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和规定(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确的规定随处可见,但由于司空见惯,人们往往没有把它们真正当一回事,至少是没有充分关注这种规定对于描述进而对于人类认识的深长意味。而隐含规定则处于人类 认识活动的深处。由于深藏不露,人们往往没有注意到它们的存在。这样,它们一方面 像水下桥墩一样默默地支撑着人类的描述和认识,另一方面也在一些领域给人类描述和 认识带来不小的“麻烦”。“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和“不存在真理”等描述所导 致的困境,都是描述与作为其前提的隐含规定相冲突造成的。而人们之所以为这种现象 所困扰,则由于描述主体对作为描述前提的隐含规定缺乏意识。隐含规定不仅常常带来 对事物性质理解上的困难,而且常常造成描述“触礁”而不自觉,从而导致种种悖论。 在“暗礁”遍布的自然语言中,这种情况会不时发生。 

  作为描述的必要前提,规定可以来自命名,也可以来自定义和假设,甚至来自个人和集体无意识。命名可以是简单地贴上一个标签,也可以是对客体特点的概括反映。定义 和假设则不仅可以是有意识的,而且可以是无意识的。后者大都源自深层预设及我们对 前人知识和观念的继承。有些规定是我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作为自然而然的东西理所当 然地接受的。隐含规定甚至可以来自明确规定的历史沉积。有些本来是明确的规定(如 一些机制复杂的约定),可能在时间的长河中逐渐被埋没得如此之深,以至后人认为它 们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它们甚至像深海中的“暗礁”,在海面上根本就感觉不到 它们的存在。 

  隐含规定虽然可能不是通过有意识的认识活动获得的,但作为描述的前提,规定本身总是一种不同于描述的认识活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对于相应的描述而言,规定和描 述是人类认识活动中两个相续的阶段,二者处于不同层次。规定总是处于基础层次,总 是相应描述的准备。正如维特根斯坦谈到命名时所指出的:“命名和描述并非处于同一 层次:命名是描述的准备。至此,命名还不是语言游戏中的一步——在象棋中,把一个 棋子放在它在棋盘的位置上还不是走出一步。我们可以说:到一个东西被命名时为止, 还没有做任何事情。除了在语言游戏中,它甚至还没有得到一个名称。这也是当弗雷格 说一个词只有作为一个句子的部分时才有意义的意思。”(注: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24.(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36页))这 再形象不过地表明,作为两种处于不同层次的认识活动,描述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规 定是描述的必要前提。 

  规定和描述也是两种不同的思维形式。规定是根据主体认识的需要所做出的相对主观的设定,而描述则是在这种设定的基础上对客体所做出的尽量客观的语词说明或摹写。 在对语言游戏的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已经不仅注意到规定的重要性,而且论及规定和描 述的关系。接着上述关于米原器和色样的讨论,他指出:“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个色样 是语言的一种工具,它用来规定颜色。在这个语言游戏中,它不是某种描述(Darstellung)出来的东西,而是描述的一种手段。”(注: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25.(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36页,着 重号为引者所加))把规定比作描述的工具或手段,非常形象地揭示了规定的主观性。相 对于描述而言,规定更具主观色彩。但是,正如描述不会是纯粹客观的,规定也绝不是 纯粹主观的。作为严格描述的前提,规定总是具有自己的客观根据。 

  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具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客观根据,二是主观需要。规定正是在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的张力中形成的。一方面,描述总是对一定对象的描述,不管对 象的客观实在性如何,作为描述对象本身,相对于描述主体来说总是客观的。另一方面 ,任何描述都出于主体的需要,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也总是在一定程度上相应以主体的 需要为转移。 

  规定的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使其相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十分明显的人类学特征(注:在科学认识论中,人们通常把人类认识对宏观世界、日常经验和语言的依赖性称为人类 学特征。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事实,只是这一基本事实还没有真正得到清晰的 揭示。这一基本事实就是:在科学认识或科学知识中,人类特性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生物 学特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类认识、描述和相应规定的某些基本特征。因而确切地 说,科学认识的人类学特征是人类所具有的生物学和社会学特性在科学认识和科学知识 中的表现。这种人类学特征,在描述和规定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在以量子力学和相对论 为代表的现代科学认识中,人类学特征之所以表现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不可抹杀,正 是由于人们带着由自身的类特征所决定的宏观概念等去描述对象以及做出相应的规定。 人类作为特定宏观主体所具有的生物学和社会学特性,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在这些描述和 规定之中,并且对它们的基本性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所有这些特性中,最引人注目 的往往不是人类作为主体的意识方面的高级特性,而是像存在尺度和感官性质这样一些 更为基本的特性。)。如果把规定的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看作相对的两极,那么,任何 规定都处于这两极之间,并根据其在两极间所处的位置反映出不同程度的客观性和人类 学特征。越是靠近客观依据的一极,其客观性就越典型;越是靠近主观需要的一极,则 其人类学特征就越典型。自然科学中的一些工作假设是具有典型客观性的例子,它们主 要是依据客观规律性设定的。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和规则则是具有典型人类学特征的例 子,它们主要出于主观需要。 

  规定的客观性使其具有合规律性特点,而规定的人类学特征,则使其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合理性。正是规定的合规律性特点,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放大了基于这些规定的 描述所具有的客观性,从而忽视甚至没有看到其与人类学特征相联系的主观性、相对性 和合理性及其所带来的认识后果。 

  规定的主观性主要是就规定的人类学特征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而言的。它具有适合人类自身特性的特点。而人类自身特性既可以是自身的尺度、存在状态、感官特性等,也 可以是人类理性把握对象的方式这样的深层特性。在日常生活中采用摄氏或华氏制测量 温度,以十进制计算长度和重量;在物理学中以“粒子”和“波动”等概念描述量子现 象等等,无不表现出典型的人类学特征。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描述之所以需要规定 ,就因为人类的感官具有特定的人类学特性。基于这种特性,要进行描述就必须有基于 这种特性的规定;或者说适合这种特性、相对于这些特性来说合理的规定。 

  规定的相对性是其人类学特征的集中体现。描述温度不仅有摄氏标准,还有华氏等其他标准;描述年代不仅有以传说的耶稣生年为元年的公元纪年,也有中国古代的干支纪 年和皇帝年号纪年等;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不仅有公制,还有市制、英制等。历法 也有阳历、阴历和阴阳历。规定的相对性,甚至连我们自己都卷入其中而不自觉。这也 是任何描述都包含假定或规范的观点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原因:人类用以描述的东 西都具有特定的人类学特征。由于人类把自己当作惟一的主体,或者说当人们谈论知识 、认识等等时总是隐含着一个假定,即都是谈的人类的知识和认识,因而其人类学特征 被视同知识或认识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由于用的总是“缺省主体”而不自觉,由于没有比较,就造成了下述假象:似乎人们完全可以原原本本地展现至少一些或大部分对象,即存在所谓纯粹客观的描述。事实上 ,其所用以描述的概念和符号等的人类学特征,决定了其描述结果的同样特性,从而也 决定了不可能有纯粹的客观描述。即使人们看世界都会由于视觉的人类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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