度的摄氏标准等;为了描述时间,我们不仅规定了 时、分、秒,而且规定了各种历法;不仅用年、月、日计时,而且根据一定传说或历史 现象规定年代划分的起始标准;为了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我们必须确定长度和重量 单位。长度单位的国际正式规定最初是以通过法国巴黎的子午线,从赤道到北极距离的 一千万分之一为一米,后改用国际米原器。国际米原器是用铂铱合金制成的一根标准米 尺,保存在巴黎的国际度量衡局。在那里,还保存着铂铱合金制成的一个圆柱体,它的 重量就是一公斤的标准重量。这些都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原器。虽然涉及复杂的条件系统 ,但它们所代表的规定都是简单明了的。它们所涉及的是最简单、最明确的规定。
规定可以是明确的,如我们在所有规则中所看到的;规定也可以是隐含的,如我们在某些隐含的预设中所看到的。预设的一个最为重要而又为人们所忽略的性质,是它可以 无意识获得,因而可能是隐含着的。科学中的公理清楚明确,但“不存在真理”这一描 述所包含的预设却是隐含着的。越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定越具有预设的性质。我 们在讨论认识论问题时的最大预设之一是我们(人)可以认识。在这个预设的前提下,讨 论人类能不能进行认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讨论这一问题本身必须有一个预设,那就是 我们可以进行认识,否则我们的所有谈论都没有任何意义。而在一般的认识活动中,这 一预设往往是隐含着的,它常常作为认识本身的前提存在于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之外。
在人类知识中,规定构成了一个系统,它具有不同层次。最表层的是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度、量、衡等基本单位的规定。最深层的是未经审视,甚至还没有发现应当加以审 视,但却作为一种不能动摇的基础的隐含规定。无论是数学、逻辑学还是哲学和经验科 学,都涉及一些深层预设。隐含规定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是牛顿力学中的伽利略参 照系。伽利略参照系并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隐含的预设,是科学理论中的典型隐含规定。 这种隐含规定不同于类似“国际米原器”这样的明确规定。作为明确规定,“国际米原 器”是最能表明规定性质的例子。由于甚至不像温度和历法那样依据自然现象做出,“ 国际米原器”的规定性表现得最为典型。这类规定更明显地建立在主体认识目的和实践 需要的基础之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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